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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闽09民终415号

更新时间:2023-08-11   浏览次数:3735 次 标签: 成功案例 高处临边作业

文章摘要:

【案号】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闽09民终415号
【裁判摘要】国家标准《高处作业分级》(GB3608-83)第1.1规定:“凡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米以上(含2米)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均称为高处作业”。原建设部《关于发布行业标准的通知》(建标[1992]5号)附录一“本规范名词解释”规定:“临边作业:施工现场中,工作面边沿无围护设施或围护设施高度低于80厘米时的高处作业”,其第三章第一节“临边作业”的3.1.1条规定“对临边高处作业,必须设置防护措施……”。根据无争议事实,本案受害人张××作为运输模板的驾驶员进入天微建设公司的施工工地,并从天微建设公司承建的道路边缘摔下掉入紧邻的河中,且该路面距河面至少高2米以上。故本案事故地点属高处临边作业区域。而该路边仅有17厘米高、30厘米宽的横梁,高度不足以防止人员坠落,其外部完全虚空而没有任何防止人员坠落的防护措施。施工单位天微建设公司对此的解释是原有临时性防护栏,因需安装永久性防护栏而拆除,此解释不仅不能说明其无过错,因为其完全可以在拆除临时性防护栏的同时以安装防护网或脚手架等方式防止坠落事件,相反此解释正说明在此处本应有防护设施。故该施工地点没有防止坠落的防护设施,存在安全隐患,是本案事故发生的另一重要原因,应由施工方天微建设公司对此承担过错赔偿责任。天微建设公司认为自己无过错的上诉理由不成立,不予支持。甘××认为责任在于天微建设公司的上诉理由成立,可予支持。

文章摘要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