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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05)朝行初字第82号

更新时间:2019-02-16   浏览次数:1394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案号】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05)朝行初字第82号
【裁判要旨】职工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内,被犯罪分子强奸并杀害的,因其死亡不是由于工作单位提供了存在不安全因素的生产设备或生产环境,而是由于犯罪分子实施的暴力犯罪,且暴力犯罪行为直接侵害的是该职工的性自由和生命权,与职工所从事的保洁工作没有直接关联。因此,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关于认定工伤的规定。
【裁判摘要】“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工作原因”是构成工伤的三个基本要件。本案中,张某某的死亡是由于犯罪分子实施的暴力犯罪,且暴力犯罪行为直接侵害的是张某某个人性自由和生命权,与张某某从事的保洁员的工作没有直接关联。因此,朝阳区劳动局作出不予认定工伤的结论是正确的。

文章摘要2:

【要旨】非因工作原因造成伤害不应认定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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