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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7)渝02民终1361号

更新时间:2023-06-17   浏览次数:5229 次 标签: 火灾损失赔偿

文章摘要:

【案号】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7)渝02民终1361号
【裁判摘要】孙××与邻居江××两家发生火灾后,忠县公安消防大队于2016年11月5日作出忠公消火认字〔2016〕第0011号《火灾事故认定书》,认定,起火部位位于忠县黄金镇金银村二组××号江×(系原告江××之子)孙××(系孙××之子)住宅中间小巷,起火点位于江忠住宅北侧外墙东边靠近二层阳台外,起火原因排除人为放火,排除雷击引发火灾,排除生活用火不慎引发火灾,排除自燃引发火灾,排除小孩玩火,不能排除电气线路故障引发火灾。忠县公安消防大队并未对火灾原因进行明确认定,电气线路故障引发火灾也仅是一种可能性。上诉人认为是被上诉人的线路引起火灾,请求被上诉人对本次火灾事故的损失进行赔偿。因本案为普通侵权案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因此应由上诉人承担火灾系由被上诉人的供电线路所引起的举证证明责任。而上诉人并未提供相关证据予证明。在上诉人未能举证证明的情况下,一审法院认为孙××主张火灾是由被告的行为引起的事实不能成立,在认定事实上并无不当。

文章摘要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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