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上次编辑的词条“”还未发布,赶快去处理吧! ×
讼也  > 所属分类  >  成功案例   

【惠尔胜诉案例】因第三人原因造成违约与不可抗力区别——原告福鼎某养殖公司诉被告某供电公司供用电合同纠纷案

更新时间:2018-04-12   浏览次数:4972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裁判要旨】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原因“不履行”合同义务属于违约行为,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如因第三人原因导致“不能履行”合同义务,则属于不可抗力的免责事由。因第三人原因造成违约与不可抗力区别,关键在于第三人原因是否符合不可抗力的“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三个构成要件,如果符合不可抗力构成要件则属于不可抗力免责事由,否则即属于因第三人原因造成违约而非不可抗力。

文章摘要2:

因第三人原因造成违约与不可抗力区别——原告福鼎某养殖公司诉被告某供电公司供用电合同纠纷案

目录

裁判要旨 回目录

    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原因“不履行”合同义务属于违约行为,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如因第三人原因导致“不能履行”合同义务,则属于不可抗力的免责事由。因第三人原因造成违约与不可抗力区别,关键在于第三人原因是否符合不可抗力的“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三个构成要件,如果符合不可抗力构成要件则属于不可抗力免责事由,否则即属于因第三人原因造成违约而非不可抗力。

案例索引 回目录

    福鼎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闽0982民初2602号

当事人基本情况 回目录

    1.一审原告:福鼎某养殖公司

    2.一审被告:某供电公司

    被告委托代理人:陈其象,福建惠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委托代理人:廖云坚,福建惠尔(福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基本案情 回目录

    2017年2月27日上午9点30分,被告10KV佳阳线017线路佳阳分支线31KV128因第三人简某某驾驶的农用车撞断电线杆导致线路停电,造成原告养殖场停电。原告立即组织人员启动备用电源后,但发现鱼苗已因缺氧严重大量死亡。原告于2017年9月12日向福鼎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直接经济损失180万元。

    原告主张:供电部门停电违反供电人的法定义务,构成违约。《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因违约行为不考虑过错因素,被告因第三人简某某原因造成违约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被告辩称:本案系因第三人简某某驾驶的农用车钩断供电线路造成的停电,被告在发现断电后即在规定时间内组织人员抢修,并在最短时间内恢复供电,被告不存在过错,依法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第二款规定:“本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电力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电力运行事故由下列原因之一造成的,电力企业不承担赔偿责任:(一)不可抗力;(二)用户自身的过错。”本案因第三人简某某驾驶的农用车撞断电线杆造成断电,该断电事件属于《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不可抗力,被告依法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根据《电力法》第六十条第三款“因用户或者第三人的过错给电力企业或者其他用户造成损害的,该用户或者第三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之规定,本案应当由第三人简某某承担赔偿责任。

一审裁判 回目录

    原告于2018年3月30日向福鼎市人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福鼎市人民法院予以准许,裁定准许原告撤诉。

争议焦点 回目录

    因第三人原因造成违约与不可抗力如何区别?

分析 回目录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

    根据上述规定,违约行为是指当事人一方(包括因第三人原因)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行为。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第二款规定:“本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根据上述规定,不可抗力是指因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不能履行合同的情形。

    因此,违约行为与不可抗力的区别在于,违约行为的本质是“不履行”,而不可抗力的本质是“不能履行”。

    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原因造成违约,与不可抗力如何区别?笔者认为,因第三人原因造成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属于违约行为;因第三人原因造成当事人一方“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则属于不可抗力的免责事由。也就是说,第三人原因如果符合《合同法》第117条第2款“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不可抗力之规定,该第三人原因即属于不可抗力的免责事由而不构成违约;但如果第三人原因不符合“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三个要件,则不属于不可抗力而构成违约。

    本案断电事件系因第三人简某某驾驶的农用车撞断电线杆导致停电,该第三人原因对于被告而言确实属于“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的不可抗力,而不属于违约行为。

    综上,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原因“不履行”合同义务属于违约行为,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如因第三人原因导致“不能履行”合同义务,则属于不可抗力的免责事由。因第三人原因造成违约与不可抗力区别,关键在于第三人原因是否符合不可抗力的“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三个构成要件,如果符合不可抗力构成要件则属于不可抗力免责事由,否则即属于因第三人原因造成违约而非不可抗力。

法条链接 回目录

《合同法》

    第一百一十三条【损害赔偿的范围】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经营者对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一百一十七条【不可抗力】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本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第一百二十一条【因第三人的过错造成的违约】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

   第一百八十一条【不可抗力断电的抢修义务】因自然灾害等原因断电,供电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抢修。未及时抢修,造成用电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电力法》

  第五十九条 电力企业或者用户违反供用电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电力企业违反本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未保证供电质量或者未事先通知用户中断供电,给用户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条 因电力运行事故给用户或者第三人造成损害的,电力企业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电力运行事故由下列原因之一造成的,电力企业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不可抗力;

  (二)用户自身的过错。

  因用户或者第三人的过错给电力企业或者其他用户造成损害的,该用户或者第三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标签

暂无标签

相关词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