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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红民初字第4049号;(2015)一中民三终字第0169号;(2016)津民申870号

更新时间:2023-06-29   浏览次数:3256 次 标签: 银商转账 银行转账

文章摘要:

——银行在银商转账业务中是否承担责任的认定
【裁判要旨】投资者因进行大宗商品电子交易业务的需要,在银行开立个人资金结算账户,并与该银行签订银商转账协议。根据协议的约定,该银行属于广义的居间人,其只提供平台服务,无需对交易对象即交易双方所发出指令的具体内容进行审查。一旦完成了指令内容,即履行了职责,该银行无需承担违约责任。
【案号】一审:(2014)红民初字第4049号;二审:(2015)一中民三终字第0169号;再审:(2016)津民申870号

文章摘要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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