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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泰海行初字第53号;(2012)泰中行终字第0077号

更新时间:2023-06-08   浏览次数:1649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工作原因引发争吵致伤行为的工伤认定
【裁判要旨】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是指伤害的事实与履行工作职责之间具有必然的因果关系。每个人工作职责有一定的范围限制,并不等同于工作原因,范围相对更为狭窄,但同时履行工作职责也具有一定的外延性,有些情形虽不是工作职责中明确规定的范围,但因为工作职责的外延性,也应纳入履行工作职责行为之中。其中,因工作原因引发的争吵、斗殴导致的伤害,虽与工作有一定的关联,但并不必然导致其受伤的事实。该类伤害能否认定为工伤,核心在于原因能否归结为履行工作职责。对此应当结合工伤保险基本理念和主客观一致的原则,综合考虑该伤害与履行工作职责有无必然的因果关系。
【案号】(2012)泰海行初字第53号;(2012)泰中行终字第007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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