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财产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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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969条规定:“合伙人的出资、因合伙事务依法取得的收益和其他财产,属于合伙财产。”/“合伙合同终止前,合伙人不得请求分割合伙财产。”
个人合伙财产来源 回目录
合伙财产来源包括合伙人出资、合伙经营积累财产两个方面:
1.合伙人出资;
2.合伙经营积累的财产:因合伙事务依法取得的收益和其他财产。
(1)合伙收益;
(2)合伙取得其他财产。
3.合伙合同终止前,合伙人不得请求分割合伙财产。
合伙财产管理规则 回目录
合伙人对合伙财产的使用、处分按照以下规则【废止】 :
1.有约定按照约定管理;
2.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
(1)各合伙人都有管理的权利和义务(即共同管理)。
(2)处分共有的合伙财产、对合伙财产作重大修缮的:
A.合伙财产是按份共有的,应当经占份额2/3以上的合伙人同意;
B.合伙财产是共同共有的,应当经全体合伙人同意。
【解读】合伙人对合伙财产使用、处分规则:
(1)按照约定→
(2)各合伙人都有管理权利义务→
(3)处分、重大修缮:
A.经占分按份共有份额2/3以上合伙人同意;
B.共同共有全体合伙人同意。
陈其象律师提示 回目录
①合伙组织不是合伙财产所有权人,不独立享有合伙财产所有权。
②合伙财产由个合伙人共同享有共用权和共有权:
A.合伙投入财产归各个合伙人各自所有,只不过由合伙人统一管理和使用,在合伙人之间形成合伙财产的共用关系;
B.合伙经营积累财产只能由各合伙人共同享有共有权;
C.合伙财产在没有约定的情况下,由全体合伙人共同管理。
③合伙人之间的相互出资义务不能适用同时履行抗辩权:
A.合伙合同中由于合伙人经营的是共同事业,双方的利益不是相互对应的,也不能判定一方的不履行和不适当履行与另一方的拒绝履行的内容彼此间是否具有相互对应性,不能适用同时履行抗辩权;
B.合伙人未履行出资义务,其他合伙人只能根据其违反合同约定获得补救而不能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
法条链接 回目录
《民法典》
第九百六十九条【合伙财产】合伙人的出资、因合伙事务依法取得的收益和其他财产,属于合伙财产。
合伙合同终止前,合伙人不得请求分割合伙财产。
《合伙企业法》
第二十条【合伙企业财产构成】合伙人的出资、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和依法取得的其他财产,均为合伙企业的财产。
第二十一条【禁止分割财产的规定】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不得请求分割合伙企业的财产;但是,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私自转移或者处分合伙企业财产的,合伙企业不得以此对抗善意第三人。
废止法条 回目录
《民法通则》
第三十二条 合伙人投入的财产,由合伙人统一管理和使用。
合伙经营积累的财产,归合伙人共有。
《物权法》
第九十六条 共有人按照约定管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各共有人都有管理的权利和义务。
第九十七条 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九十八条 对共有物的管理费用以及其他负担,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按照其份额负担,共同共有人共同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