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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编版•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集成 民诉卷 3

更新时间:2018-07-21   浏览次数:875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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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编版•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集成

民诉卷 3


本册细目

CONTENTS


第十一章简易程序

776

民事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 

777

当事人可以约定适用民事简易程序 

778

民事简易程序与普通程序的转换 

779

简易程序中被告的辩解和提供的证据可作为普通程序判决依据 

780

适用简易程序案件可以口头起诉 

781

邮寄送达与适用简易程序没有必然联系  

782

适用简易程序受15天答辩期的限制 

783

简易程序适当放宽当事人举证期限 

784

适用简易程序开庭审理阶段的简便 

785

民事调解书的补正 

786

民事简易程序对法庭记录的特别规定 

787

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案件类型 

788

不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案件类型 

789

诉讼请求包括利息主张时,对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判断 

790

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案件标准中「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的确定 

791

海事法院派出法庭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案件标的额 

792

法院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告知义务 

793

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答辩期和举证期  

794

适用小额诉讼程序案件的管辖权异议 

795

小额诉讼案件受理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的裁定驳回起诉 

796

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的审理程序 

797

小额诉讼程序向其他程序的转化 

798

小额诉讼程序的裁判文书 

799

小额诉讼程序案件的申请再审


第十二章公益诉讼

800

大力推进环境民事公益诉讼 

801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适用范围 

802

民事公益诉讼的起诉主体 

803

数个原告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处理 

804

民事公益诉讼的管辖法院 

805

民事公益诉讼的受理条件 

806

民事公益诉讼与私益诉讼的关系 

807

民事公益诉讼的特别程序 

808

民事公益诉讼的调解 

809

民事公益诉讼的诉讼费用  

810

公益诉讼裁判效力 

811

消费者公益诉讼 

812

检察机关以保护国有资产等为由提起民事诉讼不予受理 

813

天然渔业资源遭受侵害时渔政处可作为侵权诉讼的原告  

814

侵权行为导致身份不明的受害人死亡,民政部门无权提起民事诉讼 

815

税务机关不宜成为确认合同无效之诉的适格原告  

 

第十三章第三人撤销之诉

816

第三人撤销之诉的立法目的 

817

法院未通知第三人参加诉讼不能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未参加诉讼无过错的事由

818

第三人撤销之诉的诉讼主体称谓 

819

第三人撤销之诉的立案受理条件 

820

参与过案件审判工作的审判人员,不得再参与针对该案的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的审判 

821

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撤销对象 

822

第三人撤销之诉的裁判 

823

第三人撤销之诉与案外人执行异议的关系 


第十四章执行异议之诉

824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管辖  

825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程序 

826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外人申请再审之诉和第三人撤销之诉的起诉条件区别 

827

当事人异议之诉的要件及程序 

828

申请执行人异议之诉的起诉条件 

829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当事人 

830

执行异议之诉当事人 

831

执行异议之诉由审判部门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832

执行异议之诉举证责任分配  

833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审查 

834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审理期间不能处分执行标的 

835

通过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解决作为执行依据的生效裁判的错误无法律依据 

836

被执行人签约将股权转让给案外人,但未完成股权变更登记情形下,案外人有关停止执行案涉股权的主张缺乏依据 

837

案外人实体异议、程序异议救济途径的区别  


第十五章第二审程序

838

当事人没有上诉的应视为其对权利的放弃,二审法院不再予以保护 

839

一审诉讼请求与二审上诉请求的关系 

840

二审法院径行判决的情形 

841

二审法院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原判决、裁定的情形 

842

原裁判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虽有瑕疵,但裁判结果正确的可予以维持 

843

一审违反法定程序但双方当事人同意由二审直接审理的处理 

844

《民事诉讼法》对发回重审的限制 

845

调离后仍以合议庭成员名义在判决书上署名属程序存在重大瑕疵 

846

原审判决与关联案件的判决认定形成根本冲突,导致当事人利益严重失衡,案件应发回重审 

847

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处理  

848

二审程序中当事人分立合并的处理 

849

一审遗漏诉讼请求的,二审经调解不成,应发回重审 

850

二审程序中为调解之需要可以追加第三人 

851

一审判决于二审维持原判的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后生效 

852

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处理 

853

一审程序中当事人所作行为在二审程序中对当事人仍具有拘束力


第十六章特别程序

854

无主财产价值不大,收归无实际意义的,可以判决归尽主要扶养义务的被继承人以外的人 

855

申请宣告死亡案件 

856

涉灾案件当事人死亡或失踪的处理 

857

选民资格处理决定案 

858

司法确认调解协议范围 

859

不属于法院受理的司法确认案件 

860

司法确认案件的管辖 

861

司法确认案件的申请与受理 

862

司法确认案件的审查 

863

司法确认案件审查后的法律后果 

864

司法确认案件的收费 

865

司法确认裁定书具有既判力 

866

司法确认裁定错误的救济途径 

867

当事人撤回司法确认申请的处理 

868

同时提起诉讼及申请确认调解协议的处理 

869

对瑕疵调解协议的处理 

870

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的申请主体应暂以《物权法》的规定为准 

871

申请实现抵押权不以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就抵押权的实现方式先行协商且未达成协议为前提 

872

被申请人下落不明的可不经公告送达,依法酌情作出裁定 

873

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的管辖 

874

人保与物保并存时申请实现担保物权受理的规定 

875

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的审判组织 

876

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的审查标准  

877

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的收费 

878

担保物不足以清偿的,申请人应另行通过诉讼取得对剩余债权的执行依据后再行申请强制执行  / 第十七章审判监督程序

879

申请再审案件的管辖 

880

当事人分别向原审法院和上一级法院申请再审的处理 

881

已依法立案审查的再审申请案件不可再报请移送上级法院审理 

882

双方当事人一并申请再审的处理 

883

申请再审期间检察院提出抗诉的处理 

884

离婚案件一方当事人二审过程中死亡,法院判决后对方当事人可以申请再审 

885

案外人就生效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申请再审的情形 

886

案外人不能以调解书约定债权人有权申请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为由申请启动再审程序 

887

当事人权利义务承继者及债权受让人申请再审的资格 

888

申请再审的案件范围 

889

涉及身份关系的案件一般不得申请再审 

890

申请检察监督而不作为申请再审案件受理的情形  

891

撤回再审申请后再次申请再审的处理 

892

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案件一审判决的再审 

893

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的裁定申请再审的处理 

894

对破产程序中的财产拍卖确认裁定和破产程序终结裁定的再审申请应不予受理 

895

以管辖错误为由申请再审的处理 

896

对人民法院就仲裁裁决作出的裁定不可申请再审 

897

对人民法院作出的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的裁定不可申请再审 

898

申请再审期间的把握 

899

新旧《民事诉讼法》对申请再审期限规定不一致的衔接 

900

超过期限申请再审的处理 

901

申请再审应提交的材料 

902

申请再审人补充或改正申请材料仍不符合条件的处理 

903

人民法院对再审申请的审查标准 

904

再审审查的期限 

905

审查再审申请的合议庭组成 

906

再审审查的裁定结果 

907

径行裁定审查方式的适用 

908

提起再审裁定的署名 

909

再审法院的确定 

910

适用二审程序审理的民事再审案件裁定发回重审,应发回一审法院重审 

911

不得指令原审法院再审的情形 

912

再审审查中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的处理 

913

对调解书裁定再审的条件 

914

调解协议履行完毕后再以违背真实意愿为由申请再审的应予驳回 

915

“显失公平”不能作为再审撤销民事调解书的理由 

916

股东代表诉讼中达成的调解协议损害公司利益的,人民法院应依公司申请启动再审 

917

再审申请超出原审诉讼请求时的处理 

918

放弃原审程序中诉讼权利而申请再审的处理 

919

当事人变更申请再审理由的审查 

920

裁定终结再审审查的情形 

921

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的应裁定终结审查 

922

不服中止审理裁定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再审应予驳回 

923

原判确有错误但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的申请再审案件的处理 

924

申请再审期间不得受理反诉请求 

925

撤回再审申请的处理 

926

新证据再审事由的认定 

927

「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认定 

928

「主要证据伪造」的认定 

929

「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认定 

930

「当事人申请调查收集证据而法院未予调查收集」的认定 

931

「适用的法律与案件性质明显不符」的认定 

932

「违反法律溯及力规定」的认定 

933

「违反法律适用规则」的认定  

934

「明显违背立法本意」的认定 

935

「审判组织不合法或者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认定 

936

无诉讼行为能力人和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未合法参加诉讼的再审事由的认定 

937

「管辖错误」的认定 

938

「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认定 

939

未依法回避以及枉法裁判再审事由所涵盖的审判人员范围 

940

「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认定 

941

「遗漏或超出诉讼请求」的认定 

942

「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认定 

943

「审判人员枉法裁判」的认定 

944

人民法院依职权启动再审的标准 

945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未申请再审的民事调解书可以依职权再审 

946

上级法院裁定驳回再审申请后,原审法院认为需要依职权再审的,应报请上级法院同意,但原驳回再审申请裁定不必撤销 

947

人民法院不可依职权对撤销仲裁裁决的裁定提起再审 

948

驳回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裁定法院不能依职权启动再审 

949

检察监督的方式 

950

人民检察院抗诉的范围 

951

管辖权异议裁定不可以申请再审、抗诉或提再审检察建议 

952

人民检察院就诉讼费负担的裁定不可提出抗诉 

953

检察机关针对非发生效力的最终判决抗诉不应再审 

954

执行程序中的裁定不可抗诉 

955

检察机关无权对人民法院发回重审裁定提出抗诉 

956

检察机关无权对诉前财产保全裁定提出抗诉 

957

按照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审理的案件不得申请再审或抗诉 

958

检察机关对有关仲裁裁决效力的裁定不可提起抗诉  

959

对人民法院再审裁定终结诉讼的案件不可提起抗诉 

960

民事调解书可以成为法院再审或者检察院抗诉的对象 

961

对业经检察机关抗诉再审维持原裁判的案件再次提出抗诉的处理 

962

驳回申请再审裁定与抗诉的关系 

963

裁定准许撤回上诉后,检察机关可对一审判决提出抗诉 

964

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撤回抗诉后又决定支持抗诉的效力 

965

人民法院不可判决驳回人民检察院的抗诉 

966

检察机关有限的调查核实权 

967

检察机关抗诉与当事人申请启动审查程序并存的处理 

968

再审检察建议的办理 

969

再审立审分立的界限  

970

再审立案的管辖 

971

再审立案阶段、审理阶段民事案件编号 

972

再审撤销一、二审判决发回重审的案件应由审监庭审理 

973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可以申请参加再审诉讼 

974

民事案件发回重审和指令再审的规定 

975

指令其他同级法院再审的案件发回原一审法院重审 

976

上一级法院提审后裁定发回重审的案件,重审后所作的一、二审裁判不属于再审裁判 

977

申请再审审查中询问所确认的事实在再审中的效力 

978

再审裁定发回原一审人民法院重审中对新施行的司法解释的适用  

979

适用二审程序审理的民事再审案件裁定发回重审应发回一审法院 

980

经一审法院审委会讨论的案件,再审法院提审审理后不能指令原一审法院重审 

981

再审案件的审理范围 

982

再审发回重审后,当事人可以增加、变更诉讼请求 

983

再审案件应围绕当事人争议的法律关系性质进行审理 

984

再审期间撤回再审申请或按撤回再审申请处理的标准 

985

抗诉案件当事人和解或撤诉的处理  

986

再审中准许当事人撤回起诉的标准 

987

原审遗漏必要共同诉讼人的再审案件处理 

988

再审调解的特殊表现形式 

989

因抗诉而再审达成和解的处理  

990

维持瑕疵裁判时法律条文引用及效力起算时间  

991

未在原审程序中及时举证导致改判的责任承担 

992

对调解书提起再审后发现再审事由不成立的处理 

993

因案外人申请而裁定再审案件的处理 

994

因抗诉裁定再审后,申诉人死亡或终止的裁定终结再审诉讼 

995

驳回起诉理由不当应通过审判监督程序解决 

996

抗诉案件进入再审程序后检察机关调查取得的证据在庭审中的质证 

997

一方当事人针对二审判决申请再审,法院作出再审判决后,另一方当事人不服的,不能向法院申请再审 

998

经一审法院再审作出驳回起诉裁定,当事人上诉后二审法院作出维持原裁定的生效裁定可以申请再审  


第十八章督促程序

999

基层人民法院受理支付令案件应当不受级别管辖限制 

1000

法院受理支付令申请后发现无管辖权的,裁定驳回申请 

1001

适用督促程序案件的受理 

1002

督促程序不适用于请求给付外国货币 

1003

设有担保的债务案件对督促程序的适用 

1004

人民法院对债务人提出的支付令异议的审查 

1005

督促程序的终结及后续诉讼 

1006

支付令生效后发现确有错误的处理 

1007

拖欠劳动报酬可申请支付令 

1008

追缴工会经费的支付令案件 

1009

具有债权内容的人民调解协议可以申请支付令  


第十九章公示催告程序

1010

超过付款提示期限的票据丧失的可申请公示催告 / 

1011

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票据丧失的可申请公示催告 / 

1012

依照法律规定可以申请公示催告的其他事项 / 

1013

公示催告申请人应否提供担保问题 

1014

利害关系人起诉按票据纠纷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1015

因不知晓伪报票据丧失而未申报权利的属于正当理由 

1016

因意外事件或不可抗力未申报权利的属于正当理由 

1017

撤销之诉的被告列明及对除权判决效力的认定 

1018

遗失金融债券不可按公示催告程序办理 

1019

股票遗失可以申请公示催告  


第二十章执行程序

1020

被执行人与他人勾结,倒签合同、虚构房产买卖事实规避执行的防范 

1021

涉军民事案件的执行 

1022

变更申请执行人的情形 

1023

人民法院可以依据债权转让合同变更执行主体 

1024

有限责任公司在执行程序中被撤销设立登记的由清算组行使权利 / 

1025

被执行人死亡时的处理 / 

1026

被执行人分立、合并时的执行 / 

1027

被执行人名称变更的,应将被执行人变更为更名后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 

1028

被执行人被撤销、注销或歇业后,其上级主管部门或开办单位在接受财产范围内承担责任 / 

1029

公司未经依法清算即被注销导致无法清算时,被执行人的追加及变更 / 

1030

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又无财务账目或拒不提供财务账目的,可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 / 

1031

投资人承担无限责任的企业倒闭或解散的,变更企业投资人为被执行人 / 

1032

不可执行被执行人投资兴办的企业法人的财产 

1033

其他组织作为被执行人时的执行 

1034

无法人资格的私营独资企业无能力履行义务时,可追加该独资企业业主为被执行人 

1035

个人合伙组织或合伙型联营企业无能力履行义务时被执行人的追加 

1036

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不能清偿债务时的执行 

1037

商业银行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由总行承担其民事责任 

1038

执行程序中确立的担保人可追加为被执行人 

1039

单位或者个人拒不交出或毁损灭失法律文书指定的特定物的可追加为被执行人 

1040

股东过分控制公司的,可追加其为被执行人 

1041

应追加被执行人挂靠的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为被执行人 

1042

执行程序中不能直接引用实体裁判规则追加配偶为被执行人 

1043

主债务人的财产无法变现时,可以执行一般保证人的财产 

1044

被执行人股东变更不影响执行 

1045

不可追加被执行人享有到期债权的第三人的开办单位为被执行人 

1046

到期债权执行中第三人超过法定期限提出异议等问题的处理 

1047

不得追加母公司为被执行人 

1048

金融机构为企业出具不实或者虚假验资报告、资金证明,未经审理不得追加其为被执行人  

1049

不能以行政审批文件追加外资企业股权受让人为被执行人 

1050

不可因政策性托管直接追加被执行人 

1051

执行中抵押物被转让的,可以追加抵押物的受让人为被执行人 

1052

不能追加被执行人的合作人为被执行人 

1053

未经诉讼程序,执行程序中不可直接追加主债务人为被执行人 

1054

可追加、变更未履行出资义务的公司股东或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 

1055

执行程序中认定被执行人的开办单位承担出资不实责任的条件和程序 

1056

街道办事处开办的企业的债务承担 

1057

企业开办的其他企业被撤销或者歇业后民事责任的承担 

1058

被执行人未履行和解协议,恢复执行后可以直接裁定由和解协议中的担保人代为履行 

1059

委托执行后,变更被执行人的裁定由受托法院作出 

1060

被执行人将债权人享有优先受偿权的资产变更至新组建公司名下而侵犯优先债权人合法权益的,执行法院有权裁定追加其他人和新组建公司为被执行人 

1061

《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20条并未增设执行程序中直接裁定变更被执行人的法定情形 

1062

与工商联脱钩的企业案件的执行 

1063

执行程序中我国领域外出具的授权委托书需办理证明手续 

1064

向被执行人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执行应当提供该法院辖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证明材料 

1065

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执行的由最先立案的法院管辖 

1066

执行管辖异议的审查 

1067

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的执行管辖 

1068

股权发行公司住所地为上市公司财产所在地 

1069

执行法院有权处分其他法院保全的财产 

1070

逾期申请执行的处理 

1071

对申请执行期限问题的异议审查应当参照法律修改后延长申请执行期限的精神处理 

1072

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计算 

1073

抵押权受主债权强制执行申请期限的限制 

1074

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申请执行期限的起算 / 

1075

担保人的追偿权已经判决书主文判明的无须另行诉讼 

1076

抵押登记的效力不宜在执行程序中直接裁定 

1077

判决中已确定承担连带责任的一方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数额的,可直接执行 

1078

确认判决不具给付内容不予执行 

1079

执行依据必须具有给付内容且具体确定 

1080

岩矿经营权的执行  

1081

行政文件不能作为法院强制执行的依据 

1082

依《合同法》第286条作出的许可拍卖建设工程的裁定可作为执行名义 

1083

判决理由不能作为执行依据 

1084

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的执行 / 

1085

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在签发执行证书时,当事人无须到场 / 

1086

含担保协议的公证债权文书的执行 / 

1087

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案件的审查对象 / 

1088

当事人不服驳回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申请裁定的救济 / 

1089

未经实体判决判定的约定在执行程序中采信属于以执代审 / 

1090

执行法院在执行程序中无权变更执行依据所确定的债务数额 / 

1091

诉讼中的和解协议不具有阻止执行的效力 

1092

死亡赔偿金不能作为执行财产 

1093

劳务作为执行标的的条件 

1094

诉讼费用不可作为执行标的 

1095

人身作为执行标的不可强制执行 

1096

对行为请求权的执行 

1097

人民法院不能直接变更被执行人的企业名称 

1098

判决交付的特定物灭失后的处理 

1099

债务人涉嫌诈骗所得并登记在自己名下的房产可以执行 

1100

涉执行标的仲裁裁决对执行的影响 

1101

民事调解书不能移送执行 

1102

立即执行需要发出执行通知 

1103

执行通知与强制执行 

1104

实现担保物权案件无须发出执行通知 

1105

被执行人强制报告财产制度 

1106

人民法院搜查时可以适用强制开启 

1107

暂缓执行的适用情形 

1108

暂缓执行的期限 

1109

暂缓执行事由消灭后执行程序的恢复 

1110

人民检察院建议生效民事判决暂缓执行无法律依据 

1111

中止执行的适用情形 

1112

中止执行案件恢复执行不需要重新立案 

1113

因再审而中止执行,当事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限制 

1114

应待和解协议履行完毕后再予结案 

1115

执行和解后申请执行人请求中止或终结执行的处理 

1116

诉讼外自行达成的和解协议不具强制执行力 

1117

债务人超过执行和解协议约定期限履行但债权人接受的,原生效法律文书不能恢复执行 

1118

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救济程序 

1119

执行和解协议约定由案外人履行义务,案外人不履行时的处理 

1120

执行和解中的担保与执行担保的不同效力 

1121

债权人出具收据是对债务人的一项附随义务,债权人不履行该义务的,债务人比照提存的有关规定进行提存并无不当 

1122

执行担保须经申请执行人同意 

1123

执行担保中的保证 

1124

执行担保中的抵押和质押 

1125

执行程序中可直接执行为财产保全提供担保的保证人的财产 

1126

撤销申请而裁定终结的执行案件,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再次申请的,应予以立案执行 

1127

尚在执行程序中的判决可以因专利权被宣告无效而裁定终结执行 

1128

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的处理 

1129

破产和解协议执行完毕应裁定执行终结 

1130

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的条件 

1131

对交付标的物的债权请求权和普通债权在同一房屋上竞合的处理

1132

债权人作为债务人所持有的在案外人公司股权的质权人,对该股权变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1133

法院查封物被留置后,留置权人可以优先受偿 

1134

财产保全的申请人不享有优先受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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