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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诉讼费风险防范

更新时间:2022-11-25   浏览次数:2119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1.律师可能因诉讼未达预期或者自身不当执业而被当事人要求赔偿诉讼费。
2.因诉讼费发生纠纷不在少数,律师对于诉讼费风险应有所防范,不因自身执业不当被要求赔偿诉讼费用损失。

文章摘要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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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点分析 回目录

1、律师可能因诉讼未达预期而被当事人要求赔偿诉讼费。

通常情况下,律师并不因诉讼未达预期而赔偿被代理人诉讼费损失(详见:《天津宝泽缘建筑材料贸易有限公司与天津星卓律师事务所代理合同纠纷上诉案——律师不因诉讼未达预期而赔偿被代理人损失》【载《人民司法•案例》2014年第22期】。但是,如果代理律师的权限为特别授权且具有代为起诉的权限,有可能因代理律师的不当主张导致诉讼费增加由律师承担诉讼费的风险。

2、因律师没有履行出庭义务导致案件被法院视为撤诉或者视为撤回上诉,导致律师事务所赔偿诉讼费的风险。 

3、代理律师应当将诉讼费缴纳凭证和缴纳期限内容等及时通知当事人,以免因当事人未缴纳诉讼费导致视为撤诉的后果。 

4、诉讼费退费应当退回到当事人账户,不应为了规避执行而转账到其他人账户,以避免律师执业风险。

风险防范 回目录

1、在委托代理合同中明确载明,诉讼费、财保费及其风险由当事人承担,律师事务所不承担,且写明律师事务所对诉讼费和保全等风险免责条款;

2、当事人签署起诉状的时间可以在委托代理合同和授权书日期之前,以证明当事人在起诉状中的诉讼思路和律师一致;

3、诉讼费缴纳期限等应通过微信告知当事人,便于留底。

风险提示 回目录

因诉讼费发生纠纷不在少数,律师对于诉讼费风险应有所防范,不因自身执业不当被要求赔偿诉讼费用损失。

法条链接 回目录

《律师法》

   第三十条 律师担任诉讼法律事务代理人或者非诉讼法律事务代理人的,应当在受委托的权限内,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十四条 律师违法执业或者因过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承担赔偿责任。律师事务所赔偿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行为的律师追偿。

经典案例1 回目录

【案例1】天津宝泽缘建筑材料贸易有限公司与天津星卓律师事务所代理合同纠纷上诉案

——律师不因诉讼未达预期而赔偿被代理人损失

【来源:《人民司法·案例》2014年第22期】 

【裁判要旨】代理人未完全履行合同义务,不宜获得律师服务费。在案件最终判决结果没有达到预期要求或者没有得到法律支持时,以代理人错误分析案情存在过错为由,要求其承担败诉责任并赔偿诉讼费用的损失,不符合法律规定。

【裁判摘要】律师的诉讼策略各异,诉讼方式也不同。在原告提交的上诉状中,可以看出原告认同律师的诉讼方式。在案件最终判决结果没有达到预期要求或者没有得到法律支持时,以被告错误分析案情存在过错为由,要求被告承担败诉责任并赔偿诉讼费用的损失,不符合“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的规定,故对此诉请,不予支持。

【案号】一审:(2013)和民三初字第210号;二审:(2013)津一中民终字第0565号

经典案例2 回目录

【案例2】上海王红娅律师事务所与北京皓德电子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委托代理合同纠纷上诉案

——律师事务所承担诉讼代理赔偿责任的界定

【来源:《人民司法·案例》2009年第6期】 

【裁判要旨】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代理委托人进行诉讼活动,因其在诉讼中代理委托人提出的诉讼请求仅获得了法院的部分支持,委托人要求律师事务所赔偿未获支持部分所多缴纳的诉讼费。在这种情况下,律师事务所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应当根据其与委托人订立的委托合同中约定的义务以及合同法、律师法等相关法律所规定的法定义务为依据,来界定律师的执业行为是否存在过错并实际导致了损失的发生。

【案号】(2008)闵民二(商)初字第2105号;(2008)沪一中民四(商)终字第1582号

【一审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王红娅律师事务所作为具有法律专业水准的服务单位,其对法律的认知程度应比其他公民要强,理应吃透案情,对利息的计算应符合事实及法律规定。现皓德公司主张的利息未得到全部支持,王红娅律师事务所实际有过错。由于双方建立的是有偿的委托关系,因王红娅律师事务所的过错给皓德公司造成损失的,皓德公司可以要求其赔偿损失。皓德公司要求王红娅律师事务所赔偿案件受理费损失,于法有据,该院予以支持。

【二审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通过从皓德公司在该案中的诉称内容及该案的立案案由来看,皓德公司是以买卖合同欠款纠纷起诉的,因此其是依据买卖合同作为请求权基础提出利息部分的相关诉请,尽管该依据并未被法院所采纳,但该依据具有一定事实及法律基础,并非凭空得出。在诉讼活动中,当事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对于法律事实及法律关系的认知与法院最终判定的结论存在一定的差异是客观上可能出现的情形,也是客观存在的诉讼风险,难以苛责其对于案件事实及法律关系的认知必须与法院认定保持完全一致。该案中皓德公司的诉讼代理人提出的诉讼请求未全部获得法院判决的支持,系由于其依据自身专业知识所作出的认知所致,即使可能存在其专业水平限制的因素,也并非属于其自身主观上存在的故意或者过失所致,因此难以构成过错。如果仅因诉讼代理人根据其自身的专业知识作出的法律判断和法院判决不一致而要求其承担委托人因败诉而导致的损失,显然对于诉讼代理人科以过重的义务,也不利于鼓励诉讼代理人充分运用其专业知识和技能最大限度地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同时,关于王红娅律师事务所是否应当向皓德公司出具风险告知书这一问题,二审法院认为,律师在执业过程中对当事人进行适当的风险提示符合律师的职业道德要求,但在目前的法律法规及双方当事人的合同中,尚没有要求王红娅律师事务所必须向皓德公司出示风险告知书的法定或约定义务,因此,未进行风险告知难以成为王红娅律师事务所承担赔偿责任的充分理由。综上所述,上诉人王红娅律师事务所的相关上诉请求二审法院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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