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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6)闽民申558号

更新时间:2019-03-18   浏览次数:5191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案号】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6)闽民申558号
【裁判摘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据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确定应当以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的时间为基准时间,而不是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布土地补偿费分配方案的时间为基准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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