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涪法行初字第00063号;(2013)渝三中法行终字第00074号
更新时间:2019-02-12 浏览次数:4867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裁判要旨】工伤认定申请期限的性质应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的程序性期限。超过法定期限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不再适用工伤认定行政程序,超过期间发生的工伤保险费用也不再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不予受理,但职工获得工伤赔偿的实体权利并不因此丧失。对于超过法定期限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被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拒绝受理的案件,只要未超过诉讼时效1年的规定,或符合法定中止、中断、延长的情形,职工仍可通过诉讼方式,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案号】(2013)涪法行初字第00063号;(2013)渝三中法行终字第00074号
【案号】(2013)涪法行初字第00063号;(2013)渝三中法行终字第00074号
文章摘要2:
上一篇: 申请工伤认定超法定时效请求损害赔偿获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