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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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念 回目录
上市公司是指其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司特征 回目录
1.上市公司是股份有限公司的一种。
2.上市公司的股票需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公开发行,否则不得上市:
A.股票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已向社会公开发行;
B.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3000万元;
C.公开发行的股份总数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4亿元,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10%以上;
D.公司最近3年内无重大无法行为,财物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
E.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上市条件。
3.上市公司发行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交易。
上市公司特别事项的股东大会决议权 回目录
上市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30%的,应当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独立董事 回目录
上市公司设立独立董事,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董事会秘书 回目录
上市公司设立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权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会议决议的关联关系董事不得表决 回目录
上市公司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
1.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
2.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法条链接 回目录
《公司法》
第一百二十一条【上市公司的定义】本法所称上市公司,是指其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百二十二条【特别事项的通过】上市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的,应当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一百二十三条【独立董事】上市公司设立独立董事,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一百二十四条【董事会秘书】上市公司设立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权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第一百二十五条【会议决议的关联关系董事不得表决】上市公司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06年修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冻结、拍卖上市公司国有股和社会法人股若干问题的规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
经典案例 回目录
·上海英达方物业有限公司诉上海英达方张江物业有限公司等股东权纠纷案
——析涉及关联交易行为的董事会、股东会决议的效力
【简要提示】修订后的公司法新增了关联交易方面的内容。本案系争董事会、股东会决议的内容均涉及到关联交易,本文通过对关联交易行为的性质进行分析,阐明关联交易行为对决议效力的影响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