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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编版•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集成 民事卷 3

更新时间:2018-07-21   浏览次数:1282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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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编版•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集成

民事卷 3


本册细目

CONTENTS

 

第八章民间借贷合同

 

一、一般规定  

643

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司法政策精神  

644

民间借贷行为及主体范围的界定  

645

小额贷款公司属于《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的调整范围  

646

小额贷款公司可以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的规定发放贷款并收取相应利息,尽管其发放的贷款额度可能违反了相关行政监管政策的规定,但并不能据此影响合同的效力  

647

因存单发生的借贷纠纷属于《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的调整范围  

648

当事人以民间借贷关系起诉,但法院认定当事人之间并非民间借贷关系的,应当释明  

649

委托贷款借款合同与借款及保证合同的区分  

650

委托人提供资金,受托银行根据委托人的意思代为发放并收回贷款,受托银行收取手续费但不承担信用风险,这种委托贷款实质是委托人与借款人之间的民间借贷  

651

涉案融资租赁合同没有融物属性,仅有资金空转,系以融资租赁之名行借贷之实,应属借款合同  

652

民间借贷合同履行地的确定  

二、民间借贷合同的成立和效力  

653

民间借贷合同关系成立的认定  

654

民间借贷纠纷中代理关系是否成立的认定  

655

民间借贷合同的合法性与合同效力认定  

656

非金融机构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外发放贷款不当然作无效处理  

657

自然人从银行贷款另行转贷牟利不宜认定无效  

658

职业放贷人的对外放贷行为不完全作无效处理  

659

非金融机构法人及其他组织向公众吸收存款形成的民间借贷合同不当然无效  

660

企业之间基于生产和经营需要订立的借款合同有效  

661

企业之间融资性买卖的效力  

662

企业内部集资的效力认定  

663

典当行与当户签订的动产抵押借款合同的效力认定  

三、事实认定  

664

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债权凭证或者能够证明借贷关系存在的证据  

665

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借贷事实的认定  

666

民间借贷案件中大额现金交付的证明标准  

667

民间借贷案件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和事实审查标准  

668

当事人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对另一方当事人陈述的案件事实明确表示承认,后又反悔,否认已经承认的事实的,有违诚实信用原则  

669

缺乏借款合同的民间借贷案件中的举证责任分配  

670

负有举证义务的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法律后果  

671

民间借贷虚假诉讼的判断标准和处理  

672

借条与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是否存在的认定  

673

关于借贷事实与欠款数额的认定  

674

出借人与借款人签订两份无关联的借款合同,出借人以没有履行出借款项义务的合同主张权利的,不应获得支持  

675

在当事人之间存在两个以上的合同关系时,对某一行为属于履行哪一份合同债务的确定  

四、利率利息  

676

关于民间借贷利息的认定问题  

677

民间借贷案件借款本金、逾期利息和违约金的认定  

678

债务人应当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给付债权人按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和律师费  

679

逾期利息的计算基数是借款本金,不能将利息计入本金中计算逾期利息  

680

民间借贷合同中没有约定利息,借款人自愿支付,事后无权以不当得利为由要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利息  

681

民间借贷合同中复利与高利贷的处理  

682

借款合同履行过程中借款人支付的款项是本金还是利息的认定  

五、担保  

683

民间借贷合同中保证条款的认定  

684

一般保证人在借款期间届满后向出借人作出书面还款承诺,视为放弃先诉抗辩权  

685

对保证期间是否经过的案件事实,人民法院应依职权主动审查  

686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应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作出决议,相对人在签订担保合同时应否审查该决议  

687

借款人签订买卖合同作为借贷的担保,出借人要求履行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处理  

688

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的性质与法院认定的不一致,法院释明后当事人拒绝变更诉讼请求的,应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689

民间借贷与商品房买卖的区分  

690

当事人协商一致终止借款合同关系并建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关系的,依法确定双方法律关系转化为商品房买卖合同关系  

691

互联网借贷平台的责任认定  

六、民刑交叉  

692

关于民间借贷民刑交叉问题  

693

非法集资犯罪与民间借贷案件有关联但不是同一事实的认定  

694

民间借贷与非法集资的区分  

695

主债务人已因主合同法律事实被判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对债权人起诉担保人或同时起诉担保人和债务人的民事纠纷应予受理  

696

债务人已被判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民间借贷案件审理中发现法律事实涉嫌应被追究而未被追究的犯罪行为的处理  

697

集资诈骗中被告人已经被判刑,被害人以民间借贷纠纷为由起诉要求被告人或担保人承担赔偿责任的,应予受理  

698

涉嫌犯罪的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认定  

699

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担保人的责任承担  

七、其他  

700

企业法定代表人签订的民间借贷合同的处理  

701

民间借贷中共同借款人的认定  

702

借款人提前偿还借款的法律效果  

703

民间借贷诉讼时效问题  

704

借贷纠纷案件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被驳回后,又以不当得利为由另行起诉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九章房屋买卖合同

 

一、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  

705

审理房地产纠纷案件的司法政策  

706

房地产买卖与民间借贷相交织类型案件的审理  

707

对是否构成“名为商品房买卖实为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的判断,应将双方书面合同作为判断逻辑起点和基本依据  

708

合同内容既有买卖合同的性质又有租赁合同的性质的认定  

709

处分权受限制的房地产转让合同

效力  

710

共有人处分共有物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或者共有人约定条件的纠纷处理  

711

当事人仅以转让抵押房地产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为由,请求确认转让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  

712

被司法机关依法裁定查封的房地产转让合同的效力  

713

附有违法建筑且与不动产登记的权利状态不一致的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认定  

714

农村房屋买卖,区分试点地区和非试点地区,试点地区要在国家政策允许范围内进行依法保护  

715

联建一方在未办理房屋所有权更名手续的情况下与他人签订的购房合同效力的

认定  

716

涉及房改房政策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起诉的受理规则  

717

商品房按揭合同的效力认定  

二、商品房预售  

718

代建合同与商品房预售合同的区分  

719

商品房预售合同与房屋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的区分  

720

《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释》第6条第2款规定的履行“主要义务”不能简单地理解为履行全部义务中的大部分  

721

作为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出卖人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但其他手续齐全的合同效力认定  

722

《合同法》实施前,未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订立的售房合同的效力认定  

723

开发商为套取银行资金,与自然人串通签订虚假商品房买卖合同,抵押套取银行信贷资金的,该合同无效,开发商与该自然人对银行贷款共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724

商品房预售合同当事人对商品房结算面积的约定优先于测量规范所确定的房屋面积或者房屋的登记面积  

725

交付房屋不符合商品房预售合同中的约定,应由开发商向业主承担违约责任  

726

房地产公司在预售商品房时未告知购房人所购房屋内铺设公共管道,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727

磋商未成导致双方当事人未能订立商品房预售合同,开发商应当将收取的定金返还给购房者   

三、预约与本约  

728

商品房买卖预约合同与本约合同的区分  

729

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签订的《商品房认购书》等预约合同均为有效  

四、房屋买卖合同的违约责任承担  

730

买受人有权请求解除受限购政策影响的房屋买卖合同  

731

一房多卖的合同履行问题  

732

出卖人一房二卖,不管其是否具有恶意违约故意,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均可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733

房地产公司未进行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登记,且对买房人的合理请求没有给予积极的答复,买房人在履行付款义务前,有权要求中止履行合同先履行义务  

734

房屋虽通过了行政管理部门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审查,但房屋买受人因房屋存在质量缺陷向出卖人主张修复等民事责任的,予以支持  

735

开发商逾期交房,不应依据业主支付的银行按揭贷款利息来确定违约责任  

736

房屋买卖合同的出卖人在收取了买受人支付的大部分款项后,不能以房屋的工程价款需优先受偿为由,拒绝按合同约定向房屋买受人交付房屋  

737

商品房买卖合同因出卖人责任被确认无效后,善意买受人应该返还给出卖人房屋使用费的标准  

738

当事人放弃合同约定的解除权,愿意继续履行合同的认定  

739

交通运输噪声污染并非由于出卖人违约行为所致,购房人不能以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为由要求解除合同  

740

拍卖合同中买受人明知房屋未经过消防验收的,不享有拒付房屋价款的抗辩权  

741

买受人请求出卖人交付房屋案件诉讼时效的适用  

742

房屋买卖合同解除后出卖方对房屋添附补偿的确定  

743

没有房地产开发资质的一方以土地出资与房地产开发企业合作开发房地产,出土地方按约定所分得的房屋没有优先权  

744

商品房买卖双方约定“交付面积与约定面积不符时房款总金额不变”的处理  

745

在以分割商铺为标的物的买卖合同中,买方对商铺享有的权利,不同于独立商铺,为保证物业整体功能的发挥,买方行使的权利必须受到其他商铺业主整体意志的限制  

746

公证不能引起物权变动  

747

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开发商承担逾期交房责任后,逾期办证的违约责任就不予承担的,属于免除开发商按时办证义务的无效格式条款  

748

出卖人因自身原因,未能在合同约定期限内为买受人办理房屋权属证书的,出卖人应承担违约责任  

749

出卖人逾期办证的违约责任和违约金支付请求权的诉讼时效起算  

750

买受人要求违约方赔偿房屋差价损失的处理  

751

房屋买卖中介公司未尽注意义务致使购买方受欺诈遭受损失的,应根据其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五、其他  

752

在私章所代表的一方否认章为其所有,盖章是其所为,即否认与对方成立房屋买卖合同关系时的举证责任分配  

753

在房屋登记制度尚不完善时,双方没有订立书面协议的,确认房屋买卖关系是否存在,应结合实际履行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判断  

754

《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释》第7条对被拆迁人享有的债权规定为特种债权并赋予物权优先效力,适用于以房屋所有权安置租赁房屋的情形  

755

约定以特定房屋作为收益分配的房地产开发合同,实质是以所有权调换为补偿方式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被拆迁人对补偿特定房屋享有特种债权优先权  

 

第十章房屋租赁合同

 

一、房屋租赁合同的成立和效力  

756

租赁标的物未经整体验收合格,当事人订立的《租赁合同》依法认定无效  

757

违反军队内部规章的租赁合同的效力认定  

758

房屋租赁合同出租人没有产权证书的处理  

759

在建房屋作为租赁标的物应否受到法律保护  

760

因租赁标的物违法而被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认定无效的房屋租赁合同,不能因取得规划许可证或者有权机关批准转化为有效  

761

房屋租赁合同部分有效、部分无效的处理  

762

承租人与出租人恶意串通,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并抢先交付承租人占有或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的,其他承租人可请求确认无效  

763

权属有争议的房屋的租赁合同效力的认定  

764

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约定提供资金的当事人不承担经营风险,只以租赁或者其他形式使用房屋的,应认定为房屋租赁合同  

二、房屋租赁合同的履行和违约责任  

765

租赁期间因房屋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导致火灾发生或扩大的责任承担  

766

出租人故意隐瞒订约前出租房屋已被抵押的事实的责任承担方式  

767

“一房数租”合同中当事人的诉讼地位确定  

768

次承租人在转租合同履行期限内取得租赁物所有权的,应继续履行租赁合同  

769

应当以违约行为是否阻碍了租赁合同目的的实现为尺度,衡量欠付租金行为的程度和其是否导致合同解除  

770

承租人明确表示不购买承租房屋,其请求宣告出租人与他人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  

771

租赁房屋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承租人可以通过合同约定放弃继续履行租赁合同的权利  

772

房屋产权变更后,原房屋出租人可以依据租赁合同,对承租人以前的违约行为主张合同权利  

773

租赁合同中的押金条款具有担保性质,同时也是针对承租人迟延给付租金的特定违约行为的违约金  

774

出租人以双方签署的由其提供的解除房屋租赁关系格式合同中有“双方再无经济关系”的约定为由,拒绝退还押金,承租人提出异议的,出租人不能免除退还押金的义务  

775

对承租人“扩建”租赁房屋的理解  

776

如何确定扩建造价费用的计算标准  

三、装饰装修物的处理  

777

对租赁房屋装饰装修物的认定及处理  

778

房屋租赁中恶意添附的处理  

779

房屋租赁合同效力确认之诉与装饰装修物损失赔偿给付之诉的协调  

780

对未构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的处理原则  

781

如何理解恢复原状中的“原状”  

782

承租人因拆除装修物造成房屋毁损,出租人不要求恢复原状而要求赔偿损失的处理  

783

房屋租赁合同解除时剩余租赁期内构成附合的装饰装修残值的理解  

784

如何认定承租人对租赁房屋进行装饰装修经过出租人同意  

785

承租人可在不损害出租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拆除并取回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  

786

出租人对已经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无权要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  

787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或者扩建的,出租人除可以违约为由请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外,还可以侵权为由提出与违约同样的请求  

788

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等责任方式在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中应区分不同情形适用  

789

未经出租人同意的装饰装修、扩建形成的装饰装修物、扩建物的处理  

四、转租  

790

租期的理解适用  

791

转租是否包括群租行为  

792

转租是否包括再转租行为  

793

未经所有人同意的出租行为的效力如何认定  

794

承租人擅自转租,出租人行使解除权时对转租合同是否有影响  

795

承租人自行转租是否构成侵权行为  

796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擅自将房屋转租,其向次承租人收取租金不构成不当得利  

797

房屋租赁合同因承租人未依约支付租金而解除的,次承租人不得要求继续履行转租合同  

五、承租人优先购买权  

798

支持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时,应赋予其交付一定定金或担保的义务  

799

承租人不得以出租人未通知或其通知方式不当为由,请求确认出租人与善意第三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800

当实际交易价格与备案合同价格不一致时,应当以实际交易价格作为认定同等条件主张优先购买权的依据  

801

承租部分房屋的承租人在出租人整体出卖房屋时享有优先购买权的条件  

802

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的优先购买权,应为购买自己承租的房屋,而不是出租人出卖的其他房屋  

六、其他  

803

城镇规划“城中村”产生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房屋租赁合同解释》  

804

同一租赁合同项下分期支付租金的诉讼时效计算  

805

在租赁期内,出租方负有对房屋交付使用、监督、管理等义务  

 

第十一章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合同

 

806

审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合同纠纷案件,尽可能维护合同的效力  

807

《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解释》不适用于集体土地和农用土地  

808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性质  

809

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出让土地行为的处理  

810

低于按国家规定所确定的最低价的协议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合同效力认定  

811

对未办理批准手续合同的处理  

812

当事人因受让方改变土地用途而请求按照起诉时改变用途后的标准相应调整土地出让金的处理  

813

因受让方擅自改变土地使用权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出让方请求解除合同的处理  

814

合同中约定的土地用途与规划和评估报告中的土地用途不同,可能导致出让金低于订立合同时当地政府按照国家规定确定的最低价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效力认定  

815

未达到投资开发条件而订立的土地转让合同的效力  

816

国有土地开荒后用于农耕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效力认定  

817

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的政府机关对有关事项或者合同的审批或者批准权不构成附条件合同中的条件  

818

国家政策对部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效力的影响  

819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与转让合同的区分  

820

未办理权属变更登记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有效  

821

应根据当事人的合同约定与履行情况综合认定合同之债的权利义务关系  

822

未取得土地使用权证的转让合同的效力认定  

823

在特定历史条件下,取得土地代用证而未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不影响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的效力  

824

对法院查封期间签订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的效力的司法认定  

825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方因出让公告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撤销公告后,造成竞买人在缔约阶段发生信赖利益损失的,应对竞买人的实际损失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826

国土资源局的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公告属于要约邀请  

827

挂牌出让土地使用权交易的法律适用和合同效力认定  

828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部分内容无效,但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应当认定合同其他部分内容有效  

829

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未经批准的无效  

830

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由受让方直接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划拨土地使用权人与受让方之间的转让合同按照补偿性质的合同处理  

831

行政机关注销国有土地使用证但并未注销土地登记的,国有土地的使用权人仍然是土地登记档案中记载的权利人,其作为转让人无权以国有土地使用证被注销、其不再享有土地使用权为由主张解除合同  

832

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中受让方已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但因政府相关主管人员失职行为导致未办理土地出让手续的,不影响转让合同效力  

833

划拨土地的使用人在政府收回土地之前和他人签订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约定受让方以自己名义与政府签订土地出让合同的,可以认定该合同有效  

834

经有权人民政府批准转让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应按照补偿合同性质处理  

835

划拨土地直接转让的纠纷处理  

836

政府收回划拨土地使用权后对原使用权人的补偿不是划拨土地使用权本身的对价,不包括对划拨土地使用权增值部分的补偿  

837

关于“一地数转”引发纠纷的处理  

838

在房地产开发合同纠纷中,争议的土地是以出让方式取得,并且土地使用权取得后满两年未动工,人民法院只处理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  

839

国土局出让的土地使用权存在瑕疵,可以延长土地使用权年限的方式折价赔偿  

840

转让方未按合同约定提供合格发票的,受让方享有抗辩权,可以拒绝转让方支付转让尾款的履行要求  

841

出让人按照联合竞买人的约定与其中一方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另一方联合竞买人不属于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  

842

合同无效后在当事人之间可能产生的返还财产、折价补偿或者赔偿损失权利,可以作为合同转让的标的  

  

第十二章建设工程合同

 

一、合同效力  

843

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的司法政策精神  

844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效力认定  

845

建设工程竣工前取得相应资质等级的,可以认定施工合同有效  

846

垫资条款有效  

847

工程价款与垫资款的异同  

848

总承包人或者分包人将劳务作业分包给具有资质的单位,该分包合同有效  

849

名为分包实为转包的合同无效  

850

依法维护通过招投标所签订的中标合同的法律效力  

851

涉及企业商业秘密不能成为认定工程属于不适宜进行招标项目的依据  

852

违反《招标投标法》规定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当认定无效  

853

在履行法定招标投标程序之前,招标人与投标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  

854

涉及“黑白合同”案件的裁判尺度  

855

合同履行过程中的正常变更,不属于“黑合同”  

856

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合同,变更了中标合同中约定的纠纷解决方式,不属于变更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  

857

发包人明知或故意追求借用他人资质所签订的合同的效力和发包人欠付工程款的利息性质及其处理  

858

建设单位应当于建筑工程开工前申领施工许可证的规定,不属于法律强制性规定  

859

非法转包人依照约定要求分包人给付管理费的处理  

860

施工合同依法被认定为无效,该合同中关于违约金的约定属于无效条款,作为从合同的抵押合同亦无效  

861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被确认无效后的过错赔偿责任  

862

当事人对多份补充协议的履行内容存在争议,如何确定协议的最终履行内容  

二、工程价款  

863

工程量的确定规则  

864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参照合同约定结算工程价款  

865

就同一建设工程分别签订的多份施工合同均被认定无效后,应当参照双方当事人达成合意并实际履行的合同结算工程价款  

866

对质量不合格又不能修复的工程可以不支付工程价款  

867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工程尚未竣工且未经验收,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处理  

868

发包人不得仅以与分包人另行签订分包合同并实际支付工程款为由,抗辩总承包人给付分包部分工程款的请求  

869

应当按照施工合同约定内容、方式结算工程价款  

870

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后,实际施工人与发包人所签订的建设工程价款结算协议,人民法院可予保护  

871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后,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签订的以房抵顶工程款的协议有效  

872

鉴定机构分别按照定额价和市场价作出鉴定意见的,在确定工程价款时,一般应以市场价确定工程价款  

873

房地产开发经营合同的双方未进行最终结算,一方请求对部分争议先行处理的不予支持  

874

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后,中标人提出的让利承诺实质上是对工程价款的变更,应当认定该承诺无效  

875

发包方与施工方另行约定工程未达到鲁班奖不予退还履约保证金的条款无效  

876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包含“最后双方认可的工程总价”内容的让利条款,不是附生效条件的条款  

877

财政评审中心作出的审核结论原则上不能作为工程结算依据  

878

除双方合同约定之外,审计部门对建设资金的审计不能作为工程款结算的依据  

879

发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逾期不结算工程价款的后果  

880

发包人未在约定时间对承包人报送的竣工结算文件提出异议,但是双方对部分工程造价进行了确认,不能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  

881

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后,发包人既未提出相反证据也未申请造价鉴定,则可依据该结算文件确认工程款  

882

当事人约定按照固定价结算工程价款的处理  

883

当事人对部分案件事实有争议的,仅对有争议的事实进行工程造价鉴定  

884

双方当事人已就工程款的结算数额达成协议无须鉴定  

885

对于在施工合同中约定按照平方米均价进行结算的未完工程,对已完工程部分进行结算时,应尊重当事人的约定  

886

建筑工程造价,应尊重合同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  

887

工程变更导致工程量发生重大变化,当事人对于该部分工程款结算达不成一致的,可以参照签订原合同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工程定额标准或工程量清单计价方法结算工程款  

888

工程造价鉴定取费标准变化时,不宜按原约定下浮率对工程造价鉴定结果进行下浮  

889

一审法院组织质证后,当事人对鉴定意见仍有异议提起上诉,经二审庭审补充质证,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没有提出充分的相反证据和反驳理由的,可以认定鉴定意见的证明力  

890

超出当事人约定范围的鉴定意见不能作为判决的依据  

891

经建设单位聘用的监理工程师签认的工程量月报表,原则上不能直接作为工程结算依据  

892

第三人依据发包方委托对工程结算报告出具审核意见的法律效力  

893

不论讼争工程是否办理竣工验收手续,标的物转移占有由发包人管理使用的,工程价款结算条件均已成就  

894

施工合同中应付工程款利息起算点的确定  

895

双方当事人对于工程款支付时间约定不明,也没有明确的交接手续,可以工程实际投入使用时间作为计算欠付工程款的起息点  

896

《竣工结算确认书》中的结算价款是否是全部工程量价款的认定  

897

工程款结算金额不明时,承包人不能以超过约定给付期限为由主张逾期违约金  

898

发包人与承包人仅就欠付工程款约定支付违约金,承包人要求发包人在承担违约金责任之外支付欠付工程款利息的处理  

899

一审判决支持承包人要求支付尚欠工程款本金及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诉讼请求,二审认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可判决发包人承担工程欠款的利息损失  

900

施工合同约定工程尾款待验收通过后支付,如工程验收客观上无法进行,施工人请求支付该尾款诉讼时效期间的计算  

901

施工期间建材价格大幅上涨不属于当事人不可预见的情形  

902

建设项目施工负责人或管理人不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主体,不能以合同当事人名义提出支付工程款的请求  

903

发票具有结算功能,但在不是现金交易的情况下,仅持有发票并不能作为付款已完成的依据  

904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方当事人不能以对方未及时开具发票作为拒绝支付工程款的抗辩理由  

905

承包人不履行配合工程档案备案、开具发票等协作义务的后果  

906

工程造价成果文件未按《建设项目工程结算编审规程》进行签章,存在一定瑕疵,但并不能因此直接得出否定其作为证据证明力的结论  

907

建筑物所有人依据合同约定对建筑工程总承包人应付工程款不承担责任的,应予支持  

908

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各方对发包人欠付工程价款不承担连带责任  

三、工程质量  

909

工程实际存在明显的质量问题,承包人以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证明等主张工程质量合格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910

承包人起诉索要工程欠款,发包人以工程质量不合格为由要求减少工程款的,构成抗辩,无须提起反诉  

911

发包人造成建设工程质量缺陷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912

因组织工程竣工验收的主体不适格,质监部门出具的竣工验收报告不具有证明力  

四、工程工期  

913

建设工程开、竣工日期的认定  

914

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时间的确定  

915

设计过程中发生设计变更,应由建设单位出具书面变更通知单,并由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共同签字盖章  

916

因发包人过错导致的停工时间的计算  

917

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中工期顺延的认定及其责任的承担  

918

关于承包人停(窝)工损失的赔偿问题  

919

施工方主张发生停、窝工的事实,应当有监理单位签证或者施工方与建设方往来函件予以证实  

920

施工单位按照合同约定承担延期交工的违约金,其性质属于赔偿性违约金,建设单位在取得违约金赔偿后,即可认定为已获得赔偿  

五、合同解除  

921

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处理原则  

922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发包人或者承包人的解除权  

923

合同的解除不影响当事人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但此处规定的赔偿损失大多以过错为要件,无过错则不产生赔偿责任  

924

约定固定价款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未能如约履行,致使合同解除的,确定争议合同的工程价款时,应当综合考虑案件实际履行情况,并特别注重双方当事人的过错和司法判决的价值取向等因素来确定  

六、实际施工人权利保护  

925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施工人主体资格及其工程款计算标准  

926

实际施工人原则上不应向与其没有合同关系的转包人、分包人、总承包人、发包人提起诉讼  

927

实际施工人与承包人约定仲裁的情况下不能起诉发包人  

928

发包人与实际施工人直接签订合同的,实际施工人可以直接向发包人主张权利  

929

实际施工人已全面履行建设施工义务,且工程验收合格,有权请求发包人给付欠付工程款  

930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实际施工人身份的确认  

931

实际施工人请求支付无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进度奖励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七、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  

932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保护的建筑工程价款范围的界定  

933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后承包人仍享有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  

934

符合《企业破产法》第18条规定的情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视为解除的,承包人行使优先受偿权的期限应自合同解除之日起计算  

935

通过以物抵债方式取得建设工程所有权的第三人,不能对抗承包人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936

司法解释规定的实际竣工日期不能作为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除斥期间的起算点  

937

承包人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起算时间  

938

建设工程优先权法定期间起算日期的确定  

939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的客体不及于建筑物所占用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仅限于建筑物的价值部分  

940

工程承包人承诺放弃优先受偿权的条件未成就,其对转让的工程仍享有优先受偿权  

941

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实现的条件  

942

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的行使不受合同效力的影响  

943

建设工程债权转让后,受让人享有优先受偿权  

944

土地不是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的客体  

945

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的行使范围包括装饰装修工程,但不包括工程勘察和设计  

946

因发包人违约造成的停窝工损失和材料价差损失,不属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权利行使范围  

947

分包人或者实际施工人有条件地享有优先受偿权  

948

未经诉讼直接向执行机构主张建设工程优先权的条件  

949

买卖双方均认可存在房屋买卖关系,但在诸多重要事实上存在疑点,人民法院应综合各种证据准确认定是否存在真实购房关系  

八、其他  

950

联合承包纠纷案件的法律适用  

951

建设工程总承包纠纷案件的法律适用  

952

委托代建合同纠纷案件的法律适用  

953

《建筑法》“不能涵盖的建筑活动”的纠纷案件的法律适用  

954

农民自建住房是否适用《建筑法》的判断标准  

955

承揽合同与建设工程合同的关系  

956

双方当事人签订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后又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由一方负责施工并取得工程款,应当认定合同变更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957

合作开发房地产一方当事人仅以为对方偿还部分债务或向对方出借款项、对争议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等事实为由,主张确认全部房产归其所有的处理  

958

以合作开发项目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所取得的贷款的归属  

959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债权原则上可以转让  

960

施工主合同约定的仲裁条款适用于因履行《还款补充协议》发生的纠纷案件  

961

如何理解《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释》的施行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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