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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气火灾

更新时间:2023-06-17   浏览次数:2842 次 标签: 火灾损失赔偿 一次短路熔痕 二次短路熔痕 火烧熔痕 电热熔痕 雷电导致火灾 雷击导致火灾 电气故障 火烧熔珠

文章摘要:

电气火灾一般是指由于电气线路、用电设备以及供配电设备出现故障释放的热能,在具备燃烧条件下引燃本体或者其他可燃物而造成的火灾。分为漏电火灾、短路火灾、过负荷火灾、接触电阻过大火灾。

文章摘要2:

【注解1】火烧熔珠:火灾往往熔断导线并在熔断导线端点形成熔珠。
【注解2】短路熔珠:(1)原发性短路形成的熔珠(发生在火灾之前)——原发性短路熔珠内的气孔很少、很小;(2)继发性短路而形成的熔珠(着火之后火灾火焰使导线绝缘损坏而形成的短路)——继发性短路熔珠内部存在很多肉眼可见的孔洞(存在很多气孔)。
【注解3】出租人将未经消防验收合格的房屋出租发生电气火灾各承担50%赔偿责任(起火点没有过错不承担责任)。——参考案例: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浙民申字第129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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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念 回目录

电气火灾一般是指由于电气线路、用电设备以及供配电设备出现故障释放的热能,在具备燃烧条件下引燃本体或者其他可燃物而造成的火灾。分为漏电火灾、短路火灾、过负荷火灾、接触电阻过大火灾。

一次短路熔痕 回目录

一次短路熔痕是指发生在火灾之前的短路。

1.一次短路显微组织大都由细小的柱状晶组成:一次短路熔痕结晶时的环境温度为正常气温,冷却速度要大,过冷度也就大些,一次短路熔痕的显微组织以柱状晶为主;

2.一次短路熔痕内部气孔少而小:一次熔痕形成的环境温度低,冷却速度快,凝固过程短;

3.一次短路熔痕气孔周围的(cu+cu2o)共晶体较少,不明显;

4.一次短路熔珠过度区(熔珠与导线衔接处)有较明显界限。

二次短路熔痕 回目录

二次短路熔痕是指着火后火灾火焰或火灾热使导线绝缘破坏而形成的短路。

1.二次短路显微组织都是由等轴晶组成,且被很多气孔分割出现较多粗大晶界:二次短路熔痕结晶时的环境温度为火灾温度,二次短路熔痕的显微组织以等轴晶为主,且晶粒较一次熔痕的晶粒粗大些;

2.二次短路熔痕内部气孔多而大:二次熔痕是在火灾中形成,因火灾温度高,冷却速度慢,凝固过程长,火灾物质以及受火灾热作用而蒸发的水蒸气等也将进入溶液,二次短路熔痕内部的气孔总是又多又大

3.二次短路熔痕周围的(cu+cu2o)共晶体较明显;

4.二次短路熔珠过度区(熔珠与导线衔接处)界限不明显。

一次短路熔痕、二次短路熔痕和火烧熔痕区别  回目录

根据《电气火灾痕迹物证技术鉴定方法 第1部分:宏观法》(GB/T16840.1-2008)中的定义,一次短路熔痕:

一次短路熔痕:在正常环境条件 下,铜、铝导线因本身故障发生短路,在导线上形成的熔化痕迹。

二次短路熔痕:在火灾环境条件 下,铜、铝导线产生故障而引发短路,在导线上形成的熔化痕迹。

火烧熔痕:铜、铝导线在火灾中受火灾现场高温作用发生熔化,在导线上形成的熔化痕迹。

【注解】电热熔痕分为火灾前电热作用形成的熔痕(一次熔痕)和火灾后电热作用形成的熔痕(二次熔痕)。

电气火灾原因技术鉴定方法 回目录

1.宏观分析法【《电气火灾痕迹物证技术鉴定方法 第1部分:宏观法》(GB/T16840-2008)】——一次短路熔痕、二次短路熔痕和火烧熔痕。

2.金相分析法【《电气火灾原因技术鉴定方法 第4部分:金相法》(GB16840.4-1997)】——一次短路熔痕和二次短路熔痕呈现的金相组织具有不同的特点。

3.成分分析法【《电气火灾原因技术鉴定方法 第3部分:成分分析法》(GB16840.3-1997)】——一次短路熔痕、二次短路熔痕在短路熔珠空洞内表面保留不同短路环境条件下某些特征。

4.剩磁分析法【《电气火灾原因技术鉴定方法 第2部分:剩磁法》(GB16840.2-1997)】——当怀疑火灾是由于导线短路或雷电引起而又无熔痕作为依据时,采用导线及雷电周围铁磁体剩磁检测有无和大小来判定火场中是否出现过短路及雷电现象,进一步分析火灾起火原因。

5.模拟试验法【《火灾原因认定规定》(XF1301-2106)】。

经典案例 回目录

·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乳山市供电公司、王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鲁10民终3243号

【裁判摘要】雷电导致火灾不属于不可抗力——根据消防部门出具的火灾事故认定看,无法排除雷击产生高压电击穿用电设备元器件发生故障造成火灾;而从火灾现场看,电线杆上端的电线被雷电击断,而该电线接至王××房屋用于日常用电,乳山供电公司主张高压电来自于直接打在王××屋顶的散雷,对此并未提供证据证实,故王××主张高压电来自于被雷电击断的电线线路具有高度可能性,应当认定本次火灾与乳山供电公司维护管理的电线线路存在因果关系。乳山供电公司主张火灾起因为雷击,其不存在过错,但按照相关规定供电设施由乳山供电公司维护管理,无论该线路是否属于必须采取避雷措施的范畴,乳山供电公司都具有采取避雷措施的义务和条件,本次雷击并非乳山供电公司不能预见、不可避免及不能克服的客观条件,乳山供电公司可以通过强化安全措施来避免该情况的发生,现案涉线路因雷击产生高压电进而导致本次火灾发生,乳山供电公司对此负有过错,一审认定乳山供电公司基于对案涉供电设施的维护管理义务而判令其承担70%的责任并无不当。

·牡丹江润森木业有限公司与牡丹江金富豪家俱有限责任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判决书

【案号】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黑10民终314号

【裁判摘要】依据消防部门出具的火灾事故认定书,案涉火灾不排除雷击引发火灾的可能,起火部位为润森公司2号仓库东部。润森公司自行在租赁场地建设未经相关部门依法审批的二号仓库,因二号仓库起火蔓延导致金富豪公司机器设备、生产原料及成品受损,危害了金富豪公司财产的安全,主观上负有过错。

【解读】牡丹江市公安消防支队东安区大队作出牡公消东消火认字〔2017〕第0001号火灾事故认定书,对起火原因认定如下:“起火时间为2017年6月20日15:40分许,起火部位为牡丹江润森木业有限公司二号仓库东部;起火原因可以排除遗留火种、自燃、人为放火、烟囱飞火、生产生活用火不慎、电路故障引发火灾等可能,不能排除雷击引发火灾的可能。”

·卢某某、平都镇五家田村民委员会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赣08民终1672号

【裁判摘要】起火原因不能排除电气线路故障、雷击引发火灾的可能,在火灾原因不能排除自然灾害的情况下,本着公平公正的原则,由双方各自承担一半责任——安福县公安消防大队系专业的火灾处理部门,在出具认定书之前进行了现场调查及对证人询问等,对于涉案火灾事故掌握了第一手的资料,通过该部门出具的火灾事故认定书证实,起火原因首先排除了放火、遗留火种引发火灾的可能,一审以卢××未尽到妥善管理义务为由判决其承担全部责任无事实根据。消防部门的火灾事故认定书还认定,起火原因不能排除电气线路故障、雷击引发火灾的可能。《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尽管双方当事人自愿签订了《租屋协议》,该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应认定为合法有效,但第四条中约定租赁期间出现一切意外均由上诉人负责,并由上诉人赔偿全部损失。该约定没有区分不可抗力等因素引发损失的责任豁免情形,违反了法律规定,该条约定应认定为无效。在本案火灾原因不能排除自然灾害的情况下,被上诉人以双方的租赁协议第四条约定为由,要求上诉人赔偿全部损失应不予支持。尽管卢××在一审中没有提供证据证实引发火灾的确切原因,但根据在案证据,能够证实本案的火灾原因不排除有不可抗力因素的存在,一审以卢××未提供证据证明火灾的确切原因为由判决其承担全部责任不当。同时,卢××租赁使用祠堂,依法应尽妥善保管义务,火灾发生前,卢××将祠堂作为仓库使用,平日较少出入租赁场所,导致未能及时发现起火并预防火灾的发生,对祠堂的损毁灭失具有一定的责任,卢××上诉要求改判不承担责任,本院不予支持。基于本案案情,本着公平公正的原则,本院认为祠堂损毁的责任应由双方各自承担一半。

·缪某、陈某等侵权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闽09民终1376号

【裁判摘要】根据当地消防部门的火灾事故认定意见,本案火灾可能系由雷电或电气线路故障引起。本案火灾虽由雷电或电气线路故障引起,但郑××租赁陈×、缪×房屋隔壁的空地作为存放PVC及PE管的仓库,堆场堆满了货物,且PE管外包装物属于易燃物,存在安全隐患,故郑××对本案火灾发生存在一定的过错,本院酌定郑××对陈×、缪×的经济损失承担50%的赔偿责任,即郑××应赔偿陈×、缪×各项经济损失共计98344元(196688.15元×50%)。一审法院酌定郑××承担30%的赔偿责任偏少,予以变更。

·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6)冀08民再47号

【裁判摘要】(1)火灾原因认定书不是确认民事责任和义务的依据,其在民事诉讼中只能是人民法院审查证据;(2)火灾事故认定书与技术鉴定报告相悖不作为证据采信——公安部消防局沈阳火灾物证鉴定中心文件[鉴定中心(2012)02号]关于《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关于解答鉴定报告问题的函》的回复中明确了:一次短路熔痕定义为“铜铝导线因自身故障于火灾发生之前形成的短路熔化痕迹;”二次短路熔痕定义为“铜铝导线带电,在外界火焰或高温作用下,导致绝缘层失效发生短路后残留的痕迹。”参照上述一次短路熔痕的定义和二次短路熔痕定义,本案中,承德市公安消防支队送检的承德市××汽车修理有限公司、承××钢材市场经销处、承德市××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库房火灾现场残留物,经公安部消防局沈阳火灾物证鉴定中心鉴定,均为二次短路熔痕,证明送检的材料不是铜铝导线因自身故障于火灾发生之前形成的短路熔化痕迹,而是发生火灾后铜铝导线带电,在外界火焰或高温作用下,导致绝缘层失效发生短路后残留的痕迹。......关于承德市公安消防支队火灾原因认定书的效力问题,虽然是承德市公安消防支队作出的,但其不是确认民事责任和义务的依据,其在民事诉讼中只能是人民法院审查证据。本案中,2011年5月15日至25日承德市公安消防支队的“火灾现场勘查笔录”中勘查情况共分为环境勘查、初步勘查、细项勘查、专项勘查四个部分。在细项勘查“厨房内现场勘查情况”中,对于因火灾烧毁的有关物品名称,进行了详细登记和载明,但对于厨房内有可能引起火灾的煤气罐却没有登记和载明,也没有对引起火灾是否与煤气罐有因果关系的分析意见,更没有参考自己对现场目击证人作的询问笔录,即作出了火灾事故认定书,该火灾事故认定在遗漏了主要证据,未参考现场目击证人询问笔录的情况下,作出的火灾事故认定书存在较大的瑕疵,且火灾事故认定书与公安部消防局沈阳火灾物证鉴定中心出具的2份技术鉴定报告相悖,故河北省公安消防总队维持承德市公安消防支队火灾事故认定结论,本院不作为证据采信。原审法院依据承德市公安消防支队的火灾事故认定书,判决文飞公司赔偿王建明因火灾受到的损失证据不足。上诉人文飞公司关于火灾原因的上诉理由成立。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苏02民终853号

【裁判摘要】不排除电气故障的汽车火灾应当承担产品质量包括产品缺陷赔偿责任——本案中,许×举证证明了案涉车辆在购买后不足半年尚在保修期内就发生自燃,并提供了无锡市滨湖区消防大队作出的《火灾事故认定书》,该事故认定书认定案涉车辆起火部位位于车辆发动机舱处,起火原因为排除外来火种引发的火灾,排除遗留火种引发的火灾,排除雷击引发的火灾,无法排除汽车故障引发的火灾。通过上述证据,可认定案涉车辆起火原因可以排除放火、遗留火种以及雷击因素造成,也可以反映涉案车辆具有缺陷的高度可能性。至此,被上诉人的举证责任已经完成,上诉人称被上诉人未完成举证责任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一审法院就本案的举证责任分配并无不当。......虽然现有证据无法确定案涉车辆具体存在何种缺陷,但可确定案涉车辆起火点在汽车内部,且是由于车辆本身问题所引起,作为产品销售者的睿邦公司应当对产品质量包括产品缺陷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闽09民终1011号

【裁判摘要】根据消防机构出具的火灾事故认定书“起火部位位于交易中心C区7栋慕思寝经营部内”的认定,郑××未使用合格建材、防火材料、消防设施不合规范及承建时未留足防火间距,致使火势蔓延变快,对造成的损失自身应酌定承担5%的损失,并无不当;慕思寝经营部依法负有其管控场所的消防安全保障义务,应为此次火灾的直接责任人。一审对其因管理不善导致仓库电路故障引起火灾造成的财产损失,酌定承担35%的赔偿责任,并无不当。陈×作为火灾发生C区7栋仓库的建设者,未使用防火合格的建筑材料,消防设施不合规范,并在明知存在火灾隐患的情况下不作整改,仍提供给慕思寝经营部使用,对火灾的发生以及火势蔓延扩大明显存在过错。一审酌定其承担30%的赔偿责任,亦无不妥。宁德××集团在租赁物由陈×承建时未进行有效监督,在明知存在消防、电路安全隐患时未要求承租人落实整改,放任火灾隐患的持续存在,最终导致悲剧的发生,其作为仓库所在地块的开发者,系“宁德市东兰综合交易中心”的消防安全责任主体,其怠于实施有效监督,存在过错。一审酌定其承担30%的责任,尚属合理。本起火灾发生在慕思寝家具经营部室内,系电路短路非明火所致,亦非公共部位,而后火势迅速蔓延也系陈×在承建时未按要求使用建材及临时承建物间隔过小等导致。亿沣物业在物业管理过程及发生火灾时已尽其责,故不应承担责任。

·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湘10民再16号

【裁判摘要】(送检的熔珠为火烧熔珠)郴州市北湖区公安消防大队作出的《北公消认字(2017)第009号《火灾事故认定书》对起火原因认定为不能排除室内电器故障引发火灾的可能,郴州市北湖区消防大队调取的《亿枫翠城4栋901室火灾现场平面图1:100》图中标明的起火点为电视机柜处中间方电视机等电器的位置处,郴州市北湖区公安消防大队的《火灾现场勘验笔录》中第二“初步勘验"记录电视柜上面摆放了一台电视机、功放、音响等。根据《火灾事故认定书》和《火灾现场勘验笔录》以及消防部门对起火点的认定可知,涉本案火灾事故发生的原因未确定,其虽不排除室内电视柜上面摆放的电视机、功放、音响等电器故障引发火灾的可能,但不能因此确定引发火灾发生的原因是电视柜上面摆放的电视机。 

·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川09民终740号

【裁判摘要】遂宁市公安消防支队船山区大队作出《火灾事故认定书》载明:可以排除的起火原因是生活用火不慎等起火原因,不能排除的起火原因是建筑电气线路故障、外来火源引燃可燃物起火并蔓延成灾。根据《火灾事故认定书》的认定,起火原因不能确定是建筑电气线路故障、还是外来火源引燃可燃物起火,也不能确定是谁引起火灾。段家店社区三组作为出租方,已经尽到足够注意义务,通过签署《防火安全责任书》等方式,要求承租方注意防火,没有证据证明是因段家店社区三组的失误或过错导致火灾的发生,故段家店社区三组对因火灾对米永林造成的财产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鲁民申387号

【裁判摘要】本案中,滨城公消火认字〔2018〕第0015号《火灾事故认定书》载明了本案火灾事故的起火时间、起火部位、起火原因,认定为排除外来火源、遗留火种、雷击、自燃等引发火灾的可能性,排除摊位内电气故障引燃可燃物的可能,不排除B1摊位内置金属顶棚(距地面3.6米高)与滨城区桃李花卉市场顶棚之间铝质电缆电气故障引燃可燃物所致。该涉案火灾事故认定符合《火灾事故调查规定》第三十条之规定,属起火原因无法查清,故原审判决认定本案涉案火灾的起火原因不明,并无不当。申请人董××、高×申请再审称被申请人凤城公司对涉案火灾的发生负有全部责任,不能成立。综合分析本案起火原因,根据涉案两次《火灾现场勘验笔录》显示,铁棚靠近北墙一侧为铝制电缆掉落物,掉落物上方有市场铝质电缆和铜质电缆,且董××认可其自市场线路接出的为铜质电缆,铜与铝两种金属的电化性质不同,易形成电化腐蚀,接头部位温度升高会增加接触电阻,容易引发接触不良。在起火原因不明的情况下,且董××并未举证证明其敷设的铜制电缆与铝制电缆采用了恰当的连接方式,董××未提交证据证明其接出铜制电缆经过凤城公司同意,原审判决认定董××对涉案火灾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亦无不当,并无申请人申请再审时所提原审事实认定与本案证据有矛盾之处。尤其原审判决综合本案证据及双方当事人过错程度,认定双方对涉案财产损失责任承担比例,更显公平公正的司法价值取向。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苏09民终2823号

【裁判摘要】根据案涉《火灾事故认定书》,起火部位为江苏富某德生物工程有限公司3号厂房东侧中部钣金车间办公室,即方××承租的区域。方××作为该场所的实际管理人,在案涉厂房在装修、改造后未通过消防部门验收的情况下选择承租,负有采取防范措施以确保其承租部分在使用期间财产安全的义务,在主观上应尽到善良管理人标准下最大的谨慎,其未能举证证明其从事了预防火灾发生、控制火灾规模的相应作为,故可认定方××对妥善管理的注意义务的违反存在一般过失。同时,案涉火灾造成房屋、车辆等物品毁损系本案不争事实,依社会一般经验和智识水平,方××怠于履行安保义务的行为可能导致该种损害,且该种损害确实发生,因此,方××的行为是损害发生的适当条件,二者之间具有相当因果关系。方××因其自身的过失对盐城市万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财产造成了侵害,侵权行为成立,其不能证明存在减免责任的情形,依法应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侵权责任。鉴于消防部门并未确定案涉火灾的准确原因,亦没有证据证明系方××铺设的线路或使用的电器设备导致了火灾的发生,故本院酌情认定,方××对盐城市万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损失承担35%的赔偿责任,即1480871×35%=518305元(四舍五入后取整)。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1)郑民一终字第1369号

【裁判摘要】上诉人河南威佳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上诉称一审判决认定涉案车辆起火是由于车辆本身问题所引起没有根据。双方当事人均认可涉案车辆在凌晨3点静止状态下起火。被上诉人魏××发现火灾后立即报警,公安消防大队将火扑灭,作出火灾认定书,裁明:该起火灾排除人为纵火,不排除电气线路故障引发火灾。报险后保险公司及一审法院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对火灾原因作出的结论,均排除车辆以外原因,认定起火点位于驾驶室内左侧仪表板处。一审法院根据以上三家鉴定机构的结论认定涉案车辆起火系车辆本身问题正确,上诉人上诉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关于上诉人销售的车辆是否合格的问题。上诉人为此提供其生产厂家出具的一份火灾分析报告,裁明:火灾的发生与车辆本身质量无关,具体引发车辆火灾的原因不明。因生产厂家与本案审理结果有直接利害关系,故一审法院不予采信,并无不当。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3)烟民四终字第1059号

【裁判摘要】两个鉴定结论不一致如何采信?|沈阳火灾物证鉴定中心鉴定结论系火烧熔痕,天津火灾物证鉴定中心的鉴定结论为一次短路熔痕,消防部门采信天津火灾物证鉴定中心鉴定结论——2009年5月18日11时06分许,被上诉人王××位于村南的鸡棚发生火灾。依据龙口市公安局消防大队龙公消火认字(2009)第0018号《火灾事故认定书》,本案火灾事故起火原因为被上诉人王××的鸡棚上方架空电线短路,引燃鸡棚棚顶可燃物,引发火灾。《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上述“架空电线”属于上诉人所有,因电线短路发生火灾给被上诉人造成的损失应由上诉人承担赔偿责任。上诉人称不应采信0018号《火灾事故认定书》,理由是该认定书采信了天津的鉴定结论,而天津的鉴定程序违法。但上诉人没有充分证据证明天津的鉴定结论程序违法或鉴定结论明显与事实不符。并且,消防部门是认定火灾事故的法定部门,其依据哪个鉴定结论作出事故认定属于消防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事,在没有充分证据否认该事故认定书的前提下,应对该事故认定书予以采信。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浙民申字第1295号

【裁判摘要】出租人将未经消防验收合格的房屋出租发生火灾承担50%赔偿责任——崔××承租的营业房发生火灾时,恰逢2013年2月12日春节假期,商铺无人,火灾导致商铺内财物被烧毁。经金华市公安消防支队婺城区大队对火灾现场进行勘查,已作出了火灾事故认定书,认定起火部位为七号店铺,起火原因系电气线路故障引燃周边可燃物蔓延所致。火灾造成的经济损失,经浙江省金华市金建价格评估有限公司根据五一村合作社和崔××双方的委托以及提供的相关资料(进货清单、发票、店铺陈立示意图)和描述,通过评估人员的现场勘查、清点,核实,整理出损失物品清单,并结合有无残值留存等情况,作出火灾损失的价格评估报告,确定了评估标的在价格评估基准日的价值。上述火灾事故认定书、火灾损失的价格评估报告一审中经各方当事人质证,各方对其真实性均不持异议。因此,原审将此作为本案审理的依据,并无不当。现五一村合作社认为火灾事故认定书中对引起电气线路故障的原因未提及,要求结合火灾现场勘验笔录及技术鉴定报告进行分析。经审查,金华市公安消防支队婺城区大队从火灾现场提取的物证有熔珠、节能灯残骸及单股铜导线等,经委托公安部消防局上海火灾物证鉴定中心进行技术鉴定,结论为电热熔痕和二次短路熔痕、火烧熔,故确认火灾系电气线路故障引燃所致。本案现无其他证据证明火灾发生系因7号店铺徐××的过错或其他外力原因所致,五一村合作社作为商铺的所有人和管理人,将未经消防验收合格的商铺出租他人经营,对商铺使用的电气线路在改造后又未进行有效的安全检查,对火灾事故的发生负有一定的责任,而作为承租人崔××对所租房屋是否已经消防验收未尽到必要的注意义务,亦负有一定的责任。原审按租赁双方在涉案事故中应承担的责任,经综合考量,酌情判令双方各按50%的比例承担责任,并无不当。

【案号】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4)浙金民终字第1358号

【摘要】本案火灾发生在春节期间,五一村合作社未提供徐××对崔××租赁店铺火灾的发生存在过错的相应证据,其要求徐××对崔××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缺乏事实依据。综合考量本案火灾的起火原因、起火时间、五一村合作社出租未取得合法产权及未经消防验收的房屋获利、五一村合作社对崔××租赁房屋进行电器线路改造、崔××未尽到谨慎审核及安全经营的义务等案件现实情况,原审法院判决五一村合作社对本案损失承担50%的责任未超出其应尽的责任范围。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闽民申738号

【裁判摘要1】本案是火灾导致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根据沙县××××大队作出的沙公消火重认字[2013]第0001号《火灾事故重新认定书》对起火原因的认定:”起火部位位于沙县大洛镇陈山村16号民房西部杂物间,起火原因可以排除放火、雷击、遗留火种、自燃、生活用火不慎引起火灾的可能性,不能排除电气线路故障引起火灾的可能性。”三明市公安消防支队在《关于沙县大洛镇陈山村16号民房”1.24”火灾事故重新认定书中起火原因的有关说明》说明上述认定书中”不能排除电气线路故障引起火灾的可能性”中的”电气线路”是指入户线至闸刀开关的电气线路、电表、闸刀开关等电气线路设备。三明市公安局消防支队《关于沙县大洛镇陈山村16号民房”2013.12.4”火灾事故重新认定相关异议的书面答复》”根据公安部消防局下发的《火灾原因认定暂行规则》第二十二条相关规定,认定起火原因应当列举所有能够引燃起火物的原因,根据调查获取的证据材料逐个加以否定排除,剩余一个不能排除的作为假定唯一的起火原因。”原审认定火灾是因国网沙县公司的电气线路故障引起的并无不当,国网沙县公司虽主张火灾原因非因其电气线路故障引起,但是无法提供证据推翻《火灾事故重新认定书》的认定结论。

【裁判摘要2】关于火灾烧毁谷子2万斤造成损失3万元的问题,谢某某儿子谢某某1在沙县××××大队《火灾直接财产损失申报统计表》中设备及其他财产一栏中申报谷子损失3万元,沙县××××大队统计损失也为3万元,原审认定谷子被烧毁的损失为3万元并无不当。至于谢某某其他屋内家具、家电、农具等物品损失,由于屋内物品均被烧毁,原审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酌定其他屋内物品损失为4万元并无不当。

·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5)抚民一终字第388号

【裁判摘要】从上述《火灾事故认定书》和崇仁县公安局出具的情况说明来看,此次火灾的起火原因可以排除人为放火、生活用火不慎、雷击、自燃等原因引发火灾,不能排除电气线路故障引发火灾。该认定书虽然未明确指出电气线路故障是引发此次火灾的唯一的、直接的原因,但从该认定书可以看出,电气线路故障引发火灾具有高度盖然性。故电气线路故障与曹某某的死亡具有因果关系,崇仁供电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7)渝02民终1361号

【裁判摘要】孙××与邻居江××两家发生火灾后,忠县公安消防大队于2016年11月5日作出忠公消火认字〔2016〕第0011号《火灾事故认定书》,认定,起火部位位于忠县黄金镇金银村二组××号江×(系原告江××之子)孙××(系孙××之子)住宅中间小巷,起火点位于江忠住宅北侧外墙东边靠近二层阳台外,起火原因排除人为放火,排除雷击引发火灾,排除生活用火不慎引发火灾,排除自燃引发火灾,排除小孩玩火,不能排除电气线路故障引发火灾。忠县公安消防大队并未对火灾原因进行明确认定,电气线路故障引发火灾也仅是一种可能性。上诉人认为是被上诉人的线路引起火灾,请求被上诉人对本次火灾事故的损失进行赔偿。因本案为普通侵权案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因此应由上诉人承担火灾系由被上诉人的供电线路所引起的举证证明责任。而上诉人并未提供相关证据予证明。在上诉人未能举证证明的情况下,一审法院认为孙××主张火灾是由被告的行为引起的事实不能成立,在认定事实上并无不当。

·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6)浙10民终2117号

【裁判摘要】一、关于起火的原因。临海市公安消防大队认为起火原因可以排除外来飞火、自燃、遗留火种引发火灾的可能性,不能排除电气线路故障引发火灾的可能性。结合临海市公安消防大队所作的询问笔录中多名着火现场目击者均陈述起火部位在讼争电表处,且讼争电表在事故发生前曾发生故障经过抢修、火灾发生后马上爆炸等事实,本院认定本次火灾系电表故障引发的可能性较大。上诉人认为被上诉人徐××有的电器亦有引发火灾的可能性,但没有任何证据予以证实,本院对此不予采纳,上诉人应对火灾造成的相关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二、关于火灾的损失金额。被上诉人徐××在房间中存放的彩灯、电动车等物品遭到火灾损坏的事实清楚,至于损失的具体金额,虽然被上诉人徐××提供了鉴定报告,但该鉴定报告评估的物品数额建立在被上诉人徐××自述的基础上,故一审法院对该鉴定报告未予采纳,而是根据实际情况酌定货物损失金额为500000元、房屋合理损失160000元,是其自由裁量的范围,且并无不当,本院予以认定。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6)冀04民终753号

【裁判摘要】本案火灾事故经曲周县公安消防大队火灾事故认定书认定,起火部位为房屋东侧床上电热毯,经火灾现场勘查,起火原因可以排除雷击、放火嫌疑、自燃引发火灾的可能性,不能排除电气故障引发火灾的可能性。该认定书不能证明火灾事故的发生就是电闸存在问题所导致。上诉人也没有提交证据证明国网河北省电力公司曲周县供电分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证据,现上诉人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5)厦民终字第793号

【裁判摘要】根据公安消防部门的火灾事故认定书的认定,起火原因可排除雷击、生活用火不慎、自燃、吸烟,不能排除电气线路故障和人为放火引起火灾。即电气线路故障和人为放火系涉案火灾可能的起火原因,而公安部门经调查,至今尚未发现存在人为纵火因素,已经排除了人为放火的原因,起火原因仅剩电气线路故障的可能。故原审判决据此认定涉案火灾的起火原因为电气线路故障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同安电力公司认为“不排除电气线路故障”不等于就是“电气线路故障”,而“目前尚未发现该起火灾存在人为纵火因素”也不等于不存在“人为纵火”,并据此主张原审判决认定起火原因为电气线路故障错误的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信。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5)厦民终字第791号

【裁判摘要】根据公安消防部门的火灾事故认定书的认定,起火原因可排除雷击、生活用火不慎、自燃、吸烟,不能排除电气线路故障和人为放火引起火灾。即电气线路故障和人为放火系涉案火灾可能的起火原因,而公安部门经调查,至今尚未发现存在人为纵火因素,已经排除了人为放火的原因,起火原因仅剩电气线路故障的可能。故原审判决据此认定涉案火灾的起火原因为电气线路故障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同安电力公司认为“不排除电气线路故障”不等于就是“电气线路故障”,而“目前尚未发现该起火灾存在人为纵火因素”也不等于不存在“人为纵火”,并据此主张原审判决认定起火原因为电气线路故障错误的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信。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6)桂12民终1051号

【裁判摘要】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兰××对其主张大化供电公司安装的电表起火引燃其房屋的事实未能提供证据证实,对该主张本院不予采纳。虽然大化供电公司在履行供电义务上存在瑕疵,但并无证据证实蓝××房屋被烧是该瑕疵所致,且《火灾事故重新认定书》关于起火原因的认定中,认为起火部位为房内,而电表安装于房屋外墙,因此,一审结合该认定,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关于当事人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的规定,驳回兰××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确认。蓝××请求大化供电公司赔偿其房屋及财产损失150000元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河北省宁晋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4)宁民初字第732号

【裁判摘要】被告系从事高压电力运营的经营者,对包括高压变压器在内的电力设施负有管理、定期进行维修和维护的职责,其经营活动属高度危险作业。原告在正常使用的情况下,变压器发生打火现象,说明变压器可能存在问题,需要被告及时进行维修和维护。该起火灾事故的发生,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宁晋县公安消防大队对该起火灾事故发生认定的起因为:排除人为放火、遗留火种和自燃引发火灾的可能性;不能排除电气故障引发火灾的可能性。依据法律规定,从事高度危险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失的,可以减轻经营者的责任。因原、被告均未申请委托有关部门对火灾成因进一步鉴定,在此情况下,宁晋县公安消防大队的认定结论书排除了原告的故意因素和不可抗力,被告又无证据反驳消防队的认定结论,对该起火灾事故的发生,被告依法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十条规定,1千伏至10千伏的电力线路必须设置5米的保护区。连接高压线的高压变压器直接坐落于原告仓库房顶,原告应当能够预见到高压电对周围环境的危险,非但未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反而在仓库内仍然存放大量易燃物品塑料袋,对仓库与生产车间的无障碍通道未进行任何安全性的防范,致使大火从仓库蔓延到生产车间,烧毁了大量物品,使得损失进一步扩大。损害结果的发生,原告虽无主观过错,但是和其疏于防范危险的意识以及未准备危险一旦发生时所应采取的措施有关,对此原告也应当负有相当的责任。基于此等情况,本院酌情认定减轻被告40%的赔偿责任,被告承担本次火灾事故损失的60%。

参考资料

[1].  火烧熔珠与短路熔珠的鉴别   https://www.doc88.com/p-997969170806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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