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阳西县人民法院(2009)西民初字第211号;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阳中法民一终字第183号
更新时间:2019-03-24 浏览次数:2101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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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摘要:
【裁判要旨】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农村外嫁女出嫁到另一农村后没有迁出户口,且在新的村子里也没有取得承包地,外嫁女在履行了户口所在地村民相关义务的情况下,仍然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其他成员平等的权益,因此有权要求取得分配征地补偿费。
【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广东省阳西县人民法院(2009)西民初字第211号
二审判决书: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阳中法民一终字第183号
【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广东省阳西县人民法院(2009)西民初字第211号
二审判决书: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阳中法民一终字第18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