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5)崇民终字第160号
更新时间:2019-03-23 浏览次数:2952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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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5)崇民终字第160号
【裁判要旨】发包人依法制止承包人损害土地的行为,不构成干涉承包方依法享有的生产经营自主权的行为,没有侵犯承包人的承包经营权。
【裁判要旨】发包人依法制止承包人损害土地的行为,不构成干涉承包方依法享有的生产经营自主权的行为,没有侵犯承包人的承包经营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