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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闽民申2863号

更新时间:2019-03-18   浏览次数:4694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案号】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闽民申2863号
【裁判摘要】本案原审已经确认再审申请人享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但再审申请人能否依据该成员资格参与征地补偿款分配仍然要依据具体的分配方案,根据被申请人制定的分配方案,本案涉及的这一轮征地补偿款,适用的对象是已经取得承包地的村民,这一方案系经民主议定程序产生,从现有的证据来看,并不存在违法的情形,由于再审申请人未实际取得承包地,所以不属于方案确认的补偿的对象,原审判决也已经进行释明,再审申请人对第二次乃至本案再审复查中出台的第三次分配有异议可以另行主张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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