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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编版•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集成 民事卷 1

更新时间:2018-07-21   浏览次数:1168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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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编版•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集成

民事卷 1


本册细目

CONTENTS

 

第一章民商事审判工作总论

 

001

司法公正为民司法,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002

自觉践行司法为民根本宗旨  

003

坚持依法保护产权原则  

004

坚持尊重契约自由原则  

005

坚持平等保护原则  

006

坚持权利义务责任相统一原则  

007

坚持倡导诚实守信原则  

008

坚持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相统一原则  

009

依法查清案件事实  

010

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011

发挥司法裁判的规范引导功能  

012

正确运用调解与判决方式  

013

深刻把握法律精神,正确适用法律的标准  

014

民事裁判文书说理和引用法律的规则  

015

在认定事实问题上,要整合法律真实和客观真实的价值;在适用法律问题上,要整合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价值  

016

不仅要懂得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的一般规则,更要清楚例外规定  

017

国家政策的司法界定  

018

司法解释与司法政策的关系  

019

深化商事审判理念,尊重商事审判工作的客观规律  

020

民俗习惯在民事审判中的运用  

021

尊重商事交易规则和惯例  

022

规范和正确行使自由裁量权  

023

为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提供司法保障和服务  

024

审慎处理敏感案件  

 

第二章诉讼时效

 

025

明确诉讼时效制度的立法目的,确定制定诉讼时效司法解释的基本原则  

026

诉讼时效制度适用的权利范围  

027

确认合同无效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028

合同解除权系形成权,不适用诉讼时效制度;基于合同解除产生的债权请求权,受诉讼时效的约束  

029

合同当事人有关不适用诉讼时效的约定无效  

030

当事人不得约定延长或者缩短诉讼时效期间  

031

当事人约定变更履行期限不属于延长或者缩短诉讼时效期间  

032

当事人关于应在一定期间起诉的约定不具有法律效力  

033

债务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法院不应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进行裁决  

034

在缺席判决情形下,法院不应主动审查诉讼时效  

035

当事人一方下落不明,法院不应主动审查诉讼时效  

036

一审判决不是同一诉讼进入二审阶段的新的证据,当事人一审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二审时将一审判决作为新的证据主张对方诉讼请求已经超过诉讼时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037

涉及黄金开发基金和黄金地质勘探基金纠纷案件的诉讼时效  

038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之后,债务人对原债务的重新确认导致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起算  

039

企业出售合同中出卖方《资产评值报告》中载明了涉讼债务,不构成债务人放弃诉讼时效抗辩而对该债务重新确认的事由  

040

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起算应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开始计算  

041

项目融资合同中每一期债务请求权的诉讼时效起算  

042

因滚动支付合同之债所产生的给付请求权诉讼时效起算点的确定  

043

合同未约定履行期限,义务人主动履行部分或者全部债务的,诉讼时效期间起算点的确认  

044

合同未约定履行期限,当事人一方出具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诉讼时效期间起算点的确认  

045

起算诉讼时效时对最高人民法院〔2005〕民二他字第35号和法复〔19943号两个文件的理解  

046

附条件履行之债的履行期限及其诉讼时效  

047

合同被撤销前,合同约定债务的诉讼时效期间已经届满,以该诉讼时效抗辩权对抗撤销合同请求权的处理  

048

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和中断后时效期间重新起算的时间点  

049

义务人所留邮件地址错误导致权利人发送的邮件未实际到达义务人的,构成诉讼时效中断  

050

债权人存在认识错误,未向真正的债务人主张债权的诉讼时效认定  

051

权利人在自己的网站、主页发布催收公告不具有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052

债权人不知债务人法定代表人变更,向原法定代表人主张权利的,应视为债权人向债务人主张了权利  

053

权利人向义务人的上级主管部门、与义务人为同一法定代表人的关联企业主张权利的,具有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054

权利人数次发函、对账,以及数次赴义务人所在地主张权利的出差行为,可以形成一个证据链,能够证明诉讼时效连续中断,诉讼时效未完成  

055

公证催收债务应认定诉讼时效中断  

056

经过合法公证的证人证言具有证明力;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其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向债务人主张权利,诉讼时效期间未经过的,法院对其权利应予以保护  

057

当事人通过签订借款合同的方式表明其同意偿还所欠款项,构成诉讼时效中断  

058

不良金融债权转让中,发布有催收内容的债权转让公告或通知可构成诉讼时效中断  

059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对已承接的债权在全国或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发布催收公告,构成诉讼时效中断  

060

当事人就部分债权提起诉讼,诉讼时效中断应及于剩余债权,起诉后又撤诉应以起诉书副本送达对方视为当事人提出要求而引起诉讼时效的中断  

061

由于证据不足被驳回诉讼请求,因发现证据或出现新证据而重新起诉且被支持的,前一次起诉具有时效中断的效力  

062

当事人起诉后撤诉的,如果权利人主张权利的意思表示已经到达义务人的,应认定诉讼时效中断  

063

经催告当事人仍未交纳诉讼费,法院裁定按撤诉处理,不能引起诉讼时效中断  

064

当事人一方撤回申请或者主张,但主张权利的意思表示已经到达义务人的,构成诉讼时效中断  

065

申请先予执行具有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066

不同事项导致的诉讼时效中断后的重新起算  

067

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构成诉讼时效中断,诉讼时效应当自中断之日起重新起算  

068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诉前临时禁令等诉前措施时未按照规定起诉的,构成诉讼时效中断  

069

诉讼时效因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而中断  

070

检察机关在借款合同履行期间冻结部分货款,不属于借款合同的“履行中断”  

071

义务人履行了同一合同项下的人民币借款债务的,对该合同项下的美元及日元借款债务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072

义务人认可债务的存在,但主张其已清偿,不应负清偿责任的情形下,若权利人举证证明其未清偿债务的,义务人对债务的承认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073

连带债务在诉讼时效中断效力方面具有涉他性  

074

主债务人与连带保证人为法定代表人同一的关联企业,法定代表人在写有债务人及担保人名称的催款通知单的债务人一栏内签字并加盖公章,并未在担保人处签字和加盖公章的,该催收行为对债务人和保证人均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075

连带债务人中的一人放弃诉讼时效抗辩权不具有涉他性  

076

债权人不知债务人已被吸收合并,向原债务人主张权利,具有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077

权利人被检察机关作出不予起诉的决定释放后,能够向责任人主张权利而怠于主张的,应承担诉讼时效期间已过的法律后果  

078

行政机关的相关行为,具有诉讼时效中断效力  

079

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签收债权人催收欠款通知的行为具有诉讼时效中断效力

080

特殊诉讼时效期间因权利人主张权利而中断后,重新起算的诉讼时效期间还是特殊诉讼时效期间  

081

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无法主张权利导致诉讼时效中止的具体情形  

082

抗震救灾期间对《民法通则》第139条等规定的“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的确定的司法原则  

083

债权转让情形下,债务人可以对新债权人主张原债务的诉讼时效抗辩权  

084

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的保证期间超过两年,是否适用《诉讼时效规定》第21条,取决于债权人在主张保证权利时主债务的诉讼时效期间是否已经届满  

085

主债务人放弃诉讼时效抗辩权,保证人仍然可以行使主债务人的诉讼时效抗辩权  

086

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  

087

放弃诉讼时效抗辩权主观构成要件的认定  

088

可认定义务人同意履行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债务的情形  

089

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债务人书面承认全部债务,但只同意偿还部分债务的效力认定  

090

义务人单方承诺履行诉讼时效期间已过债务后反悔,法院不予支持  

091

保证人为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债务提供担保,不能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进行抗辩

092

关于义务人自愿履行部分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债务,权利人要求义务人履行全部债务的处理  

093

最高人民法院法释〔1999〕7号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  

094

主债务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保证人在债权人发出的催收逾期贷款通知书的保证人一栏内签字或者盖章,认定其是否放弃诉讼时效抗辩权的判断标准  

095

债务人在权利人发出的询证函、对账单、确认书、欠款单上签字或者盖章的,如这些文书无主张权利的意思表示,则不能仅根据债务人签字或者盖章就认定其放弃诉讼时效抗辩权  

096

诉讼时效时间届满,义务人口头承诺还款,认定其放弃诉讼时效抗辩权  

097

在保证期间内保证人在债权转让协议上签字并承诺履行原保证义务,视为债权人向担保人主张债权,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开始计算  

098

诉讼时效期间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保证人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099

主债务及保证债务均未过诉讼时效则保证人担责  

100

借款合同及担保无效情况下,对保证人承担的过错赔偿责任诉讼时效的起算  

 

第三章物权法总论

 

101

关于审理物权纠纷案件的司法政策精神  

102

合同效力与物权效力相区分的原则  

103

物权转让与债权转让的界定  

104

在依法认定共有物单方处分、一物多卖合同有效的同时,通过违约责任等制度实现当事人之间利益的平衡  

105

确认不动产物权权属或者物权基础关系争议属于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  

106

不动产登记和权属证书的证明力  

107

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具有代表不动产物权的功能,其作用仅是证明证书所载法律事实或法律行为曾经发生,不直接决定实体法律关系的存在与否  

108

建筑容积率不能作为认定房屋权属的依据  

109

不动产确权争议不受异议登记失效的影响   

110

当事人请求确认违法建筑权利归属和内容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由行政部门解决  

111

不动产物权预告登记的法律效果  

112

标的物灭失时,预告登记权利人的债权不具有代位效力  

113

预告登记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  

114

预购商品房抵押的预告登记不产生抵押效力  

115

转让人的债权人不属于《物权法》第24条所称“善意第三人”  

116

能够发生物权变动效力的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的范围  

117

人民法院生效判决是物权变动的依据之一,但不能产生与登记相同的公示效力  

118

以物抵债调解书不具有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  

119

执行程序中以物抵债裁定书能够产生物权变动的效力  

120

行政法律文书不能导致物权变动,不属于《物权法》第28条规定的法律文书  

121

非讼裁判不能导致物权变动,不属于《物权法》第28条规定的法律文书  

122

撤销债务人损害债权行为的判决,属于可以导致物权变动的形成判决  

123

因生效法律文书和征收决定引起物权变动规则的理解和适用  

124

仅依据经过公证的以房抵债协议而不进行房屋过户登记,不能取得房屋所有权  

125

生效法律文书导致物权变动时间的确定  

126

因政府征收决定导致物权变动时间的确定  

127

因事实行为导致物权变动时间的确定  

128

违章建筑不能适用《物权法》第30条规定因事实行为成就取得所有权,可以适用《物权法》占有保护制度予以保护  

129

对国有土地开荒人可以适用《物权法》占有保护制度予以保护  

130

优先购买权人得依一方的意思表示,形成以义务人出卖与第三人同样条件为内容的合同,无须义务人的承诺  

131

继承、遗赠等情形原则上排除按份共有人优先购买权行使  

132

按份共有人优先购买权行使时同等条件的认定  

133

按份共有人优先购买权的裁判保护  

134

按份共有人之间转让共有份额时原则上不得主张优先购买权  

135

两个以上按份共有人优先购买权的保护顺位  

136

善意取得中受让人善意的认定  

137

不动产上是否存在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等无须登记的法定优先权,不应作为衡量受让人是否善意的因素  

138

善意取得中善意判断时点  

139

动产占有改定适用善意取得  

140

善意取得中合理价格的认定   

141

机动车等特殊动产适用善意取得时不需要登记  

142

善意取得制度适用于转让合同无效的场合  

143

善意取得制度适用的排除情形  

144

效力待定的转让合同是否适用善意取得,应当分情况区别对待  

145

重大误解、显失公平合同适用善意取得  

146

权利人对于登记于他人名下的不动产提出的确权请求,人民法院不宜直接判决确认其权属,而宜判决向权利人办理登记过户  

147

买卖合同尚未履行完结,买受人请求确认其为房屋所有权人的,不属于物权确认争议  

148

物权登记、商事登记对民事权益的影响  

149

未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的当事人只对出卖人享有债权请求权,不能对抗第三人依法取得的物权  

150

动产物权指示交付规则的理解和适用  

151

动产占有改定的构成要件  

152

审理土地补偿费分配纠纷认定相关权利主体的标准  

153

侵权纠纷与征收土地地上物补偿纠纷的区别  

154

驳回诉讼请求的生效民事判决不能当然成为确认财产所有权归属的事实依据  

155

动产物权的归属不因非物权人与第三人签订协议而改变  

156

在未办理不动产登记公示前,不动产买卖双方间的法律关系不具有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效力  

157

已取得房屋产权而未实际占有房屋的买受人起诉要求有权占有人迁出房屋的处理  

158

房地产物权的善意取得  

159

执行法院能否保护抵押权人未经诉讼程序确定的抵押权  

160

动产抵押权非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规则的理解和适用  

161

在构成恶意添附情形下,因所有人受有利益不符合受益人主观利益,应认为所受利益不存在,侵权人不得请求返还  

162

是否符合相邻关系要件的判断标准  

163

在不动产权利人发生变化的情况下,侵害相邻权的责任应当由相应的主体承担  

164

占有物返还纠纷案件的举证责任分配  

165

物权请求权的行使与诉讼时效  

166

子女对父母赠与的房屋依《物权法》分则行使物权,将损害父母生活的,人民法院可依《物权法》总则的规定不予支持  

167

共有人请求分割共有财产时,人民法院不宜判决分割使用权  

168

埋藏或隐藏于公民祖宅且能够证明属于其祖产的埋藏物,应判定属于公民私人财产  

169

外国企业受让我国国有土地使用权合法有效  


第四章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和物业服务


一、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170

业主身份的认定  

171

业主专有部分和共有部分的界定标准和范围  

172

建设单位是否已经对规划车位、车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的判断标准  

173

当事人没有对车位、车库的归属作出约定的,该车位、车库的所有权归属  

174

在首先满足业主需要的前提下,小区规划车位、车库可以出租给业主以外的第三人  

175

小区绿地是否属于业主专有部分的认定  

176

业主所购房屋毗邻庭院绿地的权属的确定  

177

在建筑物竣工验收交付后,物业管理用房的分割、转移、调整或重新配置,应当由业主共同或业主大会决定  

178

建筑物共有部分在物业服务企业物业管理期间所产生的收益属全体业主所有,物业服务企业可享有一定比例的收益  

179

建筑物的外墙面属于共有部分,利用该共有部分获得的收益,应当归业主共有  

180

符合条件的楼顶平台,应当认定为专有部分的组成部分  

181

人防工程的权属问题  

182

锅炉房应属于公共设施,属于小区业主集体共有  

183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只能就自己专有的部位行使所有权四项权能,未经其他区分所有权人和物业经营管理者、维修者许可,不得就共用部位行使权利  

184

增建夹层的行为应否实施,必须由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征求全体区分所有权人的意见  

185

小区业主以合理方式行使业主知情权,应当受到法律保护  

186

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法定条件  

187

业主撤销权的行使条件  

188

部分业主以违反法定程序为由请求撤销业主大会决定,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189

业主可以在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中约定不低于《物权法》第76条规定标准的决议规则  

190

专有部分面积、建筑物总面积以及业主人数、总人数的计算标准  

191

业主大会出现“表决僵局”如何处理  

192

夫妻共有某一建筑物专有部分情况下,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在业主大会行使表决权的行为合法有效  

193

数人按份共有建筑物专有部分的情况下,在业主大会表决权的行使  

194

“住改商”过程中,有利害关系业主的同意须以明示的方式表达才为适格  

195

业主(出租人、出借人)与非业主的物业使用人(承租人、借用人)对“住改商”行为的意见不一致,应当如何处理  

196

对长期持续侵害业主共有权的业主和使用人,是否可拍卖或者剥夺其专有所有权  

197

开发商不得因业主未缴纳供热费而解除供热合同  

二、物业服务   

198

合法有效的物业服务合同对所有业主均具有约束力  

199

物业服务企业应承担义务的依据范围  

200

物业服务企业有权就业主相关妨害物业服务秩序的行为提起诉讼  

201

物业服务企业单方提高收费标准的处理  

202

业主以物业服务企业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拒交相关物业费用的处理  

203

业主不得以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抗辩理由而拒付物业费  

204

业主拒绝交纳物业费的正当理由应当限定在物业服务企业不履行物业服务合同,或者履行合同有重大瑕疵  

205

在物业服务企业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的情况下,物业使用人可以拒绝履行支付物业费的义务  

206

物业使用人以业主违反其与自己订立的合同为由而拒绝支付物业费,应考察业主与物业使用人所订立的合同的内容  

207

物业使用人直接与物业服务企业订立物业服务合同的情况下,业主对于物业使用人的支付物业费义务是否承担连带责任  

208

业主拒绝缴纳专项维修资金,并以诉讼时效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09

物业服务合同解除后,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向拖欠物业费的业主提起诉讼  

210

《物业服务司法解释》适用于因非业主的物业使用人引起的物业服务纠纷案件的处理  

211

业主委员会是否具备诉讼主体资格  

212

小区内的土地使用权遭受侵害时,业主委员会有权代表小区全体业主向人民法院提起侵权诉讼  

213

小区一层业主拆墙改门、搭建台阶构成侵权  

214

物业服务企业对小区共用部分安全隐患未及时消除致业主财产损害的,应承担违约责任  


第五章土地承包经营权及其他物权


215

关于涉农民事审判问题的司法政策  

216

着力稳定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  

217

努力维护严格规范的农村土地管理制度  

218

慎重把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标准的确定  

219

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的保护  

220

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是丧失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条件  

221

二轮土地承包后,新出生人口和户口迁入人员要求解决承包地的处理  

222

当事人就他人承包的土地主张权利,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作出裁判  

223

集体经济组织作出的土地承包方案调整决定违反法律规定、侵害承包人权益的,依法应予以撤销  

224

土地承包人因政府征地引发的赔偿纠纷的处理  

225

农村家庭承包合同与其他形式承包合同的区分  

226

土地征收补偿费用纠纷的起诉和受理  

227

国家收回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国有土地,其土地补偿费应当支付给农民集体和该土地的承包经营人  

228

二轮土地承包期内,农户家庭成员中有考入国家公务员或“农转非”的,发包方不能收回承包地  

229

同一块承包地,承包合同和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分别发给不同的农户,该承包地被征收后的土地补偿费应给签订承包合同的农户  

230

安置补助费的发放对象应如何确定  

231

承包土地的农民到小城镇落户后,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保留或者依法流转;该土地如果被征用,有权获得征地补偿款  

232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依法转让后土地被征收,征地补偿款是否归受让方所有  

233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未实际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生的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  

234

当事人就签订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后未实际取得承包土地而提起的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作为民事案件受理  

235

在土地承包经营权系通过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情况下,农户成员死亡的,不发生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  

236

未经民主议定程序,村集体经济组织将“四荒”土地发包给村外人的承包合同的效力认定  

237

未经民主议定程序而签订的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承包合同的效力认定  

238

依法保障农户宅基地用益物权,促进宅基地制度的严格管理与完善  

239

为实现特种用途林地使用权转让之目的的特种林林地承包合同应认定为无效  

240

房屋典当回赎纠纷的处理  

241

房屋无期限典当关系的法律政策界限  

242

绝当后,消灭当户基于典当合同对当物的回赎权,既不违反法律规定,也符合典当行业的惯例和社会公众的一般理解  

243

有典期的出典房屋计算回赎期限时已经从中扣除特殊历史时段,仍符合经过10年未回赎情形的,以其他理由对回赎期限作中止、中断处理,缺乏依据  

244

双方借款行为不符合典当关系成立要件的不应认定为典当关系  

245

因体制变动引起的房地产纠纷案件的受理  

246

军队离退休干部腾退军产房纠纷应否受理  

247

“私房改造”后房屋产权的归属  

248

对非法占用他人企业进行经营所得的财产如何处理  

 

 第六章 合同法总则

 

一、一般规定  

249

关于审理合同纠纷案件的司法政策精神  

250

充分运用诚实信用原则  

251

在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审理中严格适用情势变更原则  

252

情势变更原则的具体适用  

253

适用情势变更原则时对“无法预见”主张的审查  

254

合理区分情势变更与商业风险  

255

国家经济政策的调整导致的合同变更是否属于情势变更事由的认定  

256

适用情势变更原则要充分注意利益均衡  

257

发生情势变更时当事人的再交涉义务  

258

全球性金融危机和国内宏观经济形势变化可否作为情势变更事由  

259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债权人通过执行程序以外、法律未禁止的方式和途径实现其债权属于其正当权利,亦不构成过错  

260

民事合同与行政合同的区分标准  

261

对在交易行为当地或者某一领域、某一行业通常采用的做法是否为交易对方订立合同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理解  

二、合同成立、生效与变更  

262

合同成立、有效和生效的区分  

263

法院认定合同未生效与无效的区别  

264

合同标的不能仅依据一方当事人的主观意愿认定  

265

合同意向书的法律性质和效力  

266

单方变更合同履行期限构成对合同内容的实质性变更,视为新要约  

267

对订单的标注和修改是否构成对要约的实质性变更  

268

在合同当事人双方对一方所发文函所载内容没有具体约定时,这些文函应被认定为该方提出的新要约,另一方在上述文函上签字的,应当被认定为对新的意思表示的承诺 

269

当事人在合同书上签字、盖章的效力,是表明合同内容为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270

对当事人协议中约定的“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内容的认定  

271

印章真实不等于协议真实  

272

合同上仅有法定代表人的签字,未加盖单位公章,单位应承担责任  

273

合同约定以一方当事人的上级单位批准作为合同生效条件的,负有义务一方怠于履行约定义务,不因此认定合同未生效  

274

虽然合同不符合当事人关于签字并盖章成立要件的约定,但当事人事后对合同效力予以认可的,应认定合同依法成立并生效   

275

事实合同的认定  

276

借款法律关系中事实合同的认定  

277

合同关系当事人约定应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而当事人采用口头形式的,虽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但对方未接受的,该合同不成立  

278

一方当事人不正当地阻止合同约定的生效条件成就,致使约定的公证手续无法继续办理的,应当认定合同已经生效  

279

双方当事人的实际履行行为,表明双方对合同生效条件进行了变更  

280

附条件法律行为中所附条件能否成就,无法通过民事证明方法确定的,不属于民事审判过程中所能解决的问题  

281

应以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范围作为认定附条件合同的条件事实是否出现的标准  

282

合同所附条件未成就,当事人一方在诉讼前未支付股权转让款不构成违约  

283

合同约定的义务不能成为民事法律行为所附条件  

284

悬赏广告的效力  

285

对于悬赏广告确定的行为负有特定合同义务或法定义务的人,不能依据悬赏广告取得报酬请求权   

286

数人完成悬赏广告行为的报酬请求权  

287

悬赏广告可以撤回  

288

政府会议纪要对双方当事人是否具有法律约束力  

289

会议纪要具有设定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的内容,且各方当事人已达成一致,应当认为具有法律约束力,其约定的条件未成就,返还财产的请求不成立  

290

当事人就除书面形式以外的是否变更合同情形理解不一致引发争议,应推定为合同未变更  

291

当事人在未以书面形式就合同变更问题达成合意的情况下,不能构成合同的变更  

292

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协商签订后,一方当事人在盖章时对部分条款作了修改,另一方当事人未提出书面异议的,该协议有效  

293

合同签订后双方没有实际履行,又签订了新合同,一方当事人依据原合同的“结算”条款主张合同权利没有依据  

294

当事人一方就合同内容的变更发出单方意思表示,在对方当事人未明确认可时,不发生合同变更的法律后果  

295

金融机构以协议形式与债务人达成具有减免债务性质的约定具有合同法律效力,属于建立新的法律关系,当事人应当遵守  

296

缔约过失责任的承担须以先合同义务的存在及违反为前提  

三、代理与表见代理、表见代表  

297

受托人知道他人在委托协议上代其签名并按委托协议履行的,应认定委托协议对其有效  

298

公司知道其项目部印章在他人承建工程期间对外使用,但并未反对,应对他人的行为对外承担民事责任  

299

对效力待定合同中“追认”的理解  

300

代理人未尽善良代理人的代理义务,第三人亦明知代理人的代理行为存在重大瑕疵,该代理行为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法律效力  

301

被代理人在代理人实施代理行为后,仅对产生的权利予以认可而对相应的义务予以拒绝的主张,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02

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及其认定  

303

盖章与表见代理认定的关系   

304

公司财务负责人在相关担保合同及担保财产清单上签字,视为其代表公司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305

案件构成表见代理,合同内容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的,合同效力不受合同形式瑕疵影响  

306

是否构成表见代理的举证责任的分配  

307

在相对方有过错的场合,不论该种过错是故意还是过失,不应适用《合同法》关于表见代理的规定  

308

出借人在主观上具有过失,向银行出借巨款,银行部门经理行为不构成表见代理  

309

表见代理中的相对人不应享有撤销权  

310

已被停止职务,但未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司法定代表人对外签订合同的法律后果  

311

单位公章和个人名章系被擅自加盖,但是法定代表人在协议上签字,构成法定代表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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