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上次编辑的词条“”还未发布,赶快去处理吧! ×
讼也  > 所属分类  >  知识产权经典案例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5)一中行初字第439号;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06)高行终字第102号

更新时间:2018-01-25   浏览次数:2450 次 标签: 驳回商标申请

文章摘要:

【问题提示】本案中对商标注册申请所指定的商品范围的限制是属于对指定使用商品的放弃?还是属于新的商标申请?
【要点提示】在申请注册商标复审期间对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商品的限制,从本质上改变了原指定使用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也改变了指定使用商品的类似关系,因此,该限制属于新的商标申请。
【案例索引】
  一审: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5)一中行初字第439号(2005年6月20日)
  二审: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06)高行终字第102号(2006年3月20日)

文章摘要2:

【裁判规则】复审期间申请放弃在部分指定商品上使用商标的注册申请,应当是对申请商标所指定使用商品中的部分商品的放弃,不是改变原来指定使用的商品。

相关词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