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民提字第65号
更新时间:2019-07-28 浏览次数:4986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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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民提字第65号
【裁判摘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8】13号)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规定,“提出反对意见的,应当通知异议人。异议人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以提出反对意见的债权人、被执行人为被告,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异议人逾期未提起诉讼的,执行法院依原分配方案进行分配。”因此,在执行法院作出分配方案后,异议人可以以提出反对意见的债权人为被告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本案为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异议人依法享有诉权,二审法院应当对本案进行实体审理。
【裁判摘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8】13号)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规定,“提出反对意见的,应当通知异议人。异议人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以提出反对意见的债权人、被执行人为被告,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异议人逾期未提起诉讼的,执行法院依原分配方案进行分配。”因此,在执行法院作出分配方案后,异议人可以以提出反对意见的债权人为被告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本案为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异议人依法享有诉权,二审法院应当对本案进行实体审理。
文章摘要2: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