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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编版•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集成 民事卷 2

更新时间:2018-07-21   浏览次数:1359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文章摘要2:

新编版•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集成

民事卷 2


本册细目

 CONTENTS

 

(第六章合同法总则)

 

四、合同效力与民事责任

312

谨慎正确地认定合同无效

313

对《合同法》实施以前成立的合同,适用当时的法律无效而适用《合同法》有效的,则适用《合同法》

314

关于以物抵债合同纠纷案件的审理思路

315

当事人协议直接以物抵债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该协议无效

316

双方约定以将来建成的楼房抵顶债务,不违反法律规定

317

以物抵债协议不宜认定为流质契约

318

债权关系和物权关系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不能以物权关系变动进而否定债权关系的合法效力

319

对注册资金投入未达到法规规定最低限额的企业法人签订的经济合同的效力不宜确认为无效

320

对于行为人的无权处分行为,权利人以多种方式对行为人代其转让资产的行为进行了追认,其应当对行为人的民事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321

不动产多重转让合同的效力

322

当事人于同一天签订多份转让合同的效力认定

323

双方当事人对同一内容达成的两份协议的效力认定

324

根据履行情况,合同可以认定为部分有效,部分未生效

325

国家利益受到损害的认定

326

债务人在欠债情况下将主要财产以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给其关联公司,关联公司未实际支付对价,构成恶意串通、损害债权人利益

327

当事人双方恶意串通签订合同损害第三人利益的事实认定

328

对恶意串通行为,应分析当事人是否具有主观恶意,并结合订立合同时的具体情况、合同约定内容以及合同的履行情况综合判定

329

间接证据可以证明双方的签约行为对第三人构成了恶意

330

两个关联公司之间虚假诉讼、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处理

331

《合同法》第52条第1款第(2)项所称“第三人”是指合同各方以外的人

332

《合同法》第52条第1款第(2)项规定的“第三人利益”包括公司股东的利益

333

合伙企业的部分合伙人向合伙人之外的人出售其财产份额,损害其他合伙人优先购买权的处理

334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行为应为无效,不应受到法律保护

335

不应将国有资产处置主体管理的国有资产利益直接等同于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336

合同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的认定

337

只有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行性规范,合同才认定为无效

338

违反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339

双方当事人约定将一方应承担的公法上义务由另一方实际承担的合同效力

340

未经审批机关批准和登记主管机关核准登记注册,外国企业不得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否则签订的合同应当认定无效

341

《合同法》适用中如何对待国务院颁布的有关合同的条例和最高人民法院旧的司法解释

342

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无效,不以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作为依据

343

法律、行政法规未规定的,在涉及社会公共利益保护的情形下,可参照适用行政规章认定合同效力

344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的批准手续对合同效力认定的影响

345

经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并颁发新的采矿许可证,视为对采矿权转让的同意,当事人以采矿权转让未经审批机关批准为由主张其无效缺乏事实依据

346

相关行政规章规定的兼并过程中有关财务手续、资产划拨手续的报批备案,均属于《兼并协议书》的履行行为,而不属于《兼并协议书》的生效要件

347

如何认定未履行批准或者登记手续的一方构成缔约过失

348

人民法院判决由请求方自己办理有关批准或登记手续的条件

349

《外商投资解释(一)》第6条与《合同法解释()》第8条、《合同法解释()》第9条关于报批义务的不一致规定及处理

350

合同是整体无效还是部分条款无效的认定

351

合同当事人均认为合同有效,法院有权依法认定合同无效

352

投资协议书中回购条款的效力认定 

353

税务征收机关不宜成为确认合同无效之诉的适格原告

354

合同效力的补正

355

当事人可以通过合同,对双方既往发生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性质、目的和作用加以确认、补充、完善和评价

356

合同被确认无效之后的处理

357

无效合同的过错方赔偿损失限于信赖利益,不包括合同有效情形下通过履行可以获得的利益

358

无效合同的缔约过错与责任承担

359

合同无效情况下缔约过失责任的诉讼时效如何起算

360

奖券实际购买人以重大误解为由要求获得奖金或返还奖券的处理 

361

合同条款显失公平的认定标准

362

合同当事人分别持有的合同文本内容有出入的,不能仅据此认定合同某一方当事人存在故意欺诈的情形

363

民事胁迫行为构成要件的认定要点

364

胁迫应当以当事人主观故意为构成要件

365

趁对方公司法定代表人醉酒之际与其签订合同,不属于乘人之危导致合同可撤销的情形

366

当事人主张民事行为存在可撤销理由,但其主张依据的证据难以得出违背其真实意思表示的结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67

一般撤销权的行使

368

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369

债权人向一连带债务人主张权利,不产生放弃对其他连带债务人债权的法律后果

五、格式条款、合同解释

370

格式条款与示范合同的区别

371

合同解释的首要方法是文义解释的方法

372

当事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内容有争议时,应尊重当事人订立合同时的原意对合同进行解释

373

合同条款的解释与变更

374

通过目的解释确定合同条款的真实意思

375

合同的目的解释,应按照与合同无利害关系的理性第三人通常理解的当事人共同的合同目的进行解释

376

正确理解合同内容,准确界定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377

合同中对争议条款的解释有特别约定的,从其约定

378

双方当事人对合同词语含义理解有分歧的,可按照交易习惯或者行业惯例确定其含义

379

保底租金加收入提成合同的性质

380

一式多份合同的法律关系的性质和内容认定

381

相同当事人之间、相同事项上的不同约定,应以签订在后的协议变更签订在前的协议为基本原则,并结合具体履行情况理解和分析协议的关系和内容

382

当事人对多份补充协议的履行内容存在争议的,应根据协议之间的内在联系,以及协议中约定的权利义务分配的完整性,并结合补充协议签订和成立的时间顺序,根据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确定协议的最终履行内容

383

公司大股东签字并加盖公司公章,承诺将公司将来项目所获部分利润支付给他人的合同效力和责任承担

六、涉及第三人利益的合同

384

第三人代为履行债务应以债务人和债权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为前提

385

由第三人实际履行合同情形下,合同当事人的认定

386

因合同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的行为致使债权不能实现,债权人不能向第三人请求解除妨害及要求第三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387

涉他合同中第三人诉讼主体地位的确定

388

实际缔约方以第三方名义签订合同,不能以双方之间借用名义签约的意思表示对抗缔约相对方,除非缔约相对方对此明知并认可

389

债务人向第三人的清偿行为未经债权人同意,不能对债权人发生法律效力

390

辅助履行交货义务的人未按照买卖合同的约定履行供货义务,应由合同出卖人承担第一顺位的清偿责任,没有履行所承诺的辅助义务的人应在出卖人不能清偿的范围内承担补充责任

七、合同履行

391

合同是否实际履行对认定合同真实有效的影响

392

当事人约定一方不履行支付金钱义务时应当以交付某物来履行义务的情况下,交付某物之约定并不当然限制对方的违约救济手段

393

买方主张卖方没有写明买方为收货人构成违约的处理

394

合同约定的某期日之前履行,包括该期日当天履行

395

合同义务履行顺序约定不明确,合同双方协商不成时,应依公平原则并考虑事实状况合理履行 

396

在合同含义未予确定之前,一方当事人不能以对方未履行该义务为由而停止履行合同明确规定应由其履行的义务

397

合同履行期限约定不明的处理

398

未约定合同履行期限及履行顺序时的利息承担方式

399

债权人持续接受债务人部分履行未约定履行期限的债务且对剩余债务未约定履行期限的,债权人可随时要求债务人履行剩余债务

400

债务人的给付不足以清偿其对同一债权人所负的数笔相同种类的全部债务,应当优先抵充已到期的债务

401

连环购销合同中当事人之间特别约定的适用范围

402

双方签订的两个合同虽然涉及同一批货物,但因两个合同的订立目的及约定内容各不相同,故应分别依照合同约定确定货物价值

403

普通发票的证明力

404

债务人在债权人发出的债务逾期催收通知书上签字或者盖章的行为,属当事人对民事债务关系的自认,人民法院可据此认定当事人之间存在债务关系

405

不能仅以债权人在其财务报表对债权债务情况未予记载而否认债权真实性

406

《企业询证函》不能作为确定企业债务数额的唯一证据

407

双方签字盖章的对账结果可以确认相互间债权债务数额,单方提交的明细表不能证明双方存在债权债务关系

408

同时履行抗辩权是否适当行使的判断标准

409

双务合同先履行抗辩权是否适当行使的判断标准

410

合同一方当事人行使不安抗辩权的,人民法院应综合情况考虑,酌情判决,平衡双方当事人的利益 

411

合同一方当事人以案外人违约为由主张行使不安抗辩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412

债权人出具收据是对债务人的一项附随义务,债权人不履行该义务的,债务人比照提存的有关规定进行提存,并无不当

413

台风(风暴)是否属于不可抗力

414

库房出租方没有安装避雷针,因雷击火灾致库存商品受损的,不能以不可抗力免责

415

当事人将不可抗力排除在免责事由之外的约定无效

416

在合同履行期间,因执行国务院及部委的相关文件而中止履行合同的,不构成违约

417

因国家政策及政府命令致使合同解除,无须承担违约责任

418

双方当事人因国家政策调整而合意解除合同的,造成的损失由双方当事人合理分担

419

政府征用行为不构成不可抗力

420

不动产开发项目因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而最终不能进行,不属于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不能归因于不可抗力 

八、债权人代位权与撤销权

421

债权人代位权纠纷案件的立案审查标准和实体裁判标准的法律尺度

422

代位权行使要件的价值权衡

423

代位权的客体范围

424

代位权范畴不能从债权任意扩张

425

债权人代位权的客体是指债务人怠于向次债务人主张其到期债权,债务人怠于主张其他权利如物上请求权,债权人向次债务人行使代位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426

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与债务人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存在的,法院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427

代位权诉讼中债权成立要求债权数额应当确定

428

债权人代位权诉讼中对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债权债务关系合法性和确定性的审查

429

债务人迟延履行到期债务和怠于行使到期债权的认定

430

债务人作为胜诉方不积极要求次债务人履行生效判决的,债权人无权以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为由请求行使代位权 

431

对债权人到期债权造成损害的判断标准

432

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均未超过诉讼时效期间,次债务人对债权人主张诉讼时效抗辩权的,不予支持

433

债权人以债务人为被告提起诉讼后,又向同一法院以次债务人为被告提起代位权诉讼的处理

434

债权人为多数时,某一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其他债权人另行提起代位权诉讼的处理

435

债权人对次债务人提起代位权诉讼后,债务人就同一债权对次债务人另行提起诉讼的处理

436

当债权人对次债务人提起代位权诉讼后,债务人诉讼地位的确定

437

代位权诉讼中的裁定驳回起诉和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438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效果归属

439

债权人代位权与代位申请执行之间的关系

440

代位权诉讼的既判力 

441

代位权诉讼不成立的判定

442

代位权诉讼中的债务抵销

443

债务人或次债务人系企业的,法院在受理对其的破产申请后,如何与已经开始而尚未审结的代位权诉讼案件协调处理

444

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条件

445

债权人撤销权诉讼中实体法和程序法的适用

446

债务人无偿转让股权的行为也可以成为债权人撤销权行使的对象 

447

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转让财产的行为

448

 “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的判断基准

449

仅判定转让资产中的一项库存产品存在低价行为,不能据此判定整个资产交易行为构成明显不合理的低价

450

债权人撤销权制度中债务人行为有害于债权的判断标准

451

以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为由主张撤销权,须以债务人、受让人主观上有恶意为成立要件

452

对债权人撤销权纠纷案件相关证据的审查判断,应当确立一个较高程度的证明标准

453

股权转让中,股权受让人未支付转让款但以有偿转让合同二次转让股权且未收取二次转让款,就二次转让合同,债权人对于提起撤销权诉讼或代位权诉讼有选择权

454

债权人撤销权与请求确认合同无效权利的行使

455

债权人撤销权的效力范围

456

债权人撤销权除斥期间的认定

九、合同转让与债务加入

457

债权受让人行使权利不得超越其所受让的原权利的范围

458

债权受让人以不明确的债权提出主张的处理

459

质保金是合同价款的一部分,属于有效存在的债权,具有可转让性,不存在法律规定的排除性事由

460

转让无效合同权利的债权转让合同一般应当认定无效 

461

债权人以登报的形式通知债务人并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只要债权人实施了有效的通知行为,债权转让就应对债务人发生法律效力

462

债权人不能请求撤销约定转移债权的合同

463

债权转让未通知债务人的处理

464

债权转让后原债权人无权再向债务人主张权利

465

债权转让中通知义务的具体履行

466

转让合同债权可以以口头方式通知债务人

467

第三人与原债权债务关系当事人对货款支付方式作出意向性约定,并不产生第三人和原债权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

468

债务转移的认定

469

债务人向债权人出具承诺书表示将所负债务转移给第三人,而债权人对此未接受亦未在债务人与第三人签订的债务转移协议书上加盖公章的,应当认定债权人不同意债务转让

470

以构成债务承担为由诉请对方承担债务的行为表明对债务承担的意思表示予以接受,应认定当事人双方对债务承担达成合意

471

债务原始发生合法与否不影响之后债务承担协议的法律效力

472

债权债务转移协议书是由兼并行为引起的,但其法律效力的产生并不依附于兼并协议书,兼并协议书的履行情况也不影响债权债务转移协议书确定的权利义务关系

473

债务移转完成后,新债务人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债务,债权人只能向新债务人而不能向原债务人请求履行或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474

债权转让合同和向第三人履行合同的区别

475

债务加入的认定

476

第三人代为履行与债务加入

477

合同以外的第三人向合同债权人承诺承担债务人义务,债权人未明确反对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债务加入

478

第三人债务加入,并不免除原债务人的还款责任

479

第三人代为清偿债务的认定

480

第三人与债权人约定由第三人“代替”债务人向债权人还款,应认定构成债务加入,第三人与债务人共同向债权人偿还债务

481

债务加入时的债务是已经明确的还款责任,而非《代理进口合同》项下的义务,因此,债务加入人并不享有债务人在《代理进口合同》项下的抗辩权

十、合同终止与合同解除

482

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性质不得抵销的债务的理解

483

抵销是双方互负债务的抵销

484

债务抵销的前提应当是债权债务数额明确无争议

485

债务人抵销权与应收账款质权的冲突解决规则

486

代物清偿不能达到消灭债务目的时,债权人仍有权要求债务人支付欠款及利息

487

次债务人未实际履行代物清偿协议,则次债务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原金钱债务并未消灭,债权人仍有权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

488

以资抵债协议未实际履行的,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履行原债务

489

债务相互抵销是否可以合并审理的判断标准

490

只有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足以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构成根本性违约的,当事人才能行使法定解除权

491

上诉人没有按期完成约定的建设项目,合同目的已无法实现,合同应当予以解除

492

矿山企业股权转让合同的受让人以转让人未在约定期限内交付安全生产许可证,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为由主张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

493

判断某一违约行为是否属于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根本违约)的标准

494

租赁合同及补充协议未对合同解除权进行约定,租赁双方虽均存在违约行为,但都未达到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程度,不应认定构成根本违约

495

合同继续履行的基础存在,合同一方当事人要求合同履行的应当继续履行

496

产能置换协议约定的主要内容已履行完毕,协议不具备解除的条件,双方应继续履行未尽义务

497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分期支付转让款中发生股权受让人延迟或者拒付等违约情形,股权转让人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股权转让合同的,不适用《合同法》第167条关于分期付款买卖中出卖人在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时即可解除合同的规定

498

合同解除权的行使须以解除权成就为前提,解除行为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

499

相对人未进行催告,解除权人行使解除权的期限

500

解除合同方未向对方提出而是在其他合同中与他人约定解除前述合同的,不发生合同解除的效果

501

一方当事人提出解除合同后,拒绝对方提出减少其损失的建议,并放弃履行合同,致使自身利益受到损害的,应自负全部责任

502

当违约方继续履约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时,可以允许违约方解除合同,用赔偿损失来代替继续履行

503

因国家法规、政策导致合同不能履行的法律后果

504

构成合同主要内容的条款不能被单独解除

505

合同双方均起诉请求解除合同的,属双方解除合同意思表示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一方反悔的,法院不予支持

506

放弃约定解除权的认定

507

合同一方当事人的行为表明其放弃行使合同解除权,且与对方当事人就协议书的继续履行达成了新的约定,当事人不得再行请求解除合同

508

附约定解除条件合同,自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解除合同通知到达对方时合同解除,无须相对方作出明确意思表示

509

主张解除合同的一方以其发出的解除合同的通知送达对方即已产生合同解除的效果,如对方对解除有异议,须首先向人民法院提起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后,方可请求法院判令继续履行合同的主张,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510

诉讼期间当事人行使合同解除权的行为不能产生解除合同的法律效果

511

对不能实际履行的合同,违约方在诉讼中请求解除的,人民法院可以支持

512

合同解除以享有解除权一方的相关解除文件送达到相对方之时作为开始发生法律效力的依据

513

当事人未通知对方解除而是直接起诉要求法院解除合同的,在法院判决未下达前,合同不解除

514

当事人根据《合同法》第96条的规定通知对方要求解除合同的,必须具备《合同法》第93条或者第94条规定的条件,才能发生解除合同的法律效力

515

发生在《合同法解释(二)》施行前的合同解除行为的处理

516

合同履行殆尽时,守约方不得依约解除合同

517

解除条件已经成就的,合同解除后不以恢复原状为必要

518

合同解除后的预期可得利益损失不属于赔偿范围,而违约期间的损失包括可得利益

519

在合同解除后,双方当事人在自愿基础上达成的损失赔偿金条款,除存在无效或可撤销情形外,一方当事人以数额过高或过低为由请求调整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520

合同解除原则上有溯及力,继续性合同的解除无溯及力

521

合同期满双方没有及时解除合同,并在协商过程中继续经营,期间所取得的收益应当按照公平原则进行分配

522

当事人根据原判指引在另诉中已实现合同解除后的应得权益,其再对原判解除合同的认定申诉一般不予支持

523

普通的关联性合同不属于主从合同,效力各自独立,可以分别解除

524

投资建造合同的解除与经营权损失赔偿

十一、违约责任

525

特定义务不存在或其条件不成就,针对该义务约定的违约金条款不能适用

526

合同约定的主要义务已经双方当事人书面变更,一方当事人主张对方违反合同约定不能得到支持

527

债权人进行债务免除的意思表示明确,一经作出后不能撤回

528

双方当事人在协议中就违约责任承担方式约定选择性条款,除非作出特别约定,否则选择性条款只能择一行使,而不能相继行使

529

非违约方申请继续履行合同在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的,人民法院不应支持

530

当事人在付款条件已经成就的情况下,没有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并以诉讼方式终止合同的履行,视为违约,违约方应当向对方偿付合同约定的违约金

531

当事人因受对方起诉导致不能正常履行合同的,不承担违约责任

532

一方发出解除合同通知书并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对方认可解除合同,但要求通知方承担违约责任的,不能认定为协议解除,当事人仍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533

质量保证金与违约责任的关系

534

质量保证金责任的承担,以交付质量不合格的标的物为最终结果标准

535

当事人主观状态对质量保证金责任适用条件的影响

536

减价责任及减价的计算

537

违约金制度系以赔偿非违约方的损失为主要功能,而不是旨在严厉惩罚违约方

538

当事人起诉时所主张的违约金虽注明了计算至起诉日的确定数额,不能视为其放弃了起诉日之后的违约金

539

合同解除后违约金条款的适用

540

当事人就专门事项作出特殊约定的违约责任条款,在无明确约定的情况下,不能将其扩大理解为整个合同通用的违约条款

541

在合同不能履行情况下达成的清理、补偿协议,具有独立性,其性质与违约金不同

542

施工合同无效,不影响清算协议独立性和法律效力

543

违约金过高的认定标准

544

调整违约金的举证责任分配

545

在当事人仅纠缠于是否构成违约而未对违约金高低进行主张权利时,人民法院应当行使释明权:假设被告存在违约行为,对违约金的数额有何异议

546

违约方抗辩其没有违约、不应支付违约金,当该抗辩不成立时,违约方又提出其原抗辩中包含了“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减少”的意思表示,请求人民法院予以减少的处理

547

一审法院未就违约金过高问题向当事人进行释明,二审法院不宜以此为由发回重审

548

双方当事人均未能提供违约损失的具体数额,人民法院可依公平原则对违约金是否过高作出裁量

549

不安抗辩权的行使与违约金数额调整的标准

550

关于可得利益损失的计算规则

551

可得利益损失计算中的可预见规则

552

混合过错规则适用于违约损害赔偿领域

553

可得利益损失计算中的损益相抵规则

554

转售利润损失的界定

555

可得利益损失计算中的减损规则

556

可得利益赔偿的损失的计算公式

557

不适用可得利益损失赔偿规则的情形

558

守约方实际损失大于违约方应支付的违约金数额,违约方还应承担违约赔偿责任,但赔偿数额应以守约方实际损失为限

559

双方当事人均构成违约,违约金、约定损失赔偿条款的适用及其与其他损失赔偿之间的关系

560

当事人双方违约,一方为根本性违约的,赔偿给对方造成的实际损失

561

违反后合同义务应当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限于实际损失

562

迟延履行合同情形定金罚则的适用

563

因第三人的过错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时定金罚则的适用

564

违约金与赔偿金可以并用

565

未约定违约金及损失赔偿金计算方式的,违约方也应当赔偿损失

566

判决支持利息与支付违约金的情形

567

合同虽然约定了违约金条款,但守约方针对违约方的违约行为仅提出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并未提出要求其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不应适用违约金条款

568

适用定金罚则应当注意的问题

569

双方当事人未将月度履约保证金表述为“定金”,但在出现相关违约情形时其所体现的惩罚性和损失补偿性与定金规则相类似,违约方应当按照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570

具有多重性质的定金的适用

571

定金与违约金、赔偿损失之间的关系

572

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的认定

573

不真正连带债务问题

 

第七章买卖合同

 

一、买卖合同的成立和效力

574

交货凭证对买卖合同成立的证明力

575

结算凭证对买卖合同成立的证明力

576

债权凭证对买卖合同成立的证明力

577

预约合同的法律性质和效力

578

预约合同的违约责任

579

预约合同是否具有强制合同当事人订立本约合同的效力,要根据预约合同的具体内容进行判断

580

各方当事人就转让相关企业股权达成预先约定的合同的效力

581

预约合同违约方应承担较缔约过失责任更为严重的赔偿责任

582

出卖他人之物的买卖合同效力认定

583

买卖合同中出卖人无权处分,即使买卖双方在合同中进行了约定,买受人也无法通过该买卖合同而取得相应的权属

584

出卖将来财产的买卖合同,适用《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3条规定

585

强力维护诚实信用原则 

586

买卖合同当事人的认定

587

包产包价、先款后货的买卖合同与承揽合同的区分

588

买卖合同与股权转让合同的区分

589

买卖合同与委托合同的区分

590

购买方接受并提交认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作为认定实际交易价格的直接证据

591

仅有增值税发票不能取代合同而成为判断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真实交易关系的依据

592

当事人没有就买卖电煤签订书面合同,发生纠纷后电煤结算价格的确定

593

双方当事人在以往的业务往来中一直体现为供货与付款的买卖合同关系,没有充分证据能够证实双方与案外人之间存在结转关系,在一方完成供货的情况下,另一方应承担付款义务

594

买卖合同双方的对账结果具有较强的证明力,但仍应结合合同约定、履行情况、交易习惯综合审查判断

595

当事人于案涉合同中对价款、结算方式等交易内容有明确约定的,法院不宜自由裁量适用其他方式对当事人之间的结算、交易进行安排

596

买卖合同价款利息的计算

597

根据市场因素,双方当事人对所签买卖合同的价格条款进行变更,并不影响买卖合同的性质

598

买卖合同卖方在履约过程中提高商品价格行为是否正当、合理,要结合该特定历史时期相关商品的市场行情这一背景事实加以判断

599

合同约定并未将开具增值税发票作为支付货款的前提条件,买受人不能以出卖人未履行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合同附属义务抗辩其支付货款的合同主要义务

600

买卖合同被认定无效卖方返回本金后,利息损失的处理

二、标的物交付和所有权转移

601

电子信息产品的交付方式

602

普通动产多重买卖的履行顺序

603

特殊动产多重买卖的履行顺序

604

多重买卖合同与出卖他人之物的合同的区分

605

出卖人与先买受人签订买卖合同后,又与后买受人签订买卖合同且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先买受人提起债权人撤销权之诉的处理

606

多重买卖中因交付取得所有权与因善意登记取得所有权之关系

607

活体物买卖中,活体物的数量不能以合同上约定的数字来认定

608

在买受人拒绝接收多交付部分标的物的场合,标的物的保管费用及损失的承担

609

在买受人代为保管多交付的标的物期间,买受人因为保管行为而承受额外的损失的,该部分损失由出卖人承担

三、标的物风险负担

610

买卖合同成立后标的物出现毁损、灭失的风险负担

611

在未约定交付地点或约定不明的情况下,交付地点的确定规则

612

异地买卖引发的货物运输风险承担

613

买卖合同标的物特定地点风险转移规则

614

路货买卖出卖人隐瞒风险事实的风险负担

615

买卖合同未经特定的标的物风险负担 

四、标的物质量

616

产品质量是否合格的认定

617

审理产品质量纠纷案件,应根据产品质量标准来确定产品是否合格,优先适用强制性标准和国家标准

618

买受人“及时检验”的期间确定

619

物的瑕疵担保责任与加害瑕疵给付责任的关系

620

区分物的瑕疵担保责任与产品责任

621

物的瑕疵担保责任与附随义务之违反的关系

622

向第三人履行之买卖合同的检验标准

623

买受人就标的物的数量或质量不符合约定提出异议的合理期间

624

约定的检验期间过短的认定

625

买受人未在检验期间内提出标的物瑕疵异议的后果

626

批量性质量问题导致的买卖合同解除

627

买卖合同卖方提供的原料未能通过国家规定的标准,导致买方生产的产品无法办理相关批准证书,不能合法销售的,可认定合同目的不能实现

628

买卖合同中未将所有出卖方应负的责任都明确约定限制在出卖方与第三方所签合同约定的责任范围之内,则无论买方是否知悉出卖方与第三方签订合同中的条款如何约定,出卖方均应按照出卖合同的约定承担相应的责任

五、违约责任

629

减价与瑕疵程度、过错等的关系

630

当事人违反合同附随义务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631

特定设备买卖存在履约瑕疵,但是双方是针对现存特定的设备买卖,达成买卖合同的基础是基于对设备本身的认可,因此履约瑕疵不导致合同的解除

632

买受人无证据却以机器设备存在质量问题为由拒绝支付剩余款项,构成违约

633

买卖合同因出卖人违约产生的保证金损失及可得利益损失的承担

六、所有权保留

634

所有权保留的适用范围

635

出卖人取回权及其限制

636

所有权保留中买受人赎回权、出卖人再出卖权以及相关清算问题

七、分期付款买卖合同

637

分期付款买卖的界定

638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中未对买受人逾期支付价款时出卖人的权利作出任何约定时的处理

639

分期付款买卖中消费者的特别保护

640

买受人为非消费者时,合同内容对买受人约束苛于《合同法》第167条第1款规定的处理

641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解除后出卖人利益补偿问题

八、其他

642

还本销售合同纠纷案件的法律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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