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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4)高民申字第01926号

更新时间:2023-04-05   浏览次数:2966 次 标签: 火灾损失赔偿

文章摘要:

【案号】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4)高民申字第01926号
【裁判摘要】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华东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作出的鉴定意见书能否作为涉案车辆起火原因的证据以及车辆起火的原因是否系车辆自身原因导致的。在一审程序中,天津一汽丰田公司、江岷、和裕丰田销售公司协商一致,确定由华东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对涉案车辆的起火原因进行鉴定,该程序并无不当。江岷虽主张华东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不具备火灾事故认定的资质,但其未提供充分证据加以证明。关于华东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作出的鉴定意见书与北京市朝阳区公安消防支队作出的火灾事故认定书何者应优先作为案件审理依据的问题,一、二审法院考虑虽然公安消防支队在回函中认为鉴定意见书存在片面的理解,但并未进行根本性的否定,华东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在专业技术基础上进行详细检验分析得出了鉴定意见书,并结合结论作出的过程及机构选择依据等因素,确定火灾原因应以鉴定意见书为依据并无不妥。因华东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作出的鉴定意见排除火灾系车辆自身的原因导致,故一、二审法院据此认定天津一汽丰田公司、和裕丰田销售公司不应对江岷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判决驳回江岷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

文章摘要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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