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7)豫13民终5969号
更新时间:2019-03-21 浏览次数:5409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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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7)豫13民终5969号
【裁判要旨】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条第二款“农村土地承包后,土地的所有权性质不变。承包地不得买卖”的规定,国家禁止承包地买卖,买卖承包地的行为无效。
【裁判摘要】贾会震或唐河县圆梦酱油厂均不具备征用土地的主体资格,黄全振对本案协议中土地没有土地所有权,无权就该土地的土地补偿签订合同,且该协议订立至今已经十年之久,仍然没有对拟使用的农业土地进行审批、报备,故一审法院认定该协议无效,并无不当。贾会震上诉认为其与黄全振签订的是土地补偿协议,不是土地买卖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为有效协议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
【裁判要旨】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条第二款“农村土地承包后,土地的所有权性质不变。承包地不得买卖”的规定,国家禁止承包地买卖,买卖承包地的行为无效。
【裁判摘要】贾会震或唐河县圆梦酱油厂均不具备征用土地的主体资格,黄全振对本案协议中土地没有土地所有权,无权就该土地的土地补偿签订合同,且该协议订立至今已经十年之久,仍然没有对拟使用的农业土地进行审批、报备,故一审法院认定该协议无效,并无不当。贾会震上诉认为其与黄全振签订的是土地补偿协议,不是土地买卖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为有效协议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