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公司法实行注册资本认缴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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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公司法实行注册资本认缴制。
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要求 回目录
一、对有限责任公司不再要求最低注册资本和首次出资额比例以及后续缴足年限要求,另有规定除外;
二、“另有规定”主要指:
1.《证券法》对证券公司最低注册资本的规定;
2.《商业银行法》对设立商业银行最低注册资本的规定;
3.《保险法》对保险公司最低注册资本的要求;
4.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有关设立国际货运代理公司最低注册资本要求;
5.《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第5条对企业集团母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要求示范继续执行有待进一步明确。
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要求 回目录
对股份有限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不再作出要求,取消以发起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出资比例、出资期限的限制。
取消公司设立登记时的验资程序 回目录
1.新修订的《公司法》仅规定公司设立时无需提交验资报告;
2.未直接规定股东(发起人)在实际缴纳出资时也无需提交验资报告。
取消实缴出资期限的强制性规定 回目录
1.允许股东(发起人)自行约定实缴出资的期限;
2.但不得约定为无期限、超出公司营业期限。
实行注册资本认缴制不意味着股东可以随意抽逃出资 回目录
1.符合《公司法解释(三)第12条四种法定情形的,被认定为抽逃出资;
2.股东(发起人)利用第三人代垫资金设立公司仍属于抽逃出资的行为,仅仅是免除了代垫资金的第三人的连带责任。
现行暂不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的行业 回目录
1.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法》];
2.商业银行[《商业银行法》];
3.外资银行[《外资银行管理条例》];
4.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
5.信托公司[《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6.财务公司[《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7.金融租赁公司[《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8.汽车金融公司[《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9.消费金融公司[《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10.货币经纪公司[《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11.村镇银行[《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12.贷款公司[《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13.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14.农村资金互助社[《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15.证券公司[《证券法》];
16.期货公司[《期货交易管理条例》];
17.基金管理公司[《证券投资基金法》];
18.保险公司[《保险法》];
19.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保险法》];
20.外资保险公司[《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
21.直销企业[《直销管理条例》];
22.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
23.融资性担保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
24.劳务派遣企业/典当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小额贷款公司[《2013年10月25日国务院第28次常务会议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