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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冒充他人提起诉讼或参加诉讼风险防范

更新时间:2022-11-25   浏览次数:2323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1.律师代理民商诉讼案件时务必核实委托人的身份,以免因“冒充他人提起诉讼或者参加诉讼的”造成执业风险。
2.律师在办理委托手续时务必要求当事人当面签字,以避免风险。

文章摘要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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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点分析 回目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九条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处理:(一)冒充他人提起诉讼或者参加诉讼的;...... ”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项规定,“冒充他人提起诉讼或者参加诉讼的”属于“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的行为,人民法院可以对其予以罚款、拘留或者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三)项规定,“向司法行政部门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停止执业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二十七条规定,“不按规定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合同的”,给予训诫、警告或者通报批评的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公开谴责、中止会员权利一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或者取消会员资格的纪律处分;第三十四条规定:“未经当事人委托或者法律援助机构指派,以律师名义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介入案件,干扰依法办理案件的”,影响司法机关依法办理案件,给予中止会员权利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取消会员资格的纪律处分。

司法实践中存在“冒充他人提起诉讼或者参加诉讼的”的情形,如当事人已经被通缉逃跑而由亲属冒充提起诉讼、单位为劳动者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而冒充劳动者提起保险赔偿、债务人因欠债跑路由亲属或者债权人冒充提起诉讼等情形。

风险防范 回目录

律师代理民商诉讼案件,务必核实委托人的身份,以免因“冒充他人提起诉讼或者参加诉讼的”造成执业风险。

风险提示 回目录

律师在办理委托手续时务必要求当事人当面签字,以避免风险。

法条链接 回目录

《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一条【对严重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强制措施】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八十九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处理:

  (一)冒充他人提起诉讼或者参加诉讼的;


《律师法》

   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停止执业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向司法行政部门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


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

  第二十七条 违规收案、收费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给予训诫、警告或者通报批评的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公开谴责、中止会员权利一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或者取消会员资格的纪律处分:

  (一)不按规定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合同的;

  第三十四条 影响司法机关依法办理案件,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给予中止会员权利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取消会员资格的纪律处分:

  (一)未经当事人委托或者法律援助机构指派,以律师名义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介入案件,干扰依法办理案件的;

典型案例 回目录

【案号】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粤高法民申字第1536号
【裁判摘要】谭××、田×、田××及其代理人李××律师在本案一审、二审中均向法院隐瞒了冯××死亡的事实,并且伪造了冯××的委托代理材料,包括签名和指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冒充他人提起诉讼或者参加诉讼的,可以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处理,即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对此,本院将另行作出决定。

其他参考案例 回目录

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连民终字第01984号、第01987号、第01991号、第01983号、第01990号、第01989号、第01992号、第01986号、第01985号第01988号——孙××、刘×、屠×× 、李××1、李××2、陈××、温××1、温××2、黄××等与江苏锦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屠××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系列案件

全国律协惩戒案例  回目录

涉嫌冒用他人名义并伪造相关诉讼证据材料提起诉讼

2017年6月昆明市律师协会纪律(奖惩)委员会在调查王××1律师、王××2律师举报其他律师违规案件中,发现王××1律师、王××2律师涉嫌冒用他人名义并伪造相关诉讼证据材料提起诉讼的违规行为,遂决定立案调查。昆明市律师协会向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调取了王××1、王××2律师代理案件的相关案卷材料后,认为王××1律师、王××2律师违规情节严重,建议给予取消会员资格处分,依规将该案移送至云南省律师协会处理。

2017年9月9日云南省律师协会纪律(奖惩)委员会召开会议,通过对被调查会员王××1律师、王××2律师给予取消会员资格的纪律处分;同时建议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吊销两人的律师执业证书。

8.湖北省襄阳市律师协会给予赵×律师中止会员权利6个月的处分。湖北省襄阳市律师协会接到投诉,反映湖北×××律师事务所赵×律师(执业证号×××××)虚构代理委托,要求予以查处。经调查认定,赵×律师在接受和签署诉讼委托书时,没有尽到审慎的审查义务,在未签署书面委托合同,更没有核实授权委托书签名真伪情况下,以委托代理人的身份参加诉讼活动,期间也没有向委托人了解案件事实和听取答辩诉求,没有将案件审理情况通报委托人,也没有将代签的判决书直接送达给委托人。根据《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二十七条“(一)不按规定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合同,情节严重的,给予公开谴责、中止会员权利一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或者取消会员资格的纪律处分”的规定,给予赵×律师中止会员权利6个月的行业纪律处分。

——2017年9月份律师协会维权惩戒工作通报(摘要)

10.河北省石家庄市律师协会给予徐××律师中止会员权利6个月的处分。河北省石家庄市律师协会收到投诉,反映河北×××律师事务所徐占五律师(执业证号:×××××)未经当事人委托代表其出庭参加诉讼。经石家庄市律师协会调查认定,徐××律师未经当事人委托以律师名义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属于违规行为。根据《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三十四条“影响司法机关依法办理案件,未经当事人委托或者法律援助机构指派,以律师名义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介入案件,干扰依法办理案件的,给予中止会员权利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纪律处分”的规定,石家庄市律师协会给予徐××律师中止会员权利6个月的行业纪律处分。

——2017年12月份律师协会惩戒工作通报(摘要)

5.浙江省杭州市律师协会因施××律师向司法机关提供虚假授权委托书,给予其中止会员权利六个月的处分。

2019年5月7日,浙江省杭州市司法局因浙江××××律师事务所施××律师(执业证号:×××××)在明知委托人余某某被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下接受委托,并同意其亲属冒充余某某在授权委托书上签字,将虚假的授权委托书提交给司法机关的违法行为,给予其停止执业六个月的行政处罚。2019年5月10日,杭州市律师协会给予施××律师中止会员权利六个月的行业纪律处分。

——全国律协维权惩戒典型案例公告 | 2019年5月(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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