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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3)宁民终字第3026号

更新时间:2019-03-24   浏览次数:3099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案号】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3)宁民终字第3026号
【裁判摘要】根据法律规定,承包期内,妇女离婚或者丧偶的,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土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因此,上诉人依据与被上诉人签订的离婚协议主张被上诉人不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收益,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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