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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发行、新股发行

更新时间:2019-06-24   浏览次数:1880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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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发行、新股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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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发行价格 回目录

    1.可以平价发行(票面金额发行);

    2.可以溢价发行(超过票面金额发行):股票发行采取溢价发行的,其发行价格由发行人与承销的证券公司协商确定(不需经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

    3.不得折价发行(禁止低于票面金额发行)。

公开发行股票种类 回目录

    一、记名股票:

    1.公司向发起人、法人发行的股票应当为记名股票:

    A.应当记载该发起人、法人的名称、姓名;

    B.不得另立户名、以代表人姓名记名。

    2.记名股票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事项: 

    A.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B.各股东所持股份数; 

    C.各股东所持股票的编号; 

    D.各股东取得股份的日期。  

   【提示】

    ①股东名册记载的效力:

    A.推定股东身份的效力: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权利;

    B.推定股东和公司关系的效力:公司仅以股东名册上当前记载的股东为其股东;

    C.公示效力:公司应当将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出资额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变更登记不得对抗第三人;

    D.公司免责效力:公司依法对股东名册上记载股东履行了通知、送达、公告、支付股利、分配剩余财产等义务后即可免除公司相应责任。

    ②公司法对置备公司股东名册的公司机关没有明确规定,可在公司章程中规定应由董事、董事会为置备股东名册的机关。

    ③公司法只规定置备股东名册是公司一项法定义务(未规定公司未置备股东名册的法律责任)。

    ④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置备的股东名册是正本,公司置备的股东名册是副本。

    ⑤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名册配置时间是股票发行后(公司登记成立后向股东正式交付股票后)。 

    二、无记名股票:公司应当记载其股票数量、编号、发行日期。

    三、其他种类的股份:由国务院另行作出规定。

股票交付: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将股票交付给股东的法律行为 回目录

    1.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即向股东正式交付股票;

    2.公司成立前不得向股东交付股票。

发行新股 回目录

    一、发行新股决议:

    1.公司发行新股,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股东大会、董事会作出决议;

    2.发行新股决议事项:

    A.新股种类及数额;

    B.新股发行价格; 

    C.新股发行的起止日期;

    D.向原有股东发行新股的种类及数额。

    二、发行新股的程序:

    1.公司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公开发行新股;

    2.必须公告新股招股说明书和财务会计报告;

    3.必须制作认股书。

    三、发行新股的作价方案:公司发行新股,可以根据公司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确定其作价方案。 

    四、发行新股的变更登记:公司发行新股募足股款后,必须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并公告。 

陈其象律师提示 回目录

    ①公司公开发行新股的条件:

   A.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B.具有持续盈利能力,财务状况良好;

  C.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无其他重大违法行为;

   D.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E.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新股,应当符合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条件,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

  ②公司公开发行新股报送文件:

    A.应当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送募股申请和公司营业执照、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决议、招股说明书、财务会计报告、代收股款银行的名称及地址、承销机构名称及有关的协议;

    B.依法聘请保荐人的,还应当报送保荐人出具的发行保荐书。 

    ③发行新股方式: 

    A.向社会公开募集(增发):是指向全体社会公众发售股票; 

    B.向原有股东配售(配股、配发):是指向原股东配售股票。

法条链接 回目录

《公司法》

    第八十八条【股票承销】发起人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应当由依法设立的证券公司承销,签订承销协议。 

    第八十九条【代收股款】发起人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应当同银行签订代收股款协议。 

    代收股款的银行应当按照协议代收和保存股款,向缴纳股款的认股人出具收款单据,并负有向有关部门出具收款证明的义务。 

    第一百二十七条【股份发行的原则】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一百二十八条【股票发行价格】股票发行价格可以按票面金额,也可以超过票面金额,但不得低于票面金额。

    第一百二十九条【股票的形式及载明的事项】股票采用纸面形式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形式。 

    股票应当载明下列主要事项: 

   (一)公司名称; 

   (二)公司成立日期; 

   (三)股票种类、票面金额及代表的股份数; 

   (四)股票的编号。 

    股票由法定代表人签名,公司盖章。 

    发起人的股票,应当标明发起人股票字样。 

    第一百三十条【股票的种类】公司发行的股票,可以为记名股票,也可以为无记名股票。 

    公司向发起人、法人发行的股票,应当为记名股票,并应当记载该发起人、法人的名称或者姓名,不得另立户名或者以代表人姓名记名。 

    第一百三十一条【股东信息的记载】公司发行记名股票的,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二)各股东所持股份数; 

   (三)各股东所持股票的编号; 

   (四)各股东取得股份的日期。 

    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公司应当记载其股票数量、编号及发行日期。 

    第一百三十二条【其他种类的股票】国务院可以对公司发行本法规定以外的其他种类的股份,另行作出规定。 

    第一百三十三条【向股东交付股票】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即向股东正式交付股票。公司成立前不得向股东交付股票。

    第一百三十四条【发行新股的决议】公司发行新股,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对下列事项作出决议:

   (一)新股种类及数额;

   (二)新股发行价格; 

   (三)新股发行的起止日期;

   (四)向原有股东发行新股的种类及数额。

    第一百三十五条【发行新股的程序】公司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公开发行新股时,必须公告新股招股说明书和财务会计报告,并制作认股书。

    本法第八十八条、第八十九条的规定适用于公司公开发行新股。

    第一百三十六条【发行新股的作价方案】公司发行新股,可以根据公司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确定其作价方案。 

    第一百三十七条【发行新股的变更登记】公司发行新股募足股款后,必须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并公告。


《证券法》

  第三条【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证券的发行、交易活动,必须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十三条【公开发行新股条件】公司公开发行新股,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二)具有持续盈利能力,财务状况良好;

  (三)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无其他重大违法行为;

  (四)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新股,应当符合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条件,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

  第十四条【发行新股需报送的文件】公司公开发行新股,应当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送募股申请和下列文件:

  (一)公司营业执照;

  (二)公司章程;

  (三)股东大会决议;

  (四)招股说明书;

  (五)财务会计报告;

  (六)代收股款银行的名称及地址;

  (七)承销机构名称及有关的协议。

  依照本法规定聘请保荐人的,还应当报送保荐人出具的发行保荐书。

  第三十四条【溢价发行】股票发行采取溢价发行的,其发行价格由发行人与承销的证券公司协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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