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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营合同纠纷案件受理

更新时间:2020-09-29   浏览次数:2428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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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营合同纠纷案件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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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联营各方因联营合同的履行、变更、解除所发生的经济纠纷向法院起诉的,凡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法院应予受理;

2.联营各方因联营体内部机构设置、人员组成等管理方面的问题发生纠纷向法院起诉的,法院不予受理。

陈其象律师提示 回目录

联营体内部关系因不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合同关系,不属于法院受案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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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天富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与内蒙古自治区医院等联营合同纠纷上诉案

【裁判规则】

①一方解散其联营投资设立的另一方董事会,但未妨碍第三方作为股东行使分享经营利润的权利,联营关系仍继续存在,投资方不存在侵权行为。

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1条第(2)项的规定,因联营体内部机构设置、人员组成等管理方面的问题发生纠纷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解读】联营期间产生的经营管理权争议不属于法院受理的民事争议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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