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编版•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集成 民诉卷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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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编版•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集成
民诉卷 4
本册细目
CONTENTS
(第二十章执行程序)
1135
关于多债权人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和参与分配
1136
参与分配的适用条件
1137
参与分配的程序
1138
分配程序中的异议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
1139
两个法院执行同一个被执行人,当财产拍卖款不能清偿全部债务时的处理
1140
建设工程款债权与请求交付房产的债权冲突的处理
1141
《合同法》实施之前的工程款债权与有抵押的债权在执行中的受偿顺序
1142
被执行人欠缴的税款可以参与分配
1143
法院已判决确权的财产不应列入破产财产
1144
破产案件受理之前已被执行的债务人银行存款不应列入破产财产
1145
已执行完毕的财产不应作为破产财产处理
1146
已转移的债权不可列入破产财产范围
1147
破产申请受理后债务人财产的执行中止及执行回转财产
1148
破产程序与执行程序的有效衔接
1149
被执行人进入破产程序时对因出资不实而被追加的股东的处理
1150
委托执行案件的归属和结案
1151
委托执行中对被执行财产查封措施的衔接
1152
异地执行的要求
1153
期货纠纷案件中的协助执行义务
1154
协助义务人行政管理职能的承继对赔偿责任承担的影响
1155
案外人未协助法院冻结债权的处理
1156
工商局以收取查询费为由拒绝法院无偿查询企业登记档案的民事制裁
1157
信用社不履行协助法院执行义务的民事制裁
1158
银行发现被法院冻结的户名与账号不符的处理
1159
法院不能要求税务机关直接划拨被执行人应得退税款项
1160
对银行私自提取人民法院冻结存款的处理
1161
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的协助执行义务
1162
金融机构协助执行的程序
1163
对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义务的被执行人可以进行罚款、拘留
1164
对有义务协助执行单位拒不协助予以罚款后又拒不执行的处理
1165
被执行人将已执行完毕的案件又恢复执行前状况的处理
1166
金融机构及协助执行人擅自处分法院查封物应承担的责任
1167
人民法院不能在执行程序中以被执行人擅自出租查封房产为由认定租赁合同无效或解除租赁合同
1168
执行程序中必须拘传到庭的情形
1169
实施拘留应当注意的问题
1170
对已冻结的银行存款及扣押的财产擅自扣划、启封的处理
1171
执行行为异议和案外人异议
1172
协助义务人在诉讼保全时没有提出异议,在执行阶段提出异议不予支持
1173
到期债权执行中第三人超过法定期限提出异议的处理
1174
《民事诉讼法》第225条、第227条在执行工作中的正确适用
1175
案外人提供担保请求解除强制措施的处理
1176
执行异议与执行监督的协调
1177
申请变更执行法院与执行异议、提级、指定执行等措施的协调
1178
案外人异议的提出
1179
案外人异议的审查与处理
1180
被执行人与案外人恶意串通通过仲裁程序规避执行的解决方案
1181
案外人异议、异议之诉与执行异议的区别
1182
案外人主张不动产租赁权异议的审查标准
1183
案外人主张租赁权的执行异议被驳回后的救济途径
1184
异议人未按照要求提交书面异议申请的处理
1185
对于不予受理执行申请的裁定可以提出执行异议
1186
异议人对上一级法院对执行异议消极立案或消极审查未履行监督义务的救济途径
1187
案外人对多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的申请期限的计算
1188
执行异议竞合时的处理
1189
第三人承诺代被执行人偿还债务而被追加为被执行人又提出执行异议的审查规则
1190
被执行人主张抵销时对申请执行人认可债权的认定
1191
被执行人唯一住房与维持其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生活必需住房的区分
1192
公证担保债权的强制执行效力及不予执行的标准
1193
案外人排除执行的实体权利与申请执行人优先受偿权产生冲突时的处理
1194
执行案件车辆登记单位与实际出资购买人不一致的处理
1195
执行回转的程序和范围
1196
作为执行依据的其他法律文书被撤销的,法院无义务依职权主动执行回转
1197
执行回转的债权在破产程序中可以优先受偿
1198
原生效法律文书被撤销后,执行裁定不需撤销
1199
执行回转不能对案外人强制执行
1200
原执行裁定被撤销后不应对案外人合法取得的财产进行回转
1201
冻结、划拨瑕疵的司法救济
1202
执行检察监督不宜采用抗诉方式
1203
查询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只能通过联合通知规定的省高院向省人行查询
1204
不得对被执行人在银行工资专户上的存款进行扣划
1205
查询、冻结、划拨存款应当注意的问题
1206
对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存款的执法活动的监督
1207
可以冻结、划拨军队单位的“特种企业存款”
1208
信用合作社作为被执行人时的责任财产范围
1209
不可强制执行行政单位财政性资金
1210
不得冻结和扣划国防科研经费
1211
对金融机构存款的冻结、划拨
1212
人民法院有权查询、冻结和扣划邮政储蓄存款
1213
党费、工会经费账户内的经费资金不可冻结和划拨
1214
股民保证金不宜作为证券公司财产执行
1215
冻结、划拨证券交易结算资金
1216
对证券经营机构交易席位的执行
1217
会员分级结算和有价证券充抵保证金制度下的诉讼保全和执行
1218
对结算担保金的诉讼保全和执行
1219
在清偿客户资金的情况下,人民法院有权对结算准备金采取措施
1220
人民法院有权对客户、自营会员的保证金、持仓采取强制措施
1221
关于被风险处置证券公司相关案件的执行
1222
对棉粮油收购资金不宜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和执行措施
1223
信用证开证保证金的冻结、扣划
1224
可以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在银行的凭证式记名国库券
1225
严禁冻结或划拨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
1226
不得执行被执行人封闭贷款结算专户中的款项
1227
不得查封、冻结和扣划社会保险基金
1228
人民法院可以对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采取冻结措施,但不得扣划
1229
旅行社质量保证金的执行
1230
不可冻结案外人镇政府收取的土地出让金
1231
扣划案外人银行存款无执行依据
1232
扣划裁定可以对抗其他后续的执行措施
1233
冻结单位银行存款六个月期限起止时间的计算
1234
当事人错误申请冻结银行存款应承担赔偿责任
1235
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收入的程序
1236
人民法院可以提取投保人在保险公司所投第三人责任险应得的保险赔偿款
1237
对人身保险费不能强制执行
1238
强制执行保险理赔款时,保险公司对该款项有异议的处理
1239
执行程序中可以扣划离退休人员离休金、退休金清偿其债务
1240
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的执行
1241
识别查封财产权属的规则
1242
无过错不动产买受人物权期待权的保护条件
1243
预告登记权利人提出案外人异议的审查规则
1244
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财产的范围
1245
禁止查封的财产及变通
1246
不得查封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的办公楼、运钞车、营业场所等
1247
禁止超额、重复查封、扣押
1248
人民法院查封财产的方法
1249
查封的效力及效力范围
1250
不动产查封裁定对协助义务人发生效力的时点
1251
执行程序中不能查封药品批准文号
1252
对查封标的物的处分绝对无效
1253
查封的财产被转卖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1254
作为执行标的物的抵押财产被被执行人无偿转让的处理
1255
查封被执行人所有的已抵押财产时应当通知抵押权人
1256
被执行人不得出租查封财产
1257
租赁权成立在前、查封在后的,可以解除第三人依租赁合同对查封物的占有
1258
民事执行程序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期限
1259
《查封规定》施行前已查封的房地产的查封期限
1260
采取强制托管方式执行案件的条件
1261
查封财产交被执行人保管应注意的问题
1262
对房地产可以进行预查封
1263
查封和预查封的轮候制度
1264
同一法院在不同案件中可以对同一财产采取轮候查封、扣押、冻结保全措施
1265
查封法院全部处分标的物后轮候查封的效力
1266
轮候查封的效力应当及于查封标的物的替代物
1267
在先查封法院解除查封前,轮候查封法院裁定的效力无法得到实现
1268
涉灾案件执行程序中的查封、扣押措施
1269
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尚未到期时可以对抵押物进行查封和处分
1270
强制拍卖抵押财产并不必然导致抵押权人与抵押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终止
1271
财产保全的申请人不具有优先受偿权利
1272
对超范围查封的执行裁定的纠正方式
1273
拍卖优先原则及其例外
1274
在兼顾其他执行债权人利益情形下,执行法院可以将被执行人的财产直接作价交申请执行人抵偿债务
1275
执行法院根据案外人与执行当事人达成的以物抵债协议作出房产过户裁定,对案外人异议的处理
1276
执行程序中资产评估公司资质问题
1277
拍卖程序中的抵债问题
1278
拍卖成交或抵债后所有权转移的时间
1279
拍卖价款的支付和标的物的移交
1280
买受人是否逾期付款并非是决定重新拍卖的唯一条件
1281
拍卖人与竞买人恶意串通导致不能公平竞价的,应当裁定拍卖无效
1282
再行拍卖及拍卖的次数
1283
拍卖财产上原有权利负担的处理
1284
撤销司法拍卖和变卖的条件
1285
不能通过诉讼程序确认人民法院的拍卖行为无效
1286
被执行人财产整体评估价远远超出执行标的额,且可以分段评估、分层处置的情况下,不应进行整体拍卖
1287
变卖的适用情形、程序和方式
1288
强制执行程序中处分被执行人国有资产的法律适用
1289
人民法院执行集体财产不需经村民代表大会批准
1290
案外人拒不接收强制迁出的财产时的处理
1291
以房产强制抵债在法律上的特殊要求
1292
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的执行
1293
设定抵押的房屋的执行
1294
执行程序中房地产权属的确认
1295
人民法院要求相关部门协助执行房地产时应当履行的义务
1296
房地产登记名义人与实际权利人不一致时的处理
1297
查封房地产时房地归属不一致的处理
1298
所有权人将执行完毕的房产未过户又出卖,法院不能再发协助执行通知书将房产过户到新买受人名下
1299
判决确定交付地上建筑物的执行中,不能直接裁定变更该地上建筑物的建设用地及工程批准许可证照权利人
1300
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随之转让
1301
执行程序中对集体土地的处理
1302
冻结、拍卖上市公司国有股和社会法人股的规定
1303
对股票的执行
1304
企业国有产权的转让必须经过行政审批
1305
上市公司国有股和社会法人股变价必须进行拍卖
1306
上市公司发起人股份质押合同及红利抵债协议效力
1307
对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股份的执行
1308
对有限责任公司中投资权益的执行
1309
股权冻结后不得办理增资扩股工商变更登记
1310
执行拍卖中对优先购买权的行使
1311
冻结股权只要向相关企业送达法律文书即为有效
1312
对中外合资、合作企业中投资权益的执行
1313
对购买股权所拖欠的余款不可以裁定强制执行
1314
涉外股权质押未经登记在执行中不享有优先受偿权
1315
行政托管不影响执行行为
1316
新《民事诉讼法》对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执行和协助执行的规定
1317
对知识产权的执行
1318
对注册商标的财产保全和执行
1319
对专利权的财产保全和执行
1320
对被执行人未到期债权的执行
1321
对经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被执行人到期债权的执行
1322
对未经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被执行人到期债权的执行程序
1323
对被执行人债权的执行要根据不同性质区别对待
1324
继续履行判决的可执行性
1325
完成行为的替代履行问题
1326
限制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
1327
对失信被执行人应当限制消费措施
1328
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时取消“以其财产支付费用”的限制条件
1329
增加对被执行人乘坐高铁等动车组列车的限制
1330
增加对单位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等四类责任人员的限制
1331
适用限制消费措施应注意的问题
1332
适用限制出境应当注意的问题
1333
通过媒体公布被执行人不履行义务信息
1334
被执行人未按民事调解书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支付延期履行的债务利息
1335
执行工作中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构成
1336
迟延履行期间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起算时间
1337
迟延履行期间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起算的截止时间
1338
不计算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期间
1339
金融不良债权转让案件中,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起算的计算
1340
执行款不足以偿付全部债务时,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与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清偿顺序
1341
给付外币案件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计算
1342
执行回转程序中迟延履行期间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承担
1343
执行监督案件、恢复终结本次执行案件有关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适用
1344
《民事诉讼法》对于未按判决履行义务支付迟延履行利息的前提并未区分具体情形
1345
即时查控财产后两个工作日内补办审批手续
1346
所有执行案件必须办理立案登记手续
1347
被执行人在执行程序中可以行使抵销权
第二十一章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
1348
涉外民事案件的认定
1349
重大涉外案件当事人人数众多指任一方当事人
1350
外国当事人身份材料公证、认证的规定
1351
外国当事人授权委托手续可以在我国境内办理公证
1352
外国当事人授权委托手续可在法院当面办理
1353
执行程序中我国领域外出具的授权委托书需办理证明手续
1354
对外国法院离婚判决效力的承认
1355
对香港地方法院离婚判决效力的承认
1356
港澳居民离婚诉讼的特殊管辖
1357
涉台湾同胞离婚案件的管辖
1358
涉及国外华侨离婚案件的管辖
1359
红十字国际委员会及其财产和资产享有法律程序豁免
1360
我国法院有权受理旅居外国的中国公民同时向两个法院起诉的离婚案件
1361
未协议约定管辖且被告在我国领域内没有住所时适用特殊地域管辖
1362
涉外民事诉讼中的平行诉讼与不方便法院原则
1363
涉外、涉港澳案件中一方当事人未经送达不可宣判
1364
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不得违反一个中国原则
1365
认可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案件的管辖
1366
申请认可台湾地区民事法律文书的范围
1367
《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关于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判决的安排》的适用范围
1368
债权人向两地法院同时申请执行的处理
1369
边境贸易纠纷案件的管辖权
1370
边境贸易纠纷案件限制出境措施的适用
1371
涉外、涉港澳台案件以邮寄方式推定送达及涉外公告送达期间为3个月
1372
公约送达与公告送达系两种不同送达方式
1373
以公告方式送达涉外案件一审民事判决书无效
1374
涉外、涉港澳民商事案件可以适用传真、电子邮件等新的送达方式
1375
可以向在我国领域内出现的受送达人直接送达
1376
可以向受送达人的诉讼代理人、代表机构、分支机构、业务代办人送达
1377
涉外案件可以适用公约、司法协助协定方式送达
1378
涉外案件不能适用公约、协定、外交途径的情形
1379
涉外、涉港澳案件同时采取多种方式送达时,根据最先实现送达的方式确定送达日期
1380
涉外、涉港澳案件留置送达方式的适用
1381
涉外案件中受送达人未履行签收手续视为送达的情形
1382
受送达人所在国是否允许邮寄送达的判断方法
1383
涉外民商事案件的集中管辖
1384
涉外民商事案件的范围
1385
涉外民商事案件再审和申诉案件的管辖
1386
涉外合同协议管辖条款的效力认定
1387
管辖协议应采用书面形式
1388
人民法院无权管辖的港澳纠纷,一方当事人起诉,另一方当事人应诉的,法院取得管辖权
1389
涉外财产保全措施可由当事人申请或法院依职权采取
1390
涉外仲裁保全规定
1391
我国法院驳回承认和执行日本法院判决的申请
1392
涉外知识产权案件不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
1393
网络纠纷的涉外管辖
1394
香港特别行政区高等法院的《谕令》具有证据三性的,可以作为证据采信
1395
未经最高院批准并通过国务院有关部门联系,人民法院不得进行涉港调查取证司法协助工作
1396
执行《送达公约》应注意的问题 第二十二章仲裁
1397
仲裁案件的编号
1398
仲裁协议的形式要件
1399
仲裁条款必须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
1400
约定仲裁管辖必须有明确的意思表示并订立仲裁协议
1401
一方当事人发出缔结仲裁协议要约,对方未明确答复,不构成默示同意接受该仲裁协议
1402
仲裁庭无权对涉及仲裁协议之外第三方的纠纷作出裁决
1403
当事人概括约定仲裁事项为合同争议的认定
1404
因合同中部分变更条款产生的纠纷属于“与合同有关的争议”
1405
仲裁事项约定不明的认定
1406
与合同有关的侵权纠纷可以通过仲裁解决
1407
因合同之外的附件和相关文件产生的纠纷是否属于仲裁事项的认定
1408
主合同仲裁条款的效力不及于从合同中的保证人
1409
从合同约定仲裁时案件的管辖
1410
关于变更纠纷解决方式的合同效力的认定
1411
合营企业不受合资经营合同仲裁条款约束
1412
履行承包合同产生纠纷不受合营企业合作合同仲裁条款约束
1413
租赁合同中的仲裁条款不能限制承租人就行使优先购买权提起民事诉讼
1414
约定仲裁机构是否明确的理解与适用
1415
仲裁协议对仲裁机构名称表述不规范的处理
1416
仅约定仲裁规则未约定仲裁机构的处理
1417
同时约定两个仲裁机构的仲裁条款效力
1418
约定由某地仲裁机构仲裁的仲裁协议效力
1419
仅约定仲裁规则、仲裁地点的仲裁协议效力的认定
1420
对纠纷解决方式约定不明时应予以诉权保护
1421
不具有涉外因素的纠纷不能约定由境外仲裁机构裁决
1422
或裁或审协议效力的认定
1423
仲裁协议对继受人的约束力
1424
合同转让情形下仲裁协议效力的认定
1425
仲裁协议独立性原则的适用
1426
合同援引其他文件中的仲裁条款作为合同纠纷解决方式的有效
1427
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案件的管辖
1428
当事人可以向法院请求确认其与对方之间不存在仲裁协议
1429
默示仲裁协议的法律效力
1430
合同仲裁条款无效,虽然一方当事人参加仲裁审理过程,但其始终对仲裁委管辖提出异议,不能视为其接受仲裁委的管辖
1431
订有仲裁条款的合同一方当事人不出庭应诉的处理
1432
涉外仲裁协议效力的准据法
1433
撤销仲裁裁决的标准
1434
仲裁裁决超裁的情形及处理
1435
送达裁决书超过期限非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
1436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诉讼案件当事人及诉讼费用
1437
案外第三人不具备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主体资格
1438
仲裁委员会及案外人不能作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主体
1439
重新仲裁的适用条件和审查程序
1440
申请执行仲裁裁决的管辖法院
1441
已经受理的申请执行仲裁裁决或不服仲裁裁决的案件,不属本院管辖的,应及时移送
1442
仲裁裁决事项部分存在不予执行情形时的处理原则
1443
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可由法院依职权提起
1444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与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程序不得重复适用
1445
裁定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后当事人无权申请执行异议或复议
1446
鉴定机构缺乏法定资质的仲裁裁决不予执行
1447
仲裁协议无效与没有仲裁协议的区别
1448
不能以当事人没有仲裁协议而对劳动仲裁裁决不予执行
1449
确定外资企业清算的裁决的执行
1450
上级人民法院执行部门有权监督纠正下级法院作出的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裁定
1451
当事人未申请撤销仲裁裁决而在执行阶段申请不予执行的处理
1452
当事人恶意串通将法院查封的财产通过仲裁裁决给案外人的,应裁定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1453
仲裁过程中申请财产保全的管辖法院
1454
人民法院审查是否撤销仲裁裁决阶段,不应解除财产保全
1455
未被续聘的仲裁员在原参加审理的案件裁决书上签名有效
1456
仲裁条款无效,一方当事人起诉的,法院具有管辖权
1457
对有关仲裁裁决效力的裁定不可上诉及申请再审
1458
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的案件实行一审终审
1459
法院不可依职权对撤销仲裁裁决的裁定提起审判监督程序
1460
检察机关对有关仲裁裁决效力的裁定不可提起抗诉
1461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劳动争议和解协议,对方可再次申请仲裁
1462
租约并入提单仲裁条款效力的认定
1463
保险人非仲裁条款当事人,除非其明确表示接受,否则提单仲裁条款对其不具有约束力
1464
涉外仲裁裁决案件当事人应当自发现被申请执行人或者其财产在我国领域内之日起计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
1465
涉外仲裁协议效力的审查
1466
涉外仲裁案件的管辖
1467
审理涉外仲裁案件的内部审查制度
1468
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案件的收费及审理期限
1469
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香港仲裁裁决案件审查
1470
审理涉外合同纠纷涉及仲裁协议的,不须先确认仲裁协议效力
1471
涉外仲裁裁决存在轻微瑕疵的通知仲裁庭重新仲裁
1472
重建仲裁机构以前达成的仲裁协议效力判断
1473
在《仲裁法》施行前签订的仲裁协议效力
1474
人民法院其他工作人员不能担任仲裁员
1475
未免职的退休法官担任仲裁员审理仲裁案件违反法定程序
1476
人民法院不应受理当事人提起的申请撤销仲裁调解书之诉
第二十三章附则
1477
2015年《民诉法解释》适用案件范围及与其他司法解释的衔接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