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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建宁县人民法院(2004)建行初字第10号裁定书

更新时间:2018-03-11   浏览次数:3021 次 标签: 火灾损失赔偿

文章摘要:

【案号】福建省建宁县人民法院(2004)建行初字第10号裁定书
【裁判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火灾扑灭后,公安消防机构有权根据需要封闭火灾现场,负责调查、认定火灾原因,核定火灾损失,查明火灾事故责任。”说明被告在火灾发生后,有权核定火灾损失。《火灾统计管理规定》第一条规定:“为了加强火灾统计管理工作。保障火灾统计资料的准确性和及时性,充分发挥火灾统计在消防工作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有关消防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三条规定:“火灾统计的基本任务是对火灾进行统计调查、统计分析,提供统计资料,实行统计监督。”从上述相关规定可以看出,公安消防机构对火灾损失的核定只是一种国家的宏观统计行为。被告对财产损失的核定是依据当事人的申报针对统计需要而核定的,不是对财产损失的鉴定,不影响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与当事人之间没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文章摘要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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