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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邮政局关于切实加强国家机关公文寄递管理的通知

更新时间:2019-02-22   浏览次数:1632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国家邮政局关于切实加强国家机关公文寄递管理的通知(国邮发〔2012〕204号 2012年11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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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邮政局关于切实加强国家机关公文寄递管理的通知

(国邮发〔2012〕204号 2012年11月09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局:

  国家机关公文是国家机关进行公务活动的重要工具,在国家机关履行职责过程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关系到国家机关的正常运转、政务执行和国家安全。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以下简称邮政法)有关规定,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对国家机关公文寄递的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目录

一、依法规范国家机关公文寄递行为 回目录

  (一)根据邮政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邮政企业以外的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以下简称快递企业)不得寄递国家机关公文。国家机关公文的范围参照《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确定,但不宜直接援引作为执法依据。

  (二)各级邮政管理部门引导快递企业在快递运单的服务协议中以醒目方式载明不提供国家机关公文的寄递服务。

  (三)各级邮政管理部门引导快递企业在收寄快件时,要求快递从业人员主动提示国家机关公文不予收寄。

二、切实加强对国家机关公文寄递的管理 回目录

  (一)各级邮政管理部门要结合本辖区实际,积极开展对本辖区快递企业的法制宣传教育,阐明国家机关公文寄递规定,提升快递企业及其从业人员的守法意识。

  (二)加强对快递企业寄递行为的执法检查,督促企业对违法违规行为及时整改。

  (三)对于经检查或举报发现有违法寄递国家机关公文事实的,依照邮政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四)加强对邮政企业寄递国家机关公文的服务质量监督,支持和推动邮政企业强化服务能力、优化作业流程,使国家机关公文寄递安全有效运行。

三、有关要求 回目录

  各级邮政管理部门要充分认识依法保障国家机关公文寄递渠道安全畅通的重大意义,切实加强领导,明确分工,密切协作,有效履行监管职责。

  本通知执行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上报国家邮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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