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编版•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集成 民诉卷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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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编版•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集成
民诉卷 2
本册细目
CONTENTS
(第四章证据)
375
举证时限及逾期举证的后果
376
举证时限的确定方式
377
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及反诉时的举证期限
378
法官释明权的适用
379
二审中新证据举证期限不受「不得少于30日」限制
380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的举证期限
381
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后的举证期限
382
增加当事人时的举证期限
383
对人民法院依职权调查收集的证据提出相反证据的举证期限
384
发回重审案件的举证期限
385
举证期限与证据交换程序的衔接
386
新证据认定及举证期限确定
387
当庭提出新证据的处理
388
二审中提供的证据材料,法院根据个案情况决定主持质证
389
未在行政程序中提交的证据并非一概不予采纳
390
证据交换后提出的反驳新证据应再次进行交换质证
391
证据未经质证不可作为定案依据
392
证人的适格性
393
证人的申请、传唤
394
证人出庭作证费用的承担及请求权的实现方式
395
证人不能出庭作证的情形
396
证人不能出庭作证时的替代作证方式
397
证人具结及对证人证言的要求
398
证人作伪证的处理
399
证人的隔离、退庭和对质
400
民事诉讼证据种类
401
“法律真实”的证明要求
402
法官审查判断证据原则
403
根据现场勘验笔录等证据确定当事人的民事责任
404
食品药品合格证明效力的认定
405
行政管理部门制作的事故认定书的证明效力
406
无著作权认证资格的机构出具的著作权归属证明的证据资格及审查判断
407
间接证据的审查判断
408
非法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409
“陷阱取证”合法性及正当性认定
410
鉴定意见的证明力规则
411
不可因当事人放弃鉴定申请而否认证据的真实性
412
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权申请鉴定
413
鉴定材料取样时未通知当事人到场不构成鉴定程序违法
414
电子证据的审查判断
415
相反证据和反驳证据的证明力
416
“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
417
提高证明标准的特殊情形
418
不得以刑事案件的高标准取代民事证明标准
419
刑事卷中的笔录供述等证据可以作为民事证据使用
420
民事诉讼采信公安机关的询问笔录应当适用民事证据规则
421
伪造、变造签章时对合同文本是否为真实意思表示的认定
422
不能仅以盖章与签字的先后认定合同真伪
423
诉讼上的自认规则
424
向法庭提交“情况说明”后又撤销的条件
425
未采用自认规则认定的事实,当事人不能用自认规则予以否认
426
调解或和解中的让步不构成自认
427
妨碍举证的推定
428
举证妨碍的规范对象包括不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
429
商业秘密侵权认定中对不正当手段的事实推定
430
询问当事人的程序和其拒绝接受询问的后果
431
当事人陈述的证明力
432
禁反言的规制
433
最佳证据规则
434
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件公证证据的审查
435
新产品制造方法专利侵权纠纷中被诉侵权人实施自有方法抗辩的审查
436
直接证据的运用及司法推理的进行
437
确认亲子关系诉讼对亲子鉴定的处理
438
涉灾案件证据处理
439
申请人无证据证明侵犯商业秘密时,不可以证据保全形式取得并作为判断侵权依据
440
消费民事公益诉讼证据保全
441
消费民事公益诉讼对原告自认的限制
442
消费民事公益诉讼生效裁判对私益诉讼的影响
第五章期间、送达
443
期间不包括在途时间
444
台湾同胞起诉追索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公民之间债务的予以受理
445
立案庭将案卷移送审判庭的期限
446
法院专递适用范围
447
当事人确认的送达地址的效力
448
邮寄送达的签收
449
邮寄送达的核对制度
450
禁止盲目滥用公告送达
451
民事调解书适用公告送达的情形
452
在送达前已生效的民事调解书适用留置送达
453
留置送达的证明方式
454
数个企业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时可只送达至其一
455
适用电子送达应注意的问题
456
因受送达人自己提供的地址无法送达的后果
457
涉灾案件当事人下落不明时的送达
458
离婚诉讼穷尽其他送达方式后才可采取公告送达方式
第六章调解
459
民事诉讼调解原则
460
民事诉讼调解保密原则的例外情形
461
委托代理人参加调解应有具体授权
462
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利益的调解无效
463
不能进行调解的案件范围
464
先行调解的案件范围
465
先行调解与相关调解制度的关系
466
做好诉前调解工作
467
立案调解制度
468
答辩期满前的调解
469
上诉期间法院不能另行组织调解并出具民事调解书
470
调解协议内容的开放性
471
案外人可以为当事人担保履行调解协议
472
调解书的生效时间
473
当事人可以自愿选择调解协议的生效方式
474
达成调解协议后无须再撤诉
475
原告撤回对一方当事人起诉与另一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时调解书的制作
476
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赔偿案件应当着重调解
477
股东间接诉讼的和解
478
股东请求解散公司诉讼应注重调解
479
以判决形式对案件部分当事人达成的调解协议内容予以确认,对未到庭参与调解协议当事人的利益作出裁判
480
当事人就部分诉讼请求达成调解协议、部分未达成的,法院可以一并以判决书形式作出裁判
481
法院应确认诉讼中当事人达成的调解协议合法性
482
案外人对生效调解书提出异议应申请再审
483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离婚案件可以调解
484
委托合同中限制委托人行使调解等诉讼权利的约定不受保护
485
所有权人以调解方式处分被查封财产的行为无效
486
以房抵债调解书的审查
第七章保全和先予执行
487
不要求提供担保的财产保全情形
488
提供财产保全担保的数额
489
财产保全担保的形式
490
被采取保全措施的财产保管
491
被采取保全措施的财产的使用
492
对担保物的保全不影响担保物权人的优先受偿权
493
上诉期间保全措施的衔接
494
二审、再审程序保全措施的衔接
495
申请执行前可以申请财产保全
496
采取行为保全的条件
497
需要采取行为保全措施的情形
498
行为保全与财产保全的区别
499
行为保全的申请人
500
诉前保全的程序
501
诉前行为保全的管辖法院为被申请人所在地法院
502
行为保全裁定的效力期限
503
环境侵权案件中的行为保全
504
诉前财产保全的管辖
505
诉前保全申请的管辖不受当事人之间管辖协议或者仲裁协议约束
506
受诉法院不因采取诉前财产保全而取得案件管辖权
507
保全措施与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衔接
508
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的法院与受理案件法院不一致的处理
509
因诉前财产保全造成损失引起诉讼的管辖
510
先予执行后的执行回转
511
被保全人提供其他等值担保财产的处理
512
知识产权侵权案件行为保全不因被申请人提供担保而解除
513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申请财产保全可以不提供担保
514
对案外人财产不能采取保全措施
515
财产保全错误造成案外人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
516
对债务人到期应得收益可以采取诉讼保全措施
517
知识产权案件严格依法适用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
518
慎用诉前停止侵权措施
519
强制清算案件中的财产保全
520
解散公司诉讼可以申请财产保全或证据保全
521
证券交易部、证券业务部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应对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采取保全措施
522
劳动争议案件中合理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523
欠薪案件劳动者申请诉讼保全应当减轻或免除担保义务
524
离婚诉讼的财产保全措施
525
拖欠农民工工资纠纷应及时裁定先予执行
526
利害关系人对保全或先予执行裁定不服的救济途径
527
破产案件的财产保全
528
破产申请受理后应及时解除对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
第八章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
529
异地拘留执行程序
530
不服罚款、拘留决定申请复议的期间
531
支付令送达未满十五日不可拘禁债务人
532
不得逐级变更对行为人的上级机构采取民事强制措施
533
对恶意诉讼的强制措施
534
对拒不协助执行行为人的制裁
535
逃避执行行为的表现形式及制裁
536
伪造证据妨碍法院审理可采取强制措施
537
涂改、损毁、抽取案件材料的处罚
538
上诉期间可以转让未经诉讼保全的涉案标的物
第九章诉讼费用
539
鉴定费用的负担
540
发回重审后上诉应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
541
对反诉部分判决不服上诉,减半收取二审案件受理费
542
抗诉案件上诉应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
543
抗诉再审案件不收取诉讼费
544
强制清算案件申请费的收取
545
股东解散公司诉讼案件受理费
546
不良资产案件诉讼费用的交纳
547
涉农、涉军案件诉讼费的缓、减、免
548
知识产权案件受理费的合理分担
549
诉讼费用承担不能作为诉讼请求中的一项内容
550
有正当理由未在指定期限交纳上诉费不按撤诉处理
551
破产案件诉讼费不需预交
552
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案件不收取诉讼费用
553
当事人胜诉后所预交的案件受理费应予退还
第十章第一审普通程序
554
改革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
555
立案阶段“有明确的被告”的认定
556
民间借贷案件起诉条件
557
金融不良债权转让案件的受理
558
金融不良债权转让案件中的不当得利之诉应予受理
559
涉及非国有企业债务人案件亦适用《纪要》规定的不良债权受让人以国有银行为被告请求返还不当得利之诉
560
破产债权核销后追偿之诉的受理
561
政策性金融资产转让协议发生纠纷不予受理
562
违反约定未经相关部门调解而直接起诉的驳回其起诉
563
占有使用国家基本建设经营性基金而发生的借款合同纠纷属于法院受案范围
564
企业经营者依承包经营合同要求保护合法权益案件应予受理
565
企业内部承包合同纠纷应予受理
566
因邮电部门电报稽延产生的赔偿诉讼应予受理
567
联营合同纠纷案件的受理
568
保证人以免除保证责任为由对债权人提起诉讼应予受理
569
仅以《婚姻法》第4条为依据起诉不予受理
570
就探望权问题可以单独起诉
571
祖父母、外祖父母的探望权可以通过诉讼获得保护
572
请求解除同居关系案件的受理
573
离婚案件无过错方损害赔偿请求的受理条件
574
办理离婚登记后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受理条件
575
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提起民事诉讼不予受理
576
离婚时未处理的夫妻共同财产可另行起诉
577
办理离婚登记后因财产、子女抚养产生纠纷可起诉
578
判决维持收养关系后再次起诉作为新案受理
579
可以分给适当遗产的人权利受侵犯提起诉讼的条件
580
被告作为无过错方提出离婚损害赔偿的请求不构成反诉
581
名誉权纠纷案件的受理
582
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范围
583
违约损害不属于精神损害赔偿范围
584
特定身份权利受到侵害可以请求赔偿精神损害
585
对死者人身权益的延伸保护
586
与精神利益有关的特定财产权利受侵害属于赔偿范围
587
侵权诉讼终结后再就精神损害赔偿提起诉讼不予受理
588
人事档案被丢失要求补办及赔偿经济损失应予受理
589
被强制拍卖财产的权益人可以对拍卖机构提起侵权之诉
590
就公证书效力不可单独提起民事诉讼
591
公证机构作出的复查决定不具有可诉性
592
以公证机构行使职责不当造成损失起诉应以民事案件受理
593
对公证书内容有争议可以提起民事诉讼
594
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的可诉性
595
商标权纠纷案件的受理
596
低价倾销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的受理
597
票据纠纷案件的受理
598
与证券交易所监管职能相关的诉讼案件范围
599
证券回购纠纷案件的受理
600
关于被风险处置证券公司相关案件的受理
601
存单纠纷案件的范围和案由
602
存款人依储蓄合同可提起民事诉讼
603
公司与股东间的财产权益纠纷应予受理
604
提起决议撤销之诉和请求公司收购股权之诉超过法定期限的不予受理
605
股东请求解散公司诉讼的受理条件
606
股东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同时要求对公司进行清算的处理
607
驳回解散公司诉讼请求判决生效后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提起解散公司诉讼的不予受理
608
强制清算案件的案号管理
609
强制清算案件的申请与受理
610
民办学校被终止而向法院申请清算的应予受理
611
外商投资企业特别清算程序中,当事人以侵权为由要求返还财产或物品的诉讼可以受理
612
税务机关就破产企业欠缴税款产生的滞纳金提起的债权确认之诉应予受理
613
劳动争议案件的受案范围
614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逾期不作出仲裁裁决或者作出不予受理的裁决、决定、通知,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615
劳动争议仲裁机构逾期受理或作出裁决,当事人不能直接向法院起诉的特殊情形
616
不属于劳动争议的纠纷
617
复转军人与安置单位之间就安置问题发生纠纷不属劳动争议
618
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规定发生的争议属于劳动争议
619
“空挂资质”的个人与单位之间的纠纷不属于劳动争议
620
劳动争议仲裁裁决的生效时间
621
持续拖欠工资不得以超过60日申请仲裁期限抗辩拒付
622
劳动者凭工资欠条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
623
劳动者起诉返还证件、档案、押金的应予受理
624
限期调离纠纷为劳动争议案件
625
自收到解除劳动合同书面通知之日起计算劳动争议仲裁申请期限
626
社会保险争议的受案范围
627
因住房公积金发生争议不属于劳动争议
628
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加付赔偿金的应予受理
629
对劳动争议仲裁调解书反悔起诉的不予受理
630
劳动争议终局裁决的认定
631
终局裁决事项和非终局裁决事项同时存在的按照非终局处理
632
起诉与撤裁发生矛盾时优先适用起诉程序
633
因企业改制引发的劳动争议应予受理
634
事业单位人事争议仲裁时效的计算
635
劳务输出合同担保纠纷的受理
636
工伤赔偿案件的受理
637
职工非因自身原因未进行工伤认定的,请求侵权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应予受理
638
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的受理
639
国家机关非在编聘用干部与国家机关因解除聘用关系发生争议不予受理
640
医疗事故争议案件的受理
641
妇幼保健院在提供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过程中产生的纠纷应当予以受理
642
部队向地方开放的医疗单位发生的医疗赔偿纠纷由有管辖权的法院受理
643
债权人对人员下落不明或者财产状况不清的债务人申请破产清算案件的处理
644
以进入破产程序的债务人为被告的债务纠纷案件不予受理
645
借用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偿还任务尚未落实的企业破产申请的受理
646
保险人行使代位请求赔偿权应提交实际支付保险赔偿凭证
647
因政府主管部门对企业国有资产调整、划转引发的纠纷不予受理
648
旅游纠纷案件受案范围
649
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的受案范围
650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纠纷属于民事争议
651
征地补偿费分配纠纷属于民事争议
652
因土地补偿费分配方案实行差别待遇侵害特定人群合法权益引发的纠纷应予受理
653
土地承包经营权取得纠纷不属法院受案范围
654
村民与乡政府、村民委员会因管理、使用征地补偿安置费引起的争议,不属于民事争议
655
土地承包人请求发包人支付征地补偿费及损失属于民事案件受理范围
656
有关村民福利待遇案件应予受理
657
村民与村委会之间因村委会实施管理集体财产等民事行为发生的纠纷不属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纠纷
658
教育纠纷案件的受理
659
集资纠纷不属法院受案范围
660
食品药品纠纷案件的受理
661
食品药品纠纷案件消费者的诉权
662
食品药品纠纷案件知假买假者主体资格的认定
663
挂靠生产经营食品损害纠纷案件可以追加当事人
664
债权人超过申请执行期限后又重新达成新协议的应当受理
665
共同诉讼案件的受理
666
众多债权人向同一债务企业集中发动系列诉讼案件的处理
667
涉军案件的范围
668
对乡(镇)人民政府就民间纠纷作出的调处决定不服起诉的处理
669
职工执行公务在单位借款挂账发生纠纷法院不予受理
670
因证据不足撤诉后在诉讼时效内可再次起诉
671
行政处理程序不排除当事人提起民事损害赔偿诉讼的权利
672
落实政策问题不属法院受案范围
673
涉及军队房地产腾退、拆迁安置而引起纠纷的受理
674
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的房地产权属纠纷
675
涉及房改房政策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应结合诉讼请求判断是否受理
676
合作化运动中的遗留问题不应作为民事案件受理
677
履行行政机关对土地争议的处理决定发生争议不可提起民事诉讼
678
就未经原始确权的土地发生权属争议不属于法院民事诉讼受理范围
679
重复起诉的判断标准
680
发生新的事实,当事人可以再次起诉
681
当事人恒定和诉讼承继原则
682
合同一方当事人追索设备款纠纷与对方当事人产品责任纠纷不属于重复起诉
683
原告因借款人无力偿还借款而起诉借款人的开办单位未实际出资责任不属于重复起诉
684
合同纠纷案件胜诉后判决无法执行,原告又向第三人提出侵权诉讼的,不属于重复起诉
685
「一事不再理」中的「一事」指当事人要求法院处理的法律关系相同
686
两次起诉之诉讼请求相互不能涵盖,不属于“重复起诉”
687
同一起交通事故中受害人可基于不同法律关系向不同相对人提起赔偿诉讼
688
对履行民事调解书产生的新争议事实有权提起新的诉讼
689
法院判决没有处理仲裁裁决内容的不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
690
已经生效判决认定的事实再行提起诉讼应予以驳回
691
原告以实际争议标的额超出原诉讼请求为由另行提起诉讼的不应予以支持
692
同一案件在先立案法院撤回起诉,后立案法院予以审理不存在障碍
693
政府未履行“引资奖励”承诺引发纠纷属于受案范围
694
政府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引发的纠纷不属民事争议
695
民事合同与行政合同的判断
696
请求确认违法建筑权利归属及内容的不予受理
697
业主请求撤销业主大会决定的诉讼应予受理
698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与竞得人签署国有土地使用权竞得成交确认书的行为属于民事行为
699
消极确认诉讼的受理
700
基层供销社产权整体转让纠纷可予受理
701
当事人提出诉讼请求与事实理由不相符的处理
702
执行拍卖合同不具有可诉性
703
涉灾案件的受理
704
对非法经营行为的查处认定不属民事诉讼范畴
705
拆迁补偿安置争议案件的受理
706
适用《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应注意的问题
707
原告起诉之诉因与诉讼请求必须具有因果关系
708
以存在仲裁协议为由提出管辖权异议非管辖问题
709
人民法院委托作出的司法鉴定意见不具有可诉性
710
法院主持下达成的调解协议不能重新起诉
711
被保险人实际获赔不足部分可再诉保险人
712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离婚诉讼,法定代理人应到庭
713
法庭辩论终结后原告撤诉的限制
714
本诉撤诉对反诉的影响
715
当事人缺席案件的审理
716
强制清算案件的审判组织
717
涉军案件合议庭组成
718
法院不主动审理当事人没有请求的法律关系
719
离婚案件及无效婚姻宣告案件的审理顺序
720
侵权之诉和合同之诉具有关联性应予合并审理
721
将诉讼客体合并审理不需当事人同意
722
原告在起诉状直接列写第三人的处置
723
据以提起诉讼的基础法律关系涉及多份独立借款合同的,合并审理需当事人同意并经法院许可
724
同一原告对同一被告提起的基于不同民事法律关系提出的复数请求,都属于受诉人民法院管辖且适用同一诉讼程序的,可以合并审理
725
不符合共同诉讼条件的委托付款与买卖纠纷不应合并审理
726
不具有专属管辖权的法院不能将专属管辖案件与其他案件合并审理
727
原告依不同法律关系诉不同被告,两诉讼标的有关联的可以合并审理
728
技术合同案件审理中发现存在合同无效事由的法院应通知利害关系人
729
强制清算申请的撤回
730
法院适用先予执行裁定解除合同后,不得再准许当事人撤诉
731
开庭审理内容与案件争议焦点之间的关系
732
发回重审案件当事人变更、增加诉讼请求或提出反诉的期限
733
国有企业债务人另行提起不良债权转让合同无效诉讼的诉讼程序
734
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的诉讼方式
735
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的诉讼中止、终结
736
宣告专利权无效行政诉讼对侵犯专利权民事诉讼的影响
737
破产受理前基于债务人财产诉讼应中止审理
738
无效婚姻案件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分别制作裁判文书
739
在民事判决书中增加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内容
740
当庭宣判案件的裁判文书送达
741
引用法律条款时的表述
742
诉讼阶段被告履行了义务但原告坚持诉讼的处理
743
驳回起诉与驳回诉讼请求的区别
744
被告主体有误的应驳回起诉
745
依据原告起诉时提供的被告地址无法送达的处理
746
民事判决主文中罚息计算方法的表述
747
借款纠纷案件判决主文中利息计算
748
判决书落款日期以签发之日为准
749
用人单位不服劳动仲裁提起诉讼未获支持应实体判决
750
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发现经济犯罪的处理
751
分别涉及经济纠纷与经济犯罪应当分别审理
752
民间借贷案件与刑事案件发生关联时,对民事程序予以中止处理的条件
753
经济犯罪案件移送公安部门后原查封措施应予解除
754
经济纠纷和经济犯罪案件一并移送后的处理
755
经济纠纷案件涉及经济犯罪嫌疑的诉讼程序
756
财产犯罪受害人起诉财产侵权赔偿应予受理
757
名誉权纠纷案件民刑交叉问题
758
存单纠纷案件涉及刑事犯罪的处理
759
检察机关不起诉决定不影响法院对民事纠纷的审理
760
刑事生效裁判可以作为判定民事行为的依据
761
法官向原告释明增加有关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诉讼请求
762
消费民事公益诉讼的公告和告知程序
763
消费民事公益诉讼参加诉讼制度
764
其他机关和组织另行提起消费民事公益诉讼问题
765
消费民事公益诉讼与私益诉讼的审理顺序
766
消费民事公益诉讼不予受理反诉
767
民事消费公益诉讼请求权类型
768
保理合同的案由
769
保兑仓交易纠纷的审理程序
770
商事审判与刑事、行政诉讼等交叉的正当法律程序
771
家事诉讼程序构建
772
审查基础关系或确认权属属于民事受案范围
773
确权争议受理不受异议登记失效影响
774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公告程序
775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起诉提交的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