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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编版•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集成 民诉卷 2

更新时间:2018-07-21   浏览次数:892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文章摘要2:

新编版•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集成

民诉卷 2


本册细目

CONTENTS


(第四章证据)

375

举证时限及逾期举证的后果 

376

举证时限的确定方式 

377

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及反诉时的举证期限 

378

法官释明权的适用 

379

二审中新证据举证期限不受「不得少于30日」限制 

380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的举证期限 

381

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后的举证期限 

382

增加当事人时的举证期限 

383

对人民法院依职权调查收集的证据提出相反证据的举证期限 

384

发回重审案件的举证期限 

385

举证期限与证据交换程序的衔接 

386

新证据认定及举证期限确定 

387

当庭提出新证据的处理 

388

二审中提供的证据材料,法院根据个案情况决定主持质证 

389

未在行政程序中提交的证据并非一概不予采纳 

390

证据交换后提出的反驳新证据应再次进行交换质证 

391

证据未经质证不可作为定案依据 

392

证人的适格性 

393

证人的申请、传唤 

394

证人出庭作证费用的承担及请求权的实现方式 

395

证人不能出庭作证的情形 

396

证人不能出庭作证时的替代作证方式 

397

证人具结及对证人证言的要求 

398

证人作伪证的处理 

399

证人的隔离、退庭和对质 

400

民事诉讼证据种类 

401

“法律真实”的证明要求 

402

法官审查判断证据原则 

403

根据现场勘验笔录等证据确定当事人的民事责任 

404

食品药品合格证明效力的认定 

405

行政管理部门制作的事故认定书的证明效力 

406

无著作权认证资格的机构出具的著作权归属证明的证据资格及审查判断 

407

间接证据的审查判断 

408

非法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409

“陷阱取证”合法性及正当性认定 

410

鉴定意见的证明力规则 

411

不可因当事人放弃鉴定申请而否认证据的真实性 

412

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权申请鉴定 

413

鉴定材料取样时未通知当事人到场不构成鉴定程序违法 

414

电子证据的审查判断 

415

相反证据和反驳证据的证明力 

416

“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 

417

提高证明标准的特殊情形 

418

不得以刑事案件的高标准取代民事证明标准 

419

刑事卷中的笔录供述等证据可以作为民事证据使用 

420

民事诉讼采信公安机关的询问笔录应当适用民事证据规则 

421

伪造、变造签章时对合同文本是否为真实意思表示的认定 

422

不能仅以盖章与签字的先后认定合同真伪 

423

诉讼上的自认规则 

424

向法庭提交“情况说明”后又撤销的条件 

425

未采用自认规则认定的事实,当事人不能用自认规则予以否认 

426

调解或和解中的让步不构成自认 

427

妨碍举证的推定 

428

举证妨碍的规范对象包括不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 

429

商业秘密侵权认定中对不正当手段的事实推定 

430

询问当事人的程序和其拒绝接受询问的后果 

431

当事人陈述的证明力 

432

禁反言的规制 

433

最佳证据规则  

434

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件公证证据的审查 

435

新产品制造方法专利侵权纠纷中被诉侵权人实施自有方法抗辩的审查 

436

直接证据的运用及司法推理的进行 

437

确认亲子关系诉讼对亲子鉴定的处理 

438

涉灾案件证据处理 

439

申请人无证据证明侵犯商业秘密时,不可以证据保全形式取得并作为判断侵权依据 

440

消费民事公益诉讼证据保全 

441

消费民事公益诉讼对原告自认的限制 

442

消费民事公益诉讼生效裁判对私益诉讼的影响  


第五章期间、送达

443

期间不包括在途时间 

444

台湾同胞起诉追索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公民之间债务的予以受理 

445

立案庭将案卷移送审判庭的期限 

446

法院专递适用范围 

447

当事人确认的送达地址的效力 

448

邮寄送达的签收 

449

邮寄送达的核对制度 

450

禁止盲目滥用公告送达 

451

民事调解书适用公告送达的情形 

452

在送达前已生效的民事调解书适用留置送达 

453

留置送达的证明方式 

454

数个企业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时可只送达至其一 

455

适用电子送达应注意的问题 

456

因受送达人自己提供的地址无法送达的后果 

457

涉灾案件当事人下落不明时的送达 

458

离婚诉讼穷尽其他送达方式后才可采取公告送达方式 


第六章调解

459

民事诉讼调解原则 

460

民事诉讼调解保密原则的例外情形 

461

委托代理人参加调解应有具体授权 

462

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利益的调解无效 

463

不能进行调解的案件范围 

464

先行调解的案件范围 

465

先行调解与相关调解制度的关系 

466

做好诉前调解工作 

467

立案调解制度 

468

答辩期满前的调解 

469

上诉期间法院不能另行组织调解并出具民事调解书 

470

调解协议内容的开放性 

471

案外人可以为当事人担保履行调解协议 

472

调解书的生效时间 

473

当事人可以自愿选择调解协议的生效方式 

474

达成调解协议后无须再撤诉 

475

原告撤回对一方当事人起诉与另一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时调解书的制作 

476

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赔偿案件应当着重调解 

477

股东间接诉讼的和解 

478

股东请求解散公司诉讼应注重调解 

479

以判决形式对案件部分当事人达成的调解协议内容予以确认,对未到庭参与调解协议当事人的利益作出裁判 

480

当事人就部分诉讼请求达成调解协议、部分未达成的,法院可以一并以判决书形式作出裁判 

481

法院应确认诉讼中当事人达成的调解协议合法性 

482

案外人对生效调解书提出异议应申请再审 

483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离婚案件可以调解 

484

委托合同中限制委托人行使调解等诉讼权利的约定不受保护 

485

所有权人以调解方式处分被查封财产的行为无效 

486

以房抵债调解书的审查 


第七章保全和先予执行

487

不要求提供担保的财产保全情形 

488

提供财产保全担保的数额 

489

财产保全担保的形式 

490

被采取保全措施的财产保管 

491

被采取保全措施的财产的使用 

492

对担保物的保全不影响担保物权人的优先受偿权 

493

上诉期间保全措施的衔接 

494

二审、再审程序保全措施的衔接 

495

申请执行前可以申请财产保全 

496

采取行为保全的条件 

497

需要采取行为保全措施的情形 

498

行为保全与财产保全的区别 

499

行为保全的申请人 

500

诉前保全的程序 

501

诉前行为保全的管辖法院为被申请人所在地法院 

502

行为保全裁定的效力期限 

503

环境侵权案件中的行为保全 

504

诉前财产保全的管辖 

505

诉前保全申请的管辖不受当事人之间管辖协议或者仲裁协议约束 

506

受诉法院不因采取诉前财产保全而取得案件管辖权 

507

保全措施与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衔接 

508

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的法院与受理案件法院不一致的处理 

509

因诉前财产保全造成损失引起诉讼的管辖 

510

先予执行后的执行回转 

511

被保全人提供其他等值担保财产的处理 

512

知识产权侵权案件行为保全不因被申请人提供担保而解除 

513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申请财产保全可以不提供担保 

514

对案外人财产不能采取保全措施 

515

财产保全错误造成案外人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  

516

对债务人到期应得收益可以采取诉讼保全措施 

517

知识产权案件严格依法适用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 

518

慎用诉前停止侵权措施 

519

强制清算案件中的财产保全 

520

解散公司诉讼可以申请财产保全或证据保全 

521

证券交易部、证券业务部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应对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采取保全措施 

522

劳动争议案件中合理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523

欠薪案件劳动者申请诉讼保全应当减轻或免除担保义务 

524

离婚诉讼的财产保全措施 

525

拖欠农民工工资纠纷应及时裁定先予执行 

526

利害关系人对保全或先予执行裁定不服的救济途径

527

破产案件的财产保全 

528

破产申请受理后应及时解除对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  


第八章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

529

异地拘留执行程序 

530

不服罚款、拘留决定申请复议的期间 

531

支付令送达未满十五日不可拘禁债务人 

532

不得逐级变更对行为人的上级机构采取民事强制措施

533

对恶意诉讼的强制措施 

534

对拒不协助执行行为人的制裁 

535

逃避执行行为的表现形式及制裁 

536

伪造证据妨碍法院审理可采取强制措施 

537

涂改、损毁、抽取案件材料的处罚 

538

上诉期间可以转让未经诉讼保全的涉案标的物  


第九章诉讼费用

539

鉴定费用的负担 

540

发回重审后上诉应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 

541

对反诉部分判决不服上诉,减半收取二审案件受理费 

542

抗诉案件上诉应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 

543

抗诉再审案件不收取诉讼费  

544

强制清算案件申请费的收取 

545

股东解散公司诉讼案件受理费  

546

不良资产案件诉讼费用的交纳 

547

涉农、涉军案件诉讼费的缓、减、免 

548

知识产权案件受理费的合理分担 

549

诉讼费用承担不能作为诉讼请求中的一项内容 

550

有正当理由未在指定期限交纳上诉费不按撤诉处理 

551

破产案件诉讼费不需预交 

552

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案件不收取诉讼费用 

553

当事人胜诉后所预交的案件受理费应予退还  


第十章第一审普通程序

554

改革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 

555

立案阶段“有明确的被告”的认定 

556

民间借贷案件起诉条件 

557

金融不良债权转让案件的受理 

558

金融不良债权转让案件中的不当得利之诉应予受理 

559

涉及非国有企业债务人案件亦适用《纪要》规定的不良债权受让人以国有银行为被告请求返还不当得利之诉 

560

破产债权核销后追偿之诉的受理 

561

政策性金融资产转让协议发生纠纷不予受理 

562

违反约定未经相关部门调解而直接起诉的驳回其起诉 

563

占有使用国家基本建设经营性基金而发生的借款合同纠纷属于法院受案范围 

564

企业经营者依承包经营合同要求保护合法权益案件应予受理 

565

企业内部承包合同纠纷应予受理 

566

因邮电部门电报稽延产生的赔偿诉讼应予受理 

567

联营合同纠纷案件的受理 

568

保证人以免除保证责任为由对债权人提起诉讼应予受理 

569

仅以《婚姻法》第4条为依据起诉不予受理 

570

就探望权问题可以单独起诉 

571

祖父母、外祖父母的探望权可以通过诉讼获得保护 

572

请求解除同居关系案件的受理 

573

离婚案件无过错方损害赔偿请求的受理条件 

574

办理离婚登记后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受理条件 

575

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提起民事诉讼不予受理 

576

离婚时未处理的夫妻共同财产可另行起诉 

577

办理离婚登记后因财产、子女抚养产生纠纷可起诉 

578

判决维持收养关系后再次起诉作为新案受理 

579

可以分给适当遗产的人权利受侵犯提起诉讼的条件 

580

被告作为无过错方提出离婚损害赔偿的请求不构成反诉 

581

名誉权纠纷案件的受理 

582

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范围 

583

违约损害不属于精神损害赔偿范围 

584

特定身份权利受到侵害可以请求赔偿精神损害 

585

对死者人身权益的延伸保护 

586

与精神利益有关的特定财产权利受侵害属于赔偿范围  

587

侵权诉讼终结后再就精神损害赔偿提起诉讼不予受理 

588

人事档案被丢失要求补办及赔偿经济损失应予受理 

589

被强制拍卖财产的权益人可以对拍卖机构提起侵权之诉 

590

就公证书效力不可单独提起民事诉讼 

591

公证机构作出的复查决定不具有可诉性 

592

以公证机构行使职责不当造成损失起诉应以民事案件受理 

593

对公证书内容有争议可以提起民事诉讼 

594

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的可诉性 

595

商标权纠纷案件的受理 

596

低价倾销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的受理 

597

票据纠纷案件的受理 

598

与证券交易所监管职能相关的诉讼案件范围 

599

证券回购纠纷案件的受理 

600

关于被风险处置证券公司相关案件的受理 

601

存单纠纷案件的范围和案由 

602

存款人依储蓄合同可提起民事诉讼 

603

公司与股东间的财产权益纠纷应予受理 

604

提起决议撤销之诉和请求公司收购股权之诉超过法定期限的不予受理 

605

股东请求解散公司诉讼的受理条件 

606

股东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同时要求对公司进行清算的处理 

607

驳回解散公司诉讼请求判决生效后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提起解散公司诉讼的不予受理 

608

强制清算案件的案号管理 

609

强制清算案件的申请与受理 

610

民办学校被终止而向法院申请清算的应予受理 

611

外商投资企业特别清算程序中,当事人以侵权为由要求返还财产或物品的诉讼可以受理 

612

税务机关就破产企业欠缴税款产生的滞纳金提起的债权确认之诉应予受理 

613

劳动争议案件的受案范围 

614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逾期不作出仲裁裁决或者作出不予受理的裁决、决定、通知,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615

劳动争议仲裁机构逾期受理或作出裁决,当事人不能直接向法院起诉的特殊情形 

616

不属于劳动争议的纠纷 

617

复转军人与安置单位之间就安置问题发生纠纷不属劳动争议 

618

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规定发生的争议属于劳动争议 

619

“空挂资质”的个人与单位之间的纠纷不属于劳动争议 

620

劳动争议仲裁裁决的生效时间 

621

持续拖欠工资不得以超过60日申请仲裁期限抗辩拒付 

622

劳动者凭工资欠条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 

623

劳动者起诉返还证件、档案、押金的应予受理 

624

限期调离纠纷为劳动争议案件 

625

自收到解除劳动合同书面通知之日起计算劳动争议仲裁申请期限 

626

社会保险争议的受案范围 

627

因住房公积金发生争议不属于劳动争议 

628

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加付赔偿金的应予受理 

629

对劳动争议仲裁调解书反悔起诉的不予受理 

630

劳动争议终局裁决的认定 

631

终局裁决事项和非终局裁决事项同时存在的按照非终局处理 

632

起诉与撤裁发生矛盾时优先适用起诉程序 

633

因企业改制引发的劳动争议应予受理 

634

事业单位人事争议仲裁时效的计算 

635

劳务输出合同担保纠纷的受理 

636

工伤赔偿案件的受理 

637

职工非因自身原因未进行工伤认定的,请求侵权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应予受理

638

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的受理 

639

国家机关非在编聘用干部与国家机关因解除聘用关系发生争议不予受理 

640

医疗事故争议案件的受理 

641

妇幼保健院在提供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过程中产生的纠纷应当予以受理 

642

部队向地方开放的医疗单位发生的医疗赔偿纠纷由有管辖权的法院受理 

643

债权人对人员下落不明或者财产状况不清的债务人申请破产清算案件的处理 

644

以进入破产程序的债务人为被告的债务纠纷案件不予受理 

645

借用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偿还任务尚未落实的企业破产申请的受理 

646

保险人行使代位请求赔偿权应提交实际支付保险赔偿凭证 

647

因政府主管部门对企业国有资产调整、划转引发的纠纷不予受理 

648

旅游纠纷案件受案范围 

649

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的受案范围 

650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纠纷属于民事争议 

651

征地补偿费分配纠纷属于民事争议 

652

因土地补偿费分配方案实行差别待遇侵害特定人群合法权益引发的纠纷应予受理 

653

土地承包经营权取得纠纷不属法院受案范围 

654

村民与乡政府、村民委员会因管理、使用征地补偿安置费引起的争议,不属于民事争议 

655

土地承包人请求发包人支付征地补偿费及损失属于民事案件受理范围 

656

有关村民福利待遇案件应予受理 

657

村民与村委会之间因村委会实施管理集体财产等民事行为发生的纠纷不属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纠纷 

658

教育纠纷案件的受理 

659

集资纠纷不属法院受案范围  

660

食品药品纠纷案件的受理 

661

食品药品纠纷案件消费者的诉权 

662

食品药品纠纷案件知假买假者主体资格的认定 

663

挂靠生产经营食品损害纠纷案件可以追加当事人 

664

债权人超过申请执行期限后又重新达成新协议的应当受理 

665

共同诉讼案件的受理 

666

众多债权人向同一债务企业集中发动系列诉讼案件的处理 

667

涉军案件的范围 

668

对乡(镇)人民政府就民间纠纷作出的调处决定不服起诉的处理 

669

职工执行公务在单位借款挂账发生纠纷法院不予受理 

670

因证据不足撤诉后在诉讼时效内可再次起诉 

671

行政处理程序不排除当事人提起民事损害赔偿诉讼的权利 

672

落实政策问题不属法院受案范围 

673

涉及军队房地产腾退、拆迁安置而引起纠纷的受理 

674

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的房地产权属纠纷 

675

涉及房改房政策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应结合诉讼请求判断是否受理 

676

合作化运动中的遗留问题不应作为民事案件受理 

677

履行行政机关对土地争议的处理决定发生争议不可提起民事诉讼 

678

就未经原始确权的土地发生权属争议不属于法院民事诉讼受理范围 

679

重复起诉的判断标准 

680

发生新的事实,当事人可以再次起诉 

681

当事人恒定和诉讼承继原则 

682

合同一方当事人追索设备款纠纷与对方当事人产品责任纠纷不属于重复起诉 

683

原告因借款人无力偿还借款而起诉借款人的开办单位未实际出资责任不属于重复起诉 

684

合同纠纷案件胜诉后判决无法执行,原告又向第三人提出侵权诉讼的,不属于重复起诉 

685

「一事不再理」中的「一事」指当事人要求法院处理的法律关系相同 

686

两次起诉之诉讼请求相互不能涵盖,不属于“重复起诉”  

687

同一起交通事故中受害人可基于不同法律关系向不同相对人提起赔偿诉讼 

688

对履行民事调解书产生的新争议事实有权提起新的诉讼 

689

法院判决没有处理仲裁裁决内容的不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 

690

已经生效判决认定的事实再行提起诉讼应予以驳回 

691

原告以实际争议标的额超出原诉讼请求为由另行提起诉讼的不应予以支持 

692

同一案件在先立案法院撤回起诉,后立案法院予以审理不存在障碍 

693

政府未履行“引资奖励”承诺引发纠纷属于受案范围 

694

政府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引发的纠纷不属民事争议 

695

民事合同与行政合同的判断 

696

请求确认违法建筑权利归属及内容的不予受理 

697

业主请求撤销业主大会决定的诉讼应予受理 

698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与竞得人签署国有土地使用权竞得成交确认书的行为属于民事行为 

699

消极确认诉讼的受理 

700

基层供销社产权整体转让纠纷可予受理 

701

当事人提出诉讼请求与事实理由不相符的处理 

702

执行拍卖合同不具有可诉性 

703

涉灾案件的受理 

704

对非法经营行为的查处认定不属民事诉讼范畴 

705

拆迁补偿安置争议案件的受理 

706

适用《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应注意的问题 

707

原告起诉之诉因与诉讼请求必须具有因果关系 

708

以存在仲裁协议为由提出管辖权异议非管辖问题 

709

人民法院委托作出的司法鉴定意见不具有可诉性 

710

法院主持下达成的调解协议不能重新起诉  

711

被保险人实际获赔不足部分可再诉保险人 

712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离婚诉讼,法定代理人应到庭 

713

法庭辩论终结后原告撤诉的限制 

714

本诉撤诉对反诉的影响  

715

当事人缺席案件的审理 

716

强制清算案件的审判组织 

717

涉军案件合议庭组成 

718

法院不主动审理当事人没有请求的法律关系 

719

离婚案件及无效婚姻宣告案件的审理顺序 

720

侵权之诉和合同之诉具有关联性应予合并审理 

721

将诉讼客体合并审理不需当事人同意  

722

原告在起诉状直接列写第三人的处置 

723

据以提起诉讼的基础法律关系涉及多份独立借款合同的,合并审理需当事人同意并经法院许可 

724

同一原告对同一被告提起的基于不同民事法律关系提出的复数请求,都属于受诉人民法院管辖且适用同一诉讼程序的,可以合并审理 

725

不符合共同诉讼条件的委托付款与买卖纠纷不应合并审理 

726

不具有专属管辖权的法院不能将专属管辖案件与其他案件合并审理 

727

原告依不同法律关系诉不同被告,两诉讼标的有关联的可以合并审理 

728

技术合同案件审理中发现存在合同无效事由的法院应通知利害关系人 

729

强制清算申请的撤回 

730

法院适用先予执行裁定解除合同后,不得再准许当事人撤诉 

731

开庭审理内容与案件争议焦点之间的关系 

732

发回重审案件当事人变更、增加诉讼请求或提出反诉的期限 

733

国有企业债务人另行提起不良债权转让合同无效诉讼的诉讼程序 

734

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的诉讼方式 

735

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的诉讼中止、终结 

736

宣告专利权无效行政诉讼对侵犯专利权民事诉讼的影响 

737

破产受理前基于债务人财产诉讼应中止审理 

738

无效婚姻案件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分别制作裁判文书  

739

在民事判决书中增加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内容 

740

当庭宣判案件的裁判文书送达 

741

引用法律条款时的表述 

742

诉讼阶段被告履行了义务但原告坚持诉讼的处理 

743

驳回起诉与驳回诉讼请求的区别 

744

被告主体有误的应驳回起诉 

745

依据原告起诉时提供的被告地址无法送达的处理 

746

民事判决主文中罚息计算方法的表述 

747

借款纠纷案件判决主文中利息计算 

748

判决书落款日期以签发之日为准 

749

用人单位不服劳动仲裁提起诉讼未获支持应实体判决 

750

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发现经济犯罪的处理 

751

分别涉及经济纠纷与经济犯罪应当分别审理 

752

民间借贷案件与刑事案件发生关联时,对民事程序予以中止处理的条件 

753

经济犯罪案件移送公安部门后原查封措施应予解除 

754

经济纠纷和经济犯罪案件一并移送后的处理  

755

经济纠纷案件涉及经济犯罪嫌疑的诉讼程序  

756

财产犯罪受害人起诉财产侵权赔偿应予受理 

757

名誉权纠纷案件民刑交叉问题 

758

存单纠纷案件涉及刑事犯罪的处理 

759

检察机关不起诉决定不影响法院对民事纠纷的审理 

760

刑事生效裁判可以作为判定民事行为的依据 

761

法官向原告释明增加有关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诉讼请求 

762

消费民事公益诉讼的公告和告知程序 

763

消费民事公益诉讼参加诉讼制度 

764

其他机关和组织另行提起消费民事公益诉讼问题 

765

消费民事公益诉讼与私益诉讼的审理顺序 

766

消费民事公益诉讼不予受理反诉 

767

民事消费公益诉讼请求权类型 

768

保理合同的案由 

769

保兑仓交易纠纷的审理程序 

770

商事审判与刑事、行政诉讼等交叉的正当法律程序 

771

家事诉讼程序构建 

772

审查基础关系或确认权属属于民事受案范围 

773

确权争议受理不受异议登记失效影响 

774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公告程序 

775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起诉提交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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