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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4)鄂咸宁中民三终字第138号

更新时间:2018-03-26   浏览次数:2374 次 标签: 附条件合同 付款条件

文章摘要:

【案号】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4)鄂咸宁中民三终字第138号
【裁判摘要】双方签订的《外脚手架工程承包协议书》第六条对付款方式进行了约定,其中前3项对分期付款的时间及付款比例进行了约定,并注明“建设方付款到甲方后甲方付款给乙方”。但在该条的最后一项即第4项中约定:“工程余款在拆除脚手架或二个月付清。”本院认为,该条第4项中在文字表述中对于工程余款的支付并未附加其他条件,应当理解为工程余款的付款是在拆除脚手架时或拆除脚手架后二个月付清,即双方约定的最后付款时间为拆除脚手架后二个月付清。上诉人认为因建设方未付款给上诉人,合同约定的付款条件未成就的上诉理由,不符合双方订立合同的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不予支持。

文章摘要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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