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编版•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集成 民诉卷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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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编版•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集成
民诉卷 3
本册细目
CONTENTS
第十一章简易程序
776
民事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
777
当事人可以约定适用民事简易程序
778
民事简易程序与普通程序的转换
779
简易程序中被告的辩解和提供的证据可作为普通程序判决依据
780
适用简易程序案件可以口头起诉
781
邮寄送达与适用简易程序没有必然联系
782
适用简易程序受15天答辩期的限制
783
简易程序适当放宽当事人举证期限
784
适用简易程序开庭审理阶段的简便
785
民事调解书的补正
786
民事简易程序对法庭记录的特别规定
787
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案件类型
788
不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案件类型
789
诉讼请求包括利息主张时,对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判断
790
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案件标准中「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的确定
791
海事法院派出法庭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案件标的额
792
法院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告知义务
793
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答辩期和举证期
794
适用小额诉讼程序案件的管辖权异议
795
小额诉讼案件受理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的裁定驳回起诉
796
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的审理程序
797
小额诉讼程序向其他程序的转化
798
小额诉讼程序的裁判文书
799
小额诉讼程序案件的申请再审
第十二章公益诉讼
800
大力推进环境民事公益诉讼
801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适用范围
802
民事公益诉讼的起诉主体
803
数个原告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处理
804
民事公益诉讼的管辖法院
805
民事公益诉讼的受理条件
806
民事公益诉讼与私益诉讼的关系
807
民事公益诉讼的特别程序
808
民事公益诉讼的调解
809
民事公益诉讼的诉讼费用
810
公益诉讼裁判效力
811
消费者公益诉讼
812
检察机关以保护国有资产等为由提起民事诉讼不予受理
813
天然渔业资源遭受侵害时渔政处可作为侵权诉讼的原告
814
侵权行为导致身份不明的受害人死亡,民政部门无权提起民事诉讼
815
税务机关不宜成为确认合同无效之诉的适格原告
第十三章第三人撤销之诉
816
第三人撤销之诉的立法目的
817
法院未通知第三人参加诉讼不能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未参加诉讼无过错的事由
818
第三人撤销之诉的诉讼主体称谓
819
第三人撤销之诉的立案受理条件
820
参与过案件审判工作的审判人员,不得再参与针对该案的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的审判
821
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撤销对象
822
第三人撤销之诉的裁判
823
第三人撤销之诉与案外人执行异议的关系
第十四章执行异议之诉
824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管辖
825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程序
826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外人申请再审之诉和第三人撤销之诉的起诉条件区别
827
当事人异议之诉的要件及程序
828
申请执行人异议之诉的起诉条件
829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当事人
830
执行异议之诉当事人
831
执行异议之诉由审判部门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832
执行异议之诉举证责任分配
833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审查
834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审理期间不能处分执行标的
835
通过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解决作为执行依据的生效裁判的错误无法律依据
836
被执行人签约将股权转让给案外人,但未完成股权变更登记情形下,案外人有关停止执行案涉股权的主张缺乏依据
837
案外人实体异议、程序异议救济途径的区别
第十五章第二审程序
838
当事人没有上诉的应视为其对权利的放弃,二审法院不再予以保护
839
一审诉讼请求与二审上诉请求的关系
840
二审法院径行判决的情形
841
二审法院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原判决、裁定的情形
842
原裁判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虽有瑕疵,但裁判结果正确的可予以维持
843
一审违反法定程序但双方当事人同意由二审直接审理的处理
844
《民事诉讼法》对发回重审的限制
845
调离后仍以合议庭成员名义在判决书上署名属程序存在重大瑕疵
846
原审判决与关联案件的判决认定形成根本冲突,导致当事人利益严重失衡,案件应发回重审
847
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处理
848
二审程序中当事人分立合并的处理
849
一审遗漏诉讼请求的,二审经调解不成,应发回重审
850
二审程序中为调解之需要可以追加第三人
851
一审判决于二审维持原判的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后生效
852
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处理
853
一审程序中当事人所作行为在二审程序中对当事人仍具有拘束力
第十六章特别程序
854
无主财产价值不大,收归无实际意义的,可以判决归尽主要扶养义务的被继承人以外的人
855
申请宣告死亡案件
856
涉灾案件当事人死亡或失踪的处理
857
选民资格处理决定案
858
司法确认调解协议范围
859
不属于法院受理的司法确认案件
860
司法确认案件的管辖
861
司法确认案件的申请与受理
862
司法确认案件的审查
863
司法确认案件审查后的法律后果
864
司法确认案件的收费
865
司法确认裁定书具有既判力
866
司法确认裁定错误的救济途径
867
当事人撤回司法确认申请的处理
868
同时提起诉讼及申请确认调解协议的处理
869
对瑕疵调解协议的处理
870
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的申请主体应暂以《物权法》的规定为准
871
申请实现抵押权不以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就抵押权的实现方式先行协商且未达成协议为前提
872
被申请人下落不明的可不经公告送达,依法酌情作出裁定
873
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的管辖
874
人保与物保并存时申请实现担保物权受理的规定
875
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的审判组织
876
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的审查标准
877
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的收费
878
担保物不足以清偿的,申请人应另行通过诉讼取得对剩余债权的执行依据后再行申请强制执行 / 第十七章审判监督程序
879
申请再审案件的管辖
880
当事人分别向原审法院和上一级法院申请再审的处理
881
已依法立案审查的再审申请案件不可再报请移送上级法院审理
882
双方当事人一并申请再审的处理
883
申请再审期间检察院提出抗诉的处理
884
离婚案件一方当事人二审过程中死亡,法院判决后对方当事人可以申请再审
885
案外人就生效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申请再审的情形
886
案外人不能以调解书约定债权人有权申请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为由申请启动再审程序
887
当事人权利义务承继者及债权受让人申请再审的资格
888
申请再审的案件范围
889
涉及身份关系的案件一般不得申请再审
890
申请检察监督而不作为申请再审案件受理的情形
891
撤回再审申请后再次申请再审的处理
892
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案件一审判决的再审
893
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的裁定申请再审的处理
894
对破产程序中的财产拍卖确认裁定和破产程序终结裁定的再审申请应不予受理
895
以管辖错误为由申请再审的处理
896
对人民法院就仲裁裁决作出的裁定不可申请再审
897
对人民法院作出的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的裁定不可申请再审
898
申请再审期间的把握
899
新旧《民事诉讼法》对申请再审期限规定不一致的衔接
900
超过期限申请再审的处理
901
申请再审应提交的材料
902
申请再审人补充或改正申请材料仍不符合条件的处理
903
人民法院对再审申请的审查标准
904
再审审查的期限
905
审查再审申请的合议庭组成
906
再审审查的裁定结果
907
径行裁定审查方式的适用
908
提起再审裁定的署名
909
再审法院的确定
910
适用二审程序审理的民事再审案件裁定发回重审,应发回一审法院重审
911
不得指令原审法院再审的情形
912
再审审查中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的处理
913
对调解书裁定再审的条件
914
调解协议履行完毕后再以违背真实意愿为由申请再审的应予驳回
915
“显失公平”不能作为再审撤销民事调解书的理由
916
股东代表诉讼中达成的调解协议损害公司利益的,人民法院应依公司申请启动再审
917
再审申请超出原审诉讼请求时的处理
918
放弃原审程序中诉讼权利而申请再审的处理
919
当事人变更申请再审理由的审查
920
裁定终结再审审查的情形
921
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的应裁定终结审查
922
不服中止审理裁定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再审应予驳回
923
原判确有错误但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的申请再审案件的处理
924
申请再审期间不得受理反诉请求
925
撤回再审申请的处理
926
新证据再审事由的认定
927
「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认定
928 」
「主要证据伪造」的认定
929
「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认定
930
「当事人申请调查收集证据而法院未予调查收集」的认定
931
「适用的法律与案件性质明显不符」的认定
932
「违反法律溯及力规定」的认定
933
「违反法律适用规则」的认定
934
「明显违背立法本意」的认定
935
「审判组织不合法或者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认定
936
无诉讼行为能力人和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未合法参加诉讼的再审事由的认定
937
「管辖错误」的认定
938
「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认定
939
未依法回避以及枉法裁判再审事由所涵盖的审判人员范围
940
「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认定
941
「遗漏或超出诉讼请求」的认定
942
「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认定
943
「审判人员枉法裁判」的认定
944
人民法院依职权启动再审的标准
945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未申请再审的民事调解书可以依职权再审
946
上级法院裁定驳回再审申请后,原审法院认为需要依职权再审的,应报请上级法院同意,但原驳回再审申请裁定不必撤销
947
人民法院不可依职权对撤销仲裁裁决的裁定提起再审
948
驳回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裁定法院不能依职权启动再审
949
检察监督的方式
950
人民检察院抗诉的范围
951
管辖权异议裁定不可以申请再审、抗诉或提再审检察建议
952
人民检察院就诉讼费负担的裁定不可提出抗诉
953
检察机关针对非发生效力的最终判决抗诉不应再审
954
执行程序中的裁定不可抗诉
955
检察机关无权对人民法院发回重审裁定提出抗诉
956
检察机关无权对诉前财产保全裁定提出抗诉
957
按照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审理的案件不得申请再审或抗诉
958
检察机关对有关仲裁裁决效力的裁定不可提起抗诉
959
对人民法院再审裁定终结诉讼的案件不可提起抗诉
960
民事调解书可以成为法院再审或者检察院抗诉的对象
961
对业经检察机关抗诉再审维持原裁判的案件再次提出抗诉的处理
962
驳回申请再审裁定与抗诉的关系
963
裁定准许撤回上诉后,检察机关可对一审判决提出抗诉
964
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撤回抗诉后又决定支持抗诉的效力
965
人民法院不可判决驳回人民检察院的抗诉
966
检察机关有限的调查核实权
967
检察机关抗诉与当事人申请启动审查程序并存的处理
968
再审检察建议的办理
969
再审立审分立的界限
970
再审立案的管辖
971
再审立案阶段、审理阶段民事案件编号
972
再审撤销一、二审判决发回重审的案件应由审监庭审理
973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可以申请参加再审诉讼
974
民事案件发回重审和指令再审的规定
975
指令其他同级法院再审的案件发回原一审法院重审
976
上一级法院提审后裁定发回重审的案件,重审后所作的一、二审裁判不属于再审裁判
977
申请再审审查中询问所确认的事实在再审中的效力
978
再审裁定发回原一审人民法院重审中对新施行的司法解释的适用
979
适用二审程序审理的民事再审案件裁定发回重审应发回一审法院
980
经一审法院审委会讨论的案件,再审法院提审审理后不能指令原一审法院重审
981
再审案件的审理范围
982
再审发回重审后,当事人可以增加、变更诉讼请求
983
再审案件应围绕当事人争议的法律关系性质进行审理
984
再审期间撤回再审申请或按撤回再审申请处理的标准
985
抗诉案件当事人和解或撤诉的处理
986
再审中准许当事人撤回起诉的标准
987
原审遗漏必要共同诉讼人的再审案件处理
988
再审调解的特殊表现形式
989
因抗诉而再审达成和解的处理
990
维持瑕疵裁判时法律条文引用及效力起算时间
991
未在原审程序中及时举证导致改判的责任承担
992
对调解书提起再审后发现再审事由不成立的处理
993
因案外人申请而裁定再审案件的处理
994
因抗诉裁定再审后,申诉人死亡或终止的裁定终结再审诉讼
995
驳回起诉理由不当应通过审判监督程序解决
996
抗诉案件进入再审程序后检察机关调查取得的证据在庭审中的质证
997
一方当事人针对二审判决申请再审,法院作出再审判决后,另一方当事人不服的,不能向法院申请再审
998
经一审法院再审作出驳回起诉裁定,当事人上诉后二审法院作出维持原裁定的生效裁定可以申请再审
第十八章督促程序
999
基层人民法院受理支付令案件应当不受级别管辖限制
1000
法院受理支付令申请后发现无管辖权的,裁定驳回申请
1001
适用督促程序案件的受理
1002
督促程序不适用于请求给付外国货币
1003
设有担保的债务案件对督促程序的适用
1004
人民法院对债务人提出的支付令异议的审查
1005
督促程序的终结及后续诉讼
1006
支付令生效后发现确有错误的处理
1007
拖欠劳动报酬可申请支付令
1008
追缴工会经费的支付令案件
1009
具有债权内容的人民调解协议可以申请支付令
第十九章公示催告程序
1010
超过付款提示期限的票据丧失的可申请公示催告 /
1011
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票据丧失的可申请公示催告 /
1012
依照法律规定可以申请公示催告的其他事项 /
1013
公示催告申请人应否提供担保问题
1014
利害关系人起诉按票据纠纷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1015
因不知晓伪报票据丧失而未申报权利的属于正当理由
1016
因意外事件或不可抗力未申报权利的属于正当理由
1017
撤销之诉的被告列明及对除权判决效力的认定
1018
遗失金融债券不可按公示催告程序办理
1019
股票遗失可以申请公示催告
第二十章执行程序
1020
被执行人与他人勾结,倒签合同、虚构房产买卖事实规避执行的防范
1021
涉军民事案件的执行
1022
变更申请执行人的情形
1023
人民法院可以依据债权转让合同变更执行主体
1024
有限责任公司在执行程序中被撤销设立登记的由清算组行使权利 /
1025
被执行人死亡时的处理 /
1026
被执行人分立、合并时的执行 /
1027
被执行人名称变更的,应将被执行人变更为更名后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
1028
被执行人被撤销、注销或歇业后,其上级主管部门或开办单位在接受财产范围内承担责任 /
1029
公司未经依法清算即被注销导致无法清算时,被执行人的追加及变更 /
1030
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又无财务账目或拒不提供财务账目的,可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 /
1031
投资人承担无限责任的企业倒闭或解散的,变更企业投资人为被执行人 /
1032
不可执行被执行人投资兴办的企业法人的财产
1033
其他组织作为被执行人时的执行
1034
无法人资格的私营独资企业无能力履行义务时,可追加该独资企业业主为被执行人
1035
个人合伙组织或合伙型联营企业无能力履行义务时被执行人的追加
1036
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不能清偿债务时的执行
1037
商业银行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由总行承担其民事责任
1038
执行程序中确立的担保人可追加为被执行人
1039
单位或者个人拒不交出或毁损灭失法律文书指定的特定物的可追加为被执行人
1040
股东过分控制公司的,可追加其为被执行人
1041
应追加被执行人挂靠的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为被执行人
1042
执行程序中不能直接引用实体裁判规则追加配偶为被执行人
1043
主债务人的财产无法变现时,可以执行一般保证人的财产
1044
被执行人股东变更不影响执行
1045
不可追加被执行人享有到期债权的第三人的开办单位为被执行人
1046
到期债权执行中第三人超过法定期限提出异议等问题的处理
1047
不得追加母公司为被执行人
1048
金融机构为企业出具不实或者虚假验资报告、资金证明,未经审理不得追加其为被执行人
1049
不能以行政审批文件追加外资企业股权受让人为被执行人
1050
不可因政策性托管直接追加被执行人
1051
执行中抵押物被转让的,可以追加抵押物的受让人为被执行人
1052
不能追加被执行人的合作人为被执行人
1053
未经诉讼程序,执行程序中不可直接追加主债务人为被执行人
1054
可追加、变更未履行出资义务的公司股东或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
1055
执行程序中认定被执行人的开办单位承担出资不实责任的条件和程序
1056
街道办事处开办的企业的债务承担
1057
企业开办的其他企业被撤销或者歇业后民事责任的承担
1058
被执行人未履行和解协议,恢复执行后可以直接裁定由和解协议中的担保人代为履行
1059
委托执行后,变更被执行人的裁定由受托法院作出
1060
被执行人将债权人享有优先受偿权的资产变更至新组建公司名下而侵犯优先债权人合法权益的,执行法院有权裁定追加其他人和新组建公司为被执行人
1061
《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20条并未增设执行程序中直接裁定变更被执行人的法定情形
1062
与工商联脱钩的企业案件的执行
1063
执行程序中我国领域外出具的授权委托书需办理证明手续
1064
向被执行人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执行应当提供该法院辖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证明材料
1065
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执行的由最先立案的法院管辖
1066
执行管辖异议的审查
1067
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的执行管辖
1068
股权发行公司住所地为上市公司财产所在地
1069
执行法院有权处分其他法院保全的财产
1070
逾期申请执行的处理
1071
对申请执行期限问题的异议审查应当参照法律修改后延长申请执行期限的精神处理
1072
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计算
1073
抵押权受主债权强制执行申请期限的限制
1074
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申请执行期限的起算 /
1075
担保人的追偿权已经判决书主文判明的无须另行诉讼
1076
抵押登记的效力不宜在执行程序中直接裁定
1077
判决中已确定承担连带责任的一方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数额的,可直接执行
1078
确认判决不具给付内容不予执行
1079
执行依据必须具有给付内容且具体确定
1080
岩矿经营权的执行
1081
行政文件不能作为法院强制执行的依据
1082
依《合同法》第286条作出的许可拍卖建设工程的裁定可作为执行名义
1083
判决理由不能作为执行依据
1084
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的执行 /
1085
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在签发执行证书时,当事人无须到场 /
1086
含担保协议的公证债权文书的执行 /
1087
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案件的审查对象 /
1088
当事人不服驳回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申请裁定的救济 /
1089
未经实体判决判定的约定在执行程序中采信属于以执代审 /
1090
执行法院在执行程序中无权变更执行依据所确定的债务数额 /
1091
诉讼中的和解协议不具有阻止执行的效力
1092
死亡赔偿金不能作为执行财产
1093
劳务作为执行标的的条件
1094
诉讼费用不可作为执行标的
1095
人身作为执行标的不可强制执行
1096
对行为请求权的执行
1097
人民法院不能直接变更被执行人的企业名称
1098
判决交付的特定物灭失后的处理
1099
债务人涉嫌诈骗所得并登记在自己名下的房产可以执行
1100
涉执行标的仲裁裁决对执行的影响
1101
民事调解书不能移送执行
1102
立即执行需要发出执行通知
1103
执行通知与强制执行
1104
实现担保物权案件无须发出执行通知
1105
被执行人强制报告财产制度
1106
人民法院搜查时可以适用强制开启
1107
暂缓执行的适用情形
1108
暂缓执行的期限
1109
暂缓执行事由消灭后执行程序的恢复
1110
人民检察院建议生效民事判决暂缓执行无法律依据
1111
中止执行的适用情形
1112
中止执行案件恢复执行不需要重新立案
1113
因再审而中止执行,当事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限制
1114
应待和解协议履行完毕后再予结案
1115
执行和解后申请执行人请求中止或终结执行的处理
1116
诉讼外自行达成的和解协议不具强制执行力
1117
债务人超过执行和解协议约定期限履行但债权人接受的,原生效法律文书不能恢复执行
1118
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救济程序
1119
执行和解协议约定由案外人履行义务,案外人不履行时的处理
1120
执行和解中的担保与执行担保的不同效力
1121
债权人出具收据是对债务人的一项附随义务,债权人不履行该义务的,债务人比照提存的有关规定进行提存并无不当
1122
执行担保须经申请执行人同意
1123
执行担保中的保证
1124
执行担保中的抵押和质押
1125
执行程序中可直接执行为财产保全提供担保的保证人的财产
1126
撤销申请而裁定终结的执行案件,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再次申请的,应予以立案执行
1127
尚在执行程序中的判决可以因专利权被宣告无效而裁定终结执行
1128
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的处理
1129
破产和解协议执行完毕应裁定执行终结
1130
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的条件
1131
对交付标的物的债权请求权和普通债权在同一房屋上竞合的处理
1132
债权人作为债务人所持有的在案外人公司股权的质权人,对该股权变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1133
法院查封物被留置后,留置权人可以优先受偿
1134
财产保全的申请人不享有优先受偿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