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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民监字第25-1号

更新时间:2018-01-22   浏览次数:2390 次 标签: 驰名商标

文章摘要:

【案号】(2007)民监字第25-1号
【裁判要旨】商标法第十三条(2001年商标法)规定,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违反该规定,是撤销争议商标的法定理由之一。双叶社以争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提出的撤销理由能否成立,关键在于判定申请人的“蜡笔小新”(文字和图形)是否作为商标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是否已在中国大陆成为使用在第16类墨水等商品上的驰名商标。根据双叶社提供的证明资料,均不能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即1996年1月9日之前,“蜡笔小新”图形和文字作为商标在中国大陆地区进行使用。因此,双叶社认为“蜡笔小新”图形和文字构成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之主张缺乏事实依据。
【裁判规则】判断标识是否为在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关键在于判定申请人的商标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是否已在中国大陆成为使用在相关商品上的驰名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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