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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吴江行初字第0001号;(2011)苏中行终字第0046号

更新时间:2023-04-09   浏览次数:2706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不应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裁判要旨】判断一个行为能否纳入到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不在于作出的主体是否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也不在于该行为是否对特定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而应当根据该行为的性质来确定。劳动能力鉴定在性质上属于专业鉴定,不是行政决定。对专业鉴定法院不宜介入,因为法院本身不能对技术问题作出更加科学的结论,贸然介入不但不能产生预想的效果,反而可能使得问题更难以解决。
【案号】(2011)吴江行初字第0001号;(2011)苏中行终字第004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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