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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6)冀执复104号

更新时间:2019-06-09   浏览次数:3664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案号】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6)冀执复104号
【裁判要旨】《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补充协议》约定“监管账户内的款项的用途为用于涉案项目建设,其他人不能对该账户内的资金主张优先受偿权”,双方没有金钱质押的合意,银行并不对监管账户内的商品房预售资金享有优先受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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