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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7)鄂05民终852号

更新时间:2019-03-23   浏览次数:2671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案号】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7)鄂05民终852号
【裁判要旨】我国的农村土地承包是以家庭为单位来进行承包,并非是以个人为单位进行承包,不能仅凭是家庭成员作为承包方代表签订了土地承包合同,就认定由此剥夺了其他家庭成员承包土地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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