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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律师见证风险防范

更新时间:2022-11-25   浏览次数:2770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1.律师见证是指律师作为见证人,以自己掌握法律知识为当事人服务,使见证符合法律要求的一项业务。
2.律师见证内容被确认无效的,律师所在的律师事务所应当承担过错赔偿责任。

文章摘要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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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点分析 回目录

律师见证是指律师作为见证人,以自己掌握法律知识为当事人服务,使见证符合法律要求的一项业务。

所谓律师见证,是指律师应委托人的申请,根据见证律师本人亲身所见,以律师事务所的名义依法对具体的法律事实或法律行为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证明的一种活动。

律师见证责任性质上属于律师不当执业行为对委托人造成损害所应承担的过错损害赔偿责任。

律师见证内容被确认无效的,律师所在的律师事务所应当承担过错赔偿责任。

风险防范 回目录

1、司法实践中对《律师见证书》的证明效力的认定标准存在争议,律师应当向委托人客观说明律师见证的证明效力,并制作笔录。

2、《委托见证合同》应当明确律师事务所有权撤销《律师见证书》的情形及后果承担,并明确约定律师事务所的赔偿限额以及其他免责条款。

3、律师应勤勉尽责、严格审查核实见证事项的真实性,根据委托人的委托和委托见证事项的需要,尽到见证业务的尽职调查义务。

风险提示 回目录

律师见证虽然简单但却是高风险的业务,一旦律师见证内容被法院认定为无效,律师事务所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法条链接 回目录

《律师法》

    第二十八条 律师可以从事下列业务:

  (七)解答有关法律的询问、代写诉讼文书和有关法律事务的其他文书。

    第五十四条 律师违法执业或者因过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承担赔偿责任。律师事务所赔偿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行为的律师追偿。


《律师执业管理办法》

  第二十五条 律师可以从事下列业务:

  (七)解答有关法律的询问、代写诉讼文书和有关法律事务的其他文书。

  第三十二条 律师出具法律意见,应当严格依法履行职责,保证其所出具意见的真实性、合法性。

  律师提供法律咨询、代写法律文书,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并符合法律咨询规则和法律文书体例、格式的要求。


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

  第二十二条 提供法律服务不尽责,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给予训诫、警告或者通报批评的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公开谴责、中止会员权利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或者取消会员资格的纪律处分:

  (四)因过错导致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存在重大遗漏或者错误,给当事人或者第三人造成重大损失的,或者对社会公共利益造成危害的。

典型案例1 回目录

·王某某诉三信律师所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  

【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5年第10期(总108期)】

【裁判摘要】根据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经律师见证的遗嘱因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被确认无效,致使遗嘱受益人蒙受经济损失的,律师所在的律师事务所应当承担过错赔偿责任。

【解读】律师不当执业行为对委托人造成损害的,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①律师执业责任的认定标准:律师不能通过委托合同约定降低其执业行为的注意勤勉程度;

②律师执业公共政策倾向:律师作为见证人,能以自己掌握法律知识为立遗嘱人服务,使所立遗嘱符合法律要求;

③律师执业损害赔偿举证责任:适用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则。

典型案例2 回目录

·律师事务所应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民事责任——上海市第一中级法院判决周某某诉润华律师事务所赔偿案

【案号】(2003)沪一中民一[民]终字第3131号

【本案要旨】随着律师业务的发展,公众选择律师服务日益普及,当事人与律师事务所之间的纠纷近几年亦呈上升趋势,这在律师见证方面尤为明显。虽然关于律师见证的规范并非没有,但一是此类规范效力层次过低,二是对律师见证本身的概念和性质、受托律师事务和委托见证的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以及由此产生的相关责任缺乏必要而明确的规定。因此,各法院之间、法官之间对此类案件的处理思路往往因各自评判标准的不同而各异,判决结果亦有所不同。本案从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等角度,阐述律师事务所在见证过程中存在过错时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对规范此类案件的处理进行了有益的探索。

典型案例3 回目录

·孙某诉北京市某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纠纷案

【案号】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3)一中民终字第1941号民事判决书

【提示】因委托见证范围或见证权限约定不明或过于宽泛,被判未尽职责而负损失赔偿责任。

【裁判要旨】现某律所指派的律师在为李某制作遗嘱并出具见证书的过程中,未尽职责,致使法院生效判决对李某所立遗嘱效力不予确认,该所违反了合同义务,应当对遗嘱受益人蒙受的损失予以赔偿。

典型案例4 回目录

·李某与浙江钱王律师事务所、临安神龙经济信息有限公司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4)浙杭民终字第423号

【裁判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律师事务所作为专业中介法律服务机构在见证中所服务的对象并不止于委托方,对社会中特定群体的第三人即包括合同相对方也会产生相应的作用,因此在执行见证业务时,除应当根据委托人要求提供合格法律服务,还应当按照基本职业操作规范对见证事务中的主体资格、见证事务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全面审慎的审查。本案讼争租赁合同中存在公司主体不存在、私刻公章、租赁期限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事实,而钱王律所在从事见证业务过程中,未作工商登记调查及合法性审查,致使其事实上见证了违法行为。由于钱王律所违反了执行见证业务时应负的注意义务,故原审法院认定其见证行为存在过错,并酌情确定钱王律所应根据其过错程度承担李×债权不能追偿部分30%的补充赔偿责任并无不当,钱王律所认为无需承担责任的理由不成立。

典型案例5 回目录

·王某诉黄某某等合同纠纷案

【案号】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粤1972民初6145号

【裁判摘要】律师见证是指律师应客户的申请,根据见证律师本人亲身所见,以律师事务所的名义依法对具体的法律事实或法律行为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证明的一种活动。根据《律师见证业务工作细则》第十八条的规定,承办律师在出具《律师见证书》前应先对客户所要求见证的事项是否合法等内容进行审查。本案中,被告迎君律所作为提供法律服务的机构,在见证原告与被告关于涉案土地使用权转让的过程中,未严格审查转让协议的效力,在转让行为明显违法的情况下仍约定经律师见证后生效的条款,并以此而出具了相应的律师见证书,显然与律师见证所要求的专业法律知识及相关事项的审查要求不符,未能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存在重大过失。原告王×作为一个缺乏法律知识的普通人,其作出受让涉案土地使用权的决策在一定程度上是基于对被告迎君律所见证意见的合理信赖,故被告迎君律所的过失与原告王×所受到侵害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被告迎君律所以其在见证前已对原、被告各方进行谈话,明确只对双方当事人的签名真实性进行见证而主张免责违反《律师见证业务工作细则》的上述规定,应属无效,本院对该主张不予采纳。迎君律所为间接责任人,仅应在被告不能支付本案判决确定的款项的情况下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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