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微信 国家工商总局竞争执法局负责人就《反垄断法》两个配套规章出台答记者问 更新时间:2019-03-08 浏览次数:1666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国家工商总局竞争执法局负责人就《反垄断法》两个配套规章出台答记者问(2009年6月8日) 文章摘要2: 目录 1问:制定配套规章的必要性和意义是什么? 2问:制定规章的依据是什么? 3问:为什么要分别制定两个规章? 4问:起草规章的过程如何? 5问:规章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反垄断执法授权作了哪些规定? 6问:规章对总局与省级工商局查处垄断案件的管辖范围是如何规定的? 7问:规章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职责是如何规定的? 8问:规章对国家工商总局与省级工商局在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方面的管辖范围是如何规定的? 9问:规章对工商行政管机关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及相关行为的处理方式作了哪些规定? 10问:规章对涉嫌垄断行为的书面举报材料作了哪些要求? 11问:涉嫌垄断行为举报材料的受理机关是哪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12问:省级工商局如何处理举报材料? 13问:规章对匿名的书面举报的处理是如何规定的? 14问:规章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处垄断行为的立案权是如何规定的? 15问:规章对查处垄断行为的调查工作是如何规定的? 16问:为什么要规定报告制度和备案制度? 17问:规定经营者承诺制度有何意义? 18问:规章对中止调查申请作了哪些要求? 19问:规定垄断协议宽大制度有何意义? 20问:规章对不属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反垄断职责管辖的案件处理是如何规定的? 21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处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件程序规定》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九条与《反垄断法》有关规定基本相同,是否有必要重复规定? 22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处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件程序规定》是如何规定法律衔接的? 23问:查处垄断案件的程序及时限在法律适用上有何特点? 上一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因垄断行为引发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新闻发布稿 下一篇: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负责人就审理反垄断法相关案件答记者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