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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记】业主缴纳专项维修资金是否受诉讼时效限制?

更新时间:2021-02-04   浏览次数:3233 次 标签: 专项维修资金 诉讼时效 D281【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维修资金的归属和处分】

文章摘要:

解答:缴纳专项维修资金系区分所有建筑物所有权人的法定义务,该法定义务源于物权法律关系而非债权法律关系,依法不适于诉讼时效规定。

文章摘要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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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回目录

缴纳专项维修资金是否受诉讼时效限制?

解答 回目录

缴纳专项维修资金系区分所有建筑物所有权人的法定义务,该法定义务源于物权法律关系而非债权法律关系,依法不适于诉讼时效规定。

解析 回目录

(1)《民法典》第281条第1款规定:“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属于业主共有。经业主共同决定,可以用于电梯、屋顶、外墙、无障碍设施等共有部分的维修、更新和改造。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应当定期公布。”

(2)《物业管理条例》第7条规定:“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第54条规定:“住宅物业、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物业或者与单幢住宅楼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的业主,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专项维修资金属于业主所有,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专项维修资金收取、使用、管理的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

(3)根据上述规定,专项维修资金是为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特定目的而专设的专项资金。缴纳专项维修资金是为建筑物的全体业主共同利益而特别确立的一项法定义务,缴纳专项维修资金的法定义务人未区分所有建筑物范围内的住宅或非住宅所有权人。因此专项维修资金的缴纳并非源于合同法律关系,而是源于物权法律关系,缴纳专项维修资金不适于诉讼时效期间。

(4)《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65号:上海市虹口区久乐大厦小区业主大会诉上海环亚实业总公司业主共有权纠纷案裁判要点;专项维修资金是专门用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缴纳专项维修资金是业主为维护建筑物的长期安全使用而应承担的一项法定义务。业主拒绝缴纳专项维修资金,并以诉讼时效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法条链接 回目录

《民法典》

  第二百八十一条【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维修资金的归属和处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属于业主共有。经业主共同决定,可以用于电梯、屋顶、外墙、无障碍设施等共有部分的维修、更新和改造。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应当定期公布。

  紧急情况下需要维修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可以依法申请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物业管理条例》

  第七条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三)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

  (五)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十四条 住宅物业、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物业或者与单幢住宅楼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的业主,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

  专项维修资金属于业主所有,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专项维修资金收取、使用、管理的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

  第一条 当事人可以对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但对下列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

  (二)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

  (三)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

  (四)其他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的债权请求权。 

废止法条 回目录

《物权法》

  第七十九条【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基金的归属、用途以及筹集与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属于业主共有。经业主共同决定,可以用于电梯、水箱等共有部分的维修。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应当公布。

经典案例 回目录

·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65号:上海市虹口区久乐大厦小区业主大会诉上海环亚实业总公司业主共有权纠纷案  

【裁判要点】专项维修资金是专门用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缴纳专项维修资金是业主为维护建筑物的长期安全使用而应承担的一项法定义务。业主拒绝缴纳专项维修资金,并以诉讼时效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