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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2010)海民初字第1498号

更新时间:2023-07-05   浏览次数:4430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土地补偿款、增值分配主体)
【裁判要旨】《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土地补偿费不属于承包经营收人,是对土地所有权人的补偿,因此应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而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才是对土地使用权人的补偿。
【判决书字号】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2010)海民初字第1498号

文章摘要2:

【案例来源】国家法官学院,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中国审判案例要览.2011年民事审判案例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第26-3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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