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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2011)石民初字第3645号民事判决书;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2)一中民终字第02470号民事判决书

更新时间:2023-05-28   浏览次数:2393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相邻一方在行使相邻权时应有合理限度的忍耐义务(容忍限度)
【裁判要旨】一方因居住的必要而开设窗户、安装防盗门并无不当之处,其安装雨搭、修建道路亦为流水、通行之必要,在雨搭安装沟槽的方向表明,一方已在现有居住条件下尽量减小对相邻一方造成的影响。不动产相邻一方在现有条件下,对相邻另一方行使物的使用权时应有合理限度的忍耐义务,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相互宽容和体谅的原则,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
【判决书字号】一审判决书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2011)石民初字第3645号民事判决书;二审判决书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2)一中民终字第02470号民事判决书

文章摘要2:

【案例来源】国家法官学院,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中国审判案例要览·2013年民事审判案例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第87-9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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