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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福建省国家税务局、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建立法院与税务机关执法协作机制工作方案

更新时间:2019-02-11   浏览次数:7089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建立法院与税务机关执法协作机制工作方案(闽高法〔2018〕147号 2018年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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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建立法院与税务机关执法协作机制工作方案

闽高法〔2018〕147号  2018年5月31日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充分发挥司法对社会治理与服务的重要作用,全面推进公正司法、税收法治工作,大力提升税务机关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省高院)与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决定联合建立协作机制,推进法院与税务机关执法协作,具体方案如下:

目录

一、工作目标 回目录

积极探索新形势下全面推进公正司法、税收法治工作的方法途径,着力解决制约破产、执行转破产、执行财产变现工作中的涉税问题,依法保障税务机关征缴欠税职责行使。一要落实府院良性互动联席会议要求,进一步构建信息互动、协作共赢的行政争议纠纷化解的长效工作机制;二要落实去产能、清理僵尸企业的政策,进一步推动破产、执行转破产案件处理,提升处置效率与效果;三要积极整合税务机关的力量与资源,进一步完善执行协作联动机制,推动形成执行难综合治理大格局,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二、工作内容 回目录

(一)建立良性互动联席会议和联络员制度

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和税务机关每年定期召开联席会议,总结、交流良性互动工作中的经验,改进存在的问题。遇紧急情况的经双方同意,可临时召开联席会议协调。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和税务机关分别指定一至两名联络员,具体负责双方信息共享和业务协作中的沟通、协调事务。

(二)建立信息沟通和共享制度

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和税务机关应当积极探索实行双方共享司法或税收信息、促进司法强制执行和税收征收工作顺利开展的有效途径和办法;相互通报、交流行政执法、行政复议、行政审判中发现的普遍性、突出性问题及相互工作的意见和建议等。

在条件具备的地方,人民法院和税务机关可以通过计算机网络实现信息共享的自动化、数字化。

(三)加强诉讼协作机制

1.税务机关应当自觉履行行政复议决定,对依法被撤销、变更、确认违法、责令限期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复议案件,要深刻剖析原因,认真总结教训,切实加以整改,并将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情况及时向行政复议机关反馈。

2.税务行政诉讼案件必须要有被诉税务机关负责人或工作人员出庭应诉。出庭应诉的工作人员要强化法治意识,端正应诉态度,熟悉相关案情和法律,做好充分应诉准备,尊重法庭、听从指挥,规范应诉行为。

3.人民法院与税务机关要定期共同梳理带有普遍性、典型性的税务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案例,收集、整理、汇编税务行政执法及行政审判执行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指导税务行政复议和行政审判工作。

(四)完善行政争议多元化解机制

1.对涉及重大社会影响的税务案件,人民法院与税务机关要及时沟通、相互配合、形成合力,充分发挥调解作用,加强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行政调解等纠纷解决方式的有机衔接,通过建立多元化解长效机制最大限度地畅通矛盾纠纷解决渠道,共同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2.人民法院对审理税务案件中反映出的税务行政执法存在的带有普遍意义的程序性问题和带有苗头性、倾向性的行政执法问题,可以向税务机关发出司法建议,税务机关应当及时研究并书面反馈。在税务行政诉讼案件结束后,税务机关应当加强与人民法院沟通,分析具体案件,提出改进意见,以指导日常税收执法。

(五)建立追缴欠税破产协作机制

1.人民法院应当及时通知同级税务机关破产企业信息,税务机关依法向人民法院申报破产企业所欠税款,参与破产清算、重整、和解,人民法院依法保障税务机关追缴欠税职责行使。

2.税务机关及时办理人民法院企业破产过程中的税收减免滞纳金核销以及信用修复等涉税事宜,做好破产企业税务注销登记工作。

(六)完善执行联动协作机制

1.税务机关应主动加强与人民法院的执行联动协作,不断丰富协作内容,完善联动机制,加紧贯彻落实中办、国办联合印发的《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意见》以及省委办、省政府办制定出合的《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实施意见》的规定,加快与省失信被执行人联合惩戒系统对接,共享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失信被执行人纳税地址等信息,实现系统自动推送、自动比对、自动拦截、自动监督、自动惩戒和自动反馈,严格核准失信被执行人的出口退税、税收减免税等,推进失信被执行人联合惩戒工作。

2.建立追缴欠税执行协作机制

(1)税务机关依托我省失信被执行人联合惩戒系统以及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网站及时跟踪欠税企业或个人的涉执情况,并通过联络员与执行法院沟通协作。

(2)税务机关没有强制执行权的,应当依照《行政强制法》的相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税务机关申请强制执行,应当按照《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相关的规定,提交有关材料。人民法院应根据《行政诉讼法》《行政强制法》等法律规定以及《关于审查和执行非诉行政案件的指导意见》(闽高法〔2016〕236号)及时审查税务机关的强制执行申请。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3)税务机关申请参与分配的,应当向执行法院提供执行依据等相关材料并遵守执行法院参与分配截止时间的相关规定。

人民法院应依据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等法律规定及时依法审查税务机关的参与分配申请,依法保障税收征收的优先权。

如税务机关尚未取得执行依据,且被执行人企业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的,税务机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被执行人企业的破产申请,涉被执行人企业的执行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办理。

(4)税务机关参与执行分配的,欠缴税款、滞纳金、费(基金)及罚款,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顺序受偿。

3.执行程序中处置被执行人财产产生相关税费问题的处理

(1)税务机关应积极协助执行法院查明执行标的涉税情况,并将有关情况在收到协助执行通知书或调查令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回复执行法院或授权调查人。

(2)税务机关应积极协助执行法院加强拍卖标的公示信息公开,提升拍卖成交率。执行法院在执行标的司法拍卖前请求税务机关按拍卖保留价预算交易税费的,税务机关应在收到协助执行通知书或调查令等文书后的七个工作日内回复执行法院或授权调查人。

(3)被执行人财产依法拍卖成交后,如需申请税务机关代开发票的,税务机关应依照执行法院作出的《拍卖成交裁定书》《拍卖成交确认书》,及时依法审核计算、答复该交易环节应缴纳的相关税(费),并在收到税(费)款后三个工作日内开具发票、完税凭证等相关资料。

(4)原产权人参与自已财产的拍卖并成为买受人的,凭执行法院的拍卖成交确认书不视为交易行为。

(5)税务机关在收到交易税款后,应当积极协助执行法院办理相关过户手续,不得以被执行人欠缴非本次交易环节的税费为由,拒绝办理过户手续。

三、工作要求 回目录

全省各级人民法院与税务机关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从提升法治治理能力的高度,深刻认识良性互动的重大意义。要加强领导与协调,将制度设计与基层探索实践紧密结合,切实加大人员、资金、技术等方面的保障支持力度,推动协作机制落到实处,要善于总结,解决问题,不断完善优化工作机制,以实现公正司法、税收法治的目标。

四、其他事项 回目录

本方案在实施过程中的未尽事宜,由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和福建省国家税务局、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协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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