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4|律师声明风险防范
文章摘要:
2.律师声明具有公开性,律师事务所应对失实律师声明承担连带名誉侵权责任(专家责任)。
文章摘要2:
风险点分析 回目录
《律师法》第二十八条第(七)项、《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七)项规定“解答有关法律的询问、代写诉讼文书和有关法律事务的其他文书”属于律师可以从事下列业务。
《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律师提供法律咨询、代写法律文书,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并符合法律咨询规则和法律文书体例、格式的要求。”
《律师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律师违法执业或者因过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承担赔偿责任。律师事务所赔偿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行为的律师追偿。”
根据上述规定,律师事务所或者律师接受委托人的委托发布律师声明,应当对委托人要求发布的声明内容是否真实、合法进行必要的审查、核实。
律师事务所或者律师未尽必要的审查义务,即按照委托人的要求发布署名律师声明,如果该律师声明违背事实,侵犯他人名誉权,律师事务所或律师应当对此承担连带侵权责任。
风险防范 回目录
律师声明要求“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应当对发布的声明内容是否真实、合法进行必要的审查、核实。
风险提示 回目录
律师声明具有公开性,律师事务所应对失实律师声明承担连带名誉侵权责任(专家责任)。
法条链接 回目录
《律师法》
第二十八条 律师可以从事下列业务:
(七)解答有关法律的询问、代写诉讼文书和有关法律事务的其他文书。
第五十四条 律师违法执业或者因过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承担赔偿责任。律师事务所赔偿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行为的律师追偿。
《律师执业管理办法》
第二十五条 律师可以从事下列业务:
(七)解答有关法律的询问、代写诉讼文书和有关法律事务的其他文书。
第三十二条 律师出具法律意见,应当严格依法履行职责,保证其所出具意见的真实性、合法性。
律师提供法律咨询、代写法律文书,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并符合法律咨询规则和法律文书体例、格式的要求。
经典案例 回目录
【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8年第11期(总第145期)】
【裁判要旨】律师事务所发布律师声明未尽必要的审查义务,侵犯他人名誉权的,应对此承担连带侵权责任。
【裁判摘要】律师事务所或者律师接受委托人的委托发布律师声明,应当对委托人要求发布的声明内容是否真实、合法进行必要的审查、核实。律师事务所或者律师未尽必要的审查义务,即按照委托人的要求发布署名律师声明,如果该律师声明违背事实,侵犯他人名誉权,律师事务所或律师应当对此承担连带侵权责任。
【结论】律师事务所应对失实律师声明承担连带名誉侵权责任(专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