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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宁德市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规则》的通知

更新时间:2018-09-03   浏览次数:2383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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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宁德市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规则》的通知

各律师事务所、各法律援助中心:

《宁德市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规则》已于2018年8月19日经宁德市律师协会第五届常务理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

宁德市律师协会

2018年8月28日

附件:宁德市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规则


宁德市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规则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回目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宁德市申请律师执业实习人员(以下简称“实习人员”)的实习考核活动,完善律师执业准入制度,保障实习人员的实习质量,为律师执业队伍培养、输送合格人才,根据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福建省律师协会《关于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细则(试行)》、《福建省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考核规则。

第二条  本考核规则所称的实习考核是指:实习人员在实习指导律师指导下实习一年期满(从获得实习证书之日起计算),宁德市律师协会(以下简称“市律协”)受理该实习人员通过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或者其他律师执业机构提出的实习考核申请后,由市律协考核与奖励委员会(以下简称“考核委”)对所提交的考核申请材料按程序进行材料审查、素质测评等考核工作。

本考核规则所称的实习人员是指:依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律师资格证书,为申请律师执业在宁德市辖区内成立已满一年的律师事务所或者依法可以接收实习人员的其他律师执业机构指导律师的指导下进行实习的人员。

本考核规则所称的实习人员指导律师是指: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从事律师执业满五年,品行优良、业务优秀,具备担任实习人员指导律师资格并指导实习人员实习的专职执业律师。实习人员在实习期间更换实习指导律师的,实习人员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或者其他律师执业机构应当向市律协备案。

第三条  实习考核活动接受司法行政机关指导和监督,司法行政机关可以派员进行现场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  组织及回避 回目录

第四条  实习考核工作由市律协考核委负责组织实施。每一批次实习人员考核时,从考核委成员中随机抽取三至五人组成考核小组。

第五条  如出现下述情形的,考核小组成员应当主动申请回避:

(一)考核小组成员与参加实习考核的实习人员有近亲属关系的;

(二)考核小组成员与参加考核的实习人员在同一律师事务所或者同一律师执业机构的;

(三)考核小组成员与参加实习考核的实习人员有利害关系的;

(四)其他可能影响实习考核公正、公平的情形。

第六条  考核小组成员有第五条规定之情形而未主动申请回避的,参加实习考核的实习人员有权提出回避申请。参加实习考核的实习人员提出回避申请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在考核工作开始时提出。

第七条  考核小组成员的回避由考核委主任决定;考核委主任、副主任的回避由市律协分管副会长或会长决定。

考核小组成员在是否回避的决定作出之前,应当暂停参加实习考核工作。

第三章  考核流程和内容 回目录

第八条  实习人员在实习指导律师指导下实习满一年后,应当通过其所在律师事务所或者其他律师执行机构向市律协提出实习考核申请,申请考核时应提交以下纸质材料(附电子版材料光盘一张):

(一)书面申请书一份。

(二)《宁德市实习律师实习考核登记表》(贴大一寸蓝底彩色照片)一份。

(三)实习证复印件一份。

(四)所在律师事务所或者其他律师执业机构出具的《实习人员实习鉴定书》一份。

(五)《实习日志表》复印件一份。

(六)实习人员辅助办理案件材料20个以上(包括本数)。

1、实习人员辅助指导律师办理案件数不得少于12个,其余案件可以是辅助其他执业已满三年的律师办理的案件。

2、证明实习人员辅助办理案件的材料包括:

(1)已结案的载明实习人员参与案件活动的法律文书(包括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仲裁裁决书、复议决定书等)或者未载明实习人员参与案件活动的法律文书和载明实习人员参与案件活动的法庭记录等证明材料;

(2)能够证明实习人员辅助办理非诉讼案件的相关证明材料。

3、由实习人员撰写的辅助办理案件个案小结,内容包括基本案情,争议焦点或焦点问题,法律关系、法律事实和法律适用等法律问题分析以及办案心得等。

4、实习人员辅助办理案件材料应当编写目录并按时间先后顺序编排装订。

(七)大一寸蓝底免冠彩色照片一张。

(八)考核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  申请实习考核材料审查和素质测评按下列流程进行:

(一)实习人员申请考核的,应于每季度第二个月前10日内向市律协递交申请材料。

(二)市律协秘书处收到实习人员申请材料后,按照本考核规则第八条的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要求的,应当及时办理受理考核申请,并将申请材料移交考核委;经审查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并说明理由,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申请人应在规定期限内补齐。

(三)考核委自收到实习人员申请考核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从考核委中随机抽取三至五名考核委成员组成考核小组,并确定其中一人为考核小组组长,同时将实习人员申请材料移交考核小组审查。

(四)考核小组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提请考核委决定在15个工作日内对实习人员进行素质测评。

(五)素质测评包括笔试测评和面试测评。   

 第十条  笔试测评

(一)笔试测评由市律协秘书处负责人员通知、场地安排、现场记录及成绩汇总等具体工作。

(二)参加实习考核的实习人员必须按通知时间到达指定地点参加笔试测评,不得无故缺席。

(三)笔试内容包括律师法、律协章程、执业纪律和道德规范、律师奖惩等内容,笔试测评总分值为100分,笔试测评分值达到70分为合格。

(四)笔试测评合格的,由考核小组对实习人员组织面试测评。

第十一条  面试测评

(一)面试测评由考核小组组长主持。(二)面试测评包括以下内容:

1、由实习人员对实习总结进行概括性发言(时间控制在5分钟以内,但不得少于2分钟)。

考核要点:考察实习人员的举止、涵养以及语言叙述和组织能力。

考核要求:举止端庄、大方、自信、礼貌;语言表达简练、准确、流畅。

2、由考核小组成员询问实习人员对律师职业理想、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的理解。

考核要点:考察实习人员的职业道德理念以及职业素养。

考核要求:具有良好的律师职业道德观念,能自觉遵守律师执业基本规范,有律师职业荣誉感,责任感。

3、由考核小组成员根据实习人员辅助办理案件材料,有针对性地询问实习人员关于辅助办理案件的基本情况、案件处理过程、法律理解和适用等实务操作问题。

考核要点:考察实习人员的实习经历和对法律专业知识的掌握、理解和运用程度。

考核要求:了解实习人员对辅助办理案件的熟悉程度,以及对辅助办理的按案件的实务操作的掌握情况,甄别是否存在虚假实习的情形。

4、假设特定法律场景,由实习人员提出法律分析意见并提出具体的法律解决方案。

考核要点:考察实习人员运用法律知识解决法律问题的实际能力。

考核要求:了解实习人员对法律关系的把握程度,以及对法律实务的处理能力,是否具备执业律师的基本能力。

5、其他面试测评内容。

(三)由实习人员指导律师或律师事务所主任、其他律师执业机构负责人到场对实习人员在实习期内的表现进行综合评价或总结。

考核要点:考察实习人员在实习期内是否存在违反实习管理规则的情形。

考核要点:了解实习人员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行、业务综合素质以及是否存在参与政治敏感性问题的信访、上访或存在鼓动他人参与信访、上访等行为。

(四)面试点评

面试测评结束时,考核小组组长应当对实习人员的面试测评情况进行总结点评,客观地指出实习人员的优缺点和存在的问题。

(五)面试评分

考核小组成员根据实习人员面试测评情况,按照评分标准独立进行评分并填写《实习律师面试考核评分表》(详见附件)。

(六)面试测评成绩

面试测评实行100分制评分标准,分别为政治素质20%、道德品行20%、执业素养20%、实习表现20%和执业纪律20%,考核小组成员面试测评评分平均分达到或超过70分为合格。

第十二条  考核小组应在素质测评结束后将素质测评材料和测评意见提交给考核委。

第十三条  考核委收到考核小组提交的素质测评材料和测评意见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评审,并将评审合格的实习人员名单报市律协会长批准后,由秘书处将名单在市律协网站上予以公示,公示期为10日。

第十四条  对公示期满无异议或经审查异议不成立的,秘书处应当将考核合格意见填入《实习人员登记表》,并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被考核的实习人员及其所在律师事务所或者其他律师执业机构,同时将考核结果报省律师协会备案和抄报宁德市司法局。

第十五条  对素质测评评审为不合格的实习人员,市律协应当将考核不合格的意见、理由及处理结果填入《实习人员登记表》,并在1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被考核的实习人员及其律师事务所或者其他律师执业机构。

第十六条  实习人员对考核不合格的意见及处理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市律协申请复核,市律协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组成复核小组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十七条  实习人员素质测评被评为不合格的,由市律协作出延长实习期三至六个月的决定。延长实习期满后,实习人员需按照本考核规则的规定重新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

第四章  考核纪律 回目录

第十八条  由市律协监事委员会对实习考核工作进行监督,市律协监事委员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派监事进行现场监督。

第十九条  实习考核人员应遵守以下考核纪律:

(一)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到达考核地点;

(二)考核过程中应注意仪表和谈吐,不谈及与考核无关的内容;

(三)保守秘密,对考核过程中接触到的信息予以保密,包括但不限于参加考核的实习人员提供的案件、业务材料信息,考核小组引用的其他信息等;

(四)严格考核程序和评判标准,保证全过程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不得收受贿赂、接受吃请和徇私舞弊。

(五)不得有其他影响考核的行为。

第二十条  参加考核的实习人员具有如下情形之一的,其本次考核成绩作废,六个月内不得再次申请实习考核;情节严重的,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实习考核:

(一)贿赂考核委成员;

(二)宴请考核委成员或出资邀请考核委成员参与各种娱乐、旅游等活动;

(三)提供不实、虚假材料申请考核的。

第五章  附则 回目录

第二十一条  本考核规则由市律协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考核规则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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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

[1].  关于印发《宁德市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规则》的通知   https://pan.baidu.com/s/1euQUclGgmtfy1G5w7kKf6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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