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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中心支公司诉王某某追偿权纠纷案

更新时间:2018-05-20   浏览次数:4964 次 标签: 交强险 交通肇事逃逸 交强险追偿权 交强险垫付责任

文章摘要:

【裁判摘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以下简称交强险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以下三种情形造成的道路交通事故,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承担垫付责任,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即:(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机动车驾驶人肇事逃逸未包括在上述条款范围内,不应适用该规定予以处理。

文章摘要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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