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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关于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工伤申请期限如何确认问题的请示》的复函

更新时间:2019-02-12   浏览次数:3816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关于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工伤申请期限如何确认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国法秘函[2006]205号)
【摘要】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期限为1年。

文章摘要2:

【解读】该答复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第一款规定:“由于不属于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自身原因超过工伤认定申请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工伤认定申请期限内。”存在冲突;但该情形又不属于第七条第二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耽误申请时间的,应当认定为不属于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自身原因:(一)不可抗力;(二)人身自由受到限制;(三)属于用人单位原因;(四)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登记制度不完善;(五)当事人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申请仲裁、提起民事诉讼。”之情形。因此,为避免风险应对在一年内申请工伤认定,而不应当等待交通事故认定书后再申请工伤认定。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关于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工伤申请期限如何确认问题的请示》的复函

国法秘函(2006)205号

辽宁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你办《关于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工伤申请期限如何确认问题的请示》(辽政法函【2006】5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期限为1年。


附:辽宁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工伤申请期限如何确认问题的请示

(辽政法[2006]5号)

国务院法制办:

    我省阜新市一企业职工在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于2003年10月7日死亡。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于2005年12月1日对该事故制发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2005年12月4日,该职工家属到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以其逾期申请工伤认定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该职工家属不服,申请行政复议。在处理本案时,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工伤认定申请期限存在两种不同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应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1年内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本案申请人没有在事故发生之日起1年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对此申请不予受理符合法律规定。另一种意见则认为,虽然《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工伤认定申请期限为1年,但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出具的制式工伤认定申请表填表说明中,裁明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需要提交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证明。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未能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是因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没有及时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因此,申请工伤认定的申请期限,应从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主算,对工伤认定申请应予受理。

    以上哪种意见为妥,请予明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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