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7)鄂05民终852号
更新时间:2019-03-23 浏览次数:2671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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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7)鄂05民终852号
【裁判要旨】我国的农村土地承包是以家庭为单位来进行承包,并非是以个人为单位进行承包,不能仅凭是家庭成员作为承包方代表签订了土地承包合同,就认定由此剥夺了其他家庭成员承包土地的权利。
【裁判要旨】我国的农村土地承包是以家庭为单位来进行承包,并非是以个人为单位进行承包,不能仅凭是家庭成员作为承包方代表签订了土地承包合同,就认定由此剥夺了其他家庭成员承包土地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