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冒公司名义法律责任
更新时间:2019-06-24 浏览次数:2945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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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冒公司名义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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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予以取缔,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1.未依法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而冒用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名义的;
2.未依法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而冒用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名义的。
法条链接 回目录
《公司法》
第二百一十一条【假冒公司名义的法律责任】未依法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而冒用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名义的,或者未依法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而冒用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名义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或者予以取缔,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经典案例 回目录
·漯河市红日集团公司诉崔军波、孙希辉、詹耀辉未经法定登记程序即以公司名义从事经营买卖合同纠纷案
【要点提示】未经法定的登记程序,即以公司名义从事经营的行为违反了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行政处罚,但法官对由此产生的双方当事人之间民事权利义务纠纷如何解决,缺乏法律明确规定,法官需要具体案件具体分析,既不是一概认定有效,也是一概认定无效。
【裁判要旨】以未经工商登记、未取得营业执照的公司名义签订协议,虽违反了《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禁止性规定,应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其进行制裁,但不能因此认定合同无效,因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且已实际履行大部分义务,已形成事实上的合同关系,应按有效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