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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8)苏民申3630号

更新时间:2019-03-23   浏览次数:4322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案号】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8)苏民申3630号
【裁判摘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未实际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解决。”本案中,张新明等人虽提供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但该证记载内容存在多项错误,且娄埝村未向任何村民发放上述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故其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其享有案涉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张新明等人是否享有案涉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应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解决,故张新明等人提起的本案诉讼,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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