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上次编辑的词条“”还未发布,赶快去处理吧! ×
讼也  > 所属分类  >  民商经典案例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6)川执复4号

更新时间:2019-02-19   浏览次数:4484 次 标签: 公证债权文书 具有强制执行力的公证债权文书

文章摘要:

【案号】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6)川执复4号
【裁判摘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条第三款”公证债权文书被裁定不予执行后,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就债权争议提起诉讼”的规定,当公证债权文书被执行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后,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就债权争议部分的司法救济途径只能是另行提起诉讼解决,并未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有权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本案的被执行人恒雨公司向执行法院申请不予执行,执行法院审查其事实、理由作出了裁定,而作为本案当事人的申请执行人不服该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是否符合复议案件的受理范围,这是首先必须明确的程序性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规定,当事人不服驳回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申请的裁定的,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申请执行人不服执行法院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并请求撤销不予执行部分,该复议申请不属于复议案件的受理范围,其请求于法无据,本院不再审查。对不予执行部分,申请执行人可另循法律途径解决。

文章摘要2:

相关词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